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为集中展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今天,合肥高新区法院正式对外发布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海鲜遇上面vs海鲜遇见面
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鼓励创业、创新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打击市场无序竞争乱象,引导企业提升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意识。
2、小区亮化工程侵害他人商标案
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肥桓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桓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亮美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亮美集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一审同时认为亮美集公司诉称华地恒基公司与桓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亮美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均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厘清了商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区分,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微信公共号发文引发商业诋毁案
安徽姥爷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油阿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姥爷香公司与油阿婆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有粮油销售,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姥爷香公司诉称油阿婆公司的行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既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严格把握法律规定侵权的适用条件,为企业在自媒体宣传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划定司法界限。
4、APP中出现“葫芦娃”陷侵权风波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合肥极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合肥极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合肥极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保护动画人物角色形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鼓励越来越多的优质IP被以各种丰富的形式和载体,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基础上呈现在观众面前。
5、同行“借用”他人宣传画册案
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新安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安徽新安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产品画册,销毁现有侵权产品画册;安徽新安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提示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也为促进辖区企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6、网上售卖肉串机:著作权与专利之争
哈尔滨市千橡经贸有限公司诉合肥市包河区九六零食品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合肥九六零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 “紧扣式箱体肉串机”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合肥九六零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尔滨千橡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法律致力于保护智力成果,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坚定创新信心、增强创新勇气、提升创新活力。
7、邦芒商标VS邦芒公司
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安徽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安徽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带有“邦芒”文字的企业字名称;安徽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虽紧密联系,但又有明显区别:商标权的边界比较清晰,商标侵权有明确的构成要件;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比较灵活,反不正当竞争可以作为商标权的一种补充性保护。
8、杨利波假冒洛兹商标案
杨利波在库存服装外,未经授权继续委托他人生产、销售涉案品牌服饰。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利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杨利波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被授权人未遵守与商标权利人关于缓冲期间的约定,继续使用原有商标的情况下,被授权人的行为应为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涉及民事授权许可与刑事犯罪临界点的界定,无罪和有罪认定问题。
9、许韬、王娜网络传播盗版图书案
自2014年5月开始,许韬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许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王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涉案赃款5926322.82元依法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安徽省首例特大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也是我院自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涉案图书种类最多的一起案件。通过打击犯罪,对清理鱼龙混杂的网络图书市场起到警示规范作用,对图书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0、赵春辉等多人售卖盗版儿童图书案
自2015年以来,赵春辉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王军扫描排版正版图书,并由徐颖的华东印刷厂将王军排版的书籍进行印刷、装订,同时雇佣王运动、被告人王五一和被告人王雷负责日常盗版图书的接发货,再通过物流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赵春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金额巨大,涉案图书品种多、数量大、权利人分散、窝点隐蔽,涉案图书的鉴定要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且犯罪金额巨大。通过审判,有利于遏制已经出现且具有愈演愈烈趋向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更有利于净化图书市场,让消费者能够选择购买阅读更加优质的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