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生成,既有基于知识产权促进本土创新发展的主观认识,也有接受国际经贸体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求。在知识产权一体化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及其《知识产权协议》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体遵行的共同规则,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有自己对知识产权理解和诠释的自主话语权。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思想基础,表现了中国本土自己的思想认识、经验体验和实践导向。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知识产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属性,鲜明表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提出了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方略,是先进的思想指导和科学的实践引领。本文以习近平重要论述为对象,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一、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的思想基础
在中国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中,习近平对知识产权问题阐述最为集中、最为系统且最为深刻。这些重要论述虽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所言所文,但始终将知识产权置于重要位置,形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思想、观念、经验、认识。在过去的几年间,习近平提出并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属性”“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等问题,构成了习近平知识产权法治观和发展观的系统思想。这些思想创见和实践智识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主张的“中国经验”,也是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声音”。
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对知识产权问题有着深刻认识,其一系列论述,立足中国国情,回答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是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的重要思想资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成长,起因于“舶来品”的法律移植,但当下则是一场制度创新的社会实践。与西方国家发展的模式、进程不同,知识产权在中国具有不同于以往大国崛起的历史情景、本土场景和国际背景,这就导致了“中国问题”的存在及其解决问题的“中国路径”的特殊性。面对知识经济的时代挑战和复杂变化的国际局面,习近平对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与发展问题在切实把握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外开放、全球治理等各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其意义是理论上的,也是行动上的;其价值是彰显中国的,也是影响世界的。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肩负治国理政的伟大使命,习近平总是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来审视产权制度,涉及目标设计及其实现路径、问题分析及其应对措施。这些论述概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思想基础。
法治观是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的核心范畴。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的法治要求,蕴含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谐善治”的法治理念,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和环境治理具有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持制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化的重大方略,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法治系统工程建设,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主要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领域。知识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环境治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活动,具有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现代法治系统中,知识产权的确认、利用、限制和保护,首先是作为法律规范而进行制度设计的,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知识财产的正义秩序,实施知识传播的效益目标。习近平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营商环境”;“建立综合管理体制”“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表述,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的事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治思想基石。
发展观是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的目标范畴。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观,是以创新为首要的发展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构建,必须坚持新发展的核心理念,强调人本主义的“创新发展”、公平正义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发展”、面向世界的“开放发展”、利益平衡的“共享发展”,以此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具有实现“知识创新”的法价值目标。创新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和政策制定之中,知识产权制度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具体表现为:通过权利保护以创立私人创新激励机制;通过权利限制,以构建社会创新发展机制;通过权利运用,以形成创新成果交易机制。习近平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言之重,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关怀心之切。诸如“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探索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动”等论述,强调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指明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价值目标。
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是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基石而展开的,具有自洽的严密逻辑关系。在现代经济发展体系中,经济增长、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经济增长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引起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在协调机制中,经济处于中轴地位,而知识和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知识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建设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习近平从法治建设与创新发展两个方面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可以认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的基本内容
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十九大,习近平在工作报告、会议讲话、主旨演讲、考察谈话等不同场合,对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如何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了精辟分析和深刻说明,由此形成习近平知识产权法治和发展思想的丰富内容。
(一)提升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
习近平在谈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多次强调“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这些论述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制度属性,是在中国语境下对知识产权本质的智识体验和深刻理解。
在中国,诸如“知识财产”(法学)、“无形资产”(管理学)、“信息产权”(经济学)等[1],从不同学科对知识产权蕴意进行了多维解读。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从现代产权的新视角精辟地指出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科技革命兴起并作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与物质性的工业产品,都具有同等的商业价值。知识、技术、信息的出现和运用,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作为法律制度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制度,被誉为“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标志”。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是以“私权”为主旨,强调私人、私权、私法三者的契合。习近平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产权,较之“私权”的说法,内涵更深刻,内容更丰富。对知识资源进行权利配置,产权与私权具有知识财产私有的同等蕴意。但产权制度与企业制度、产业制度、市场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作为现代化的制度特征,是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法律表现。现代知识产权法以产权为中心进行制度框架设计:首先界定产权形式,实现知识财产的私人产权;同时构建产权交易制度,促进知识财产商品化流动;最后提供产权保障体系,以维护支持市场法律秩序。从习近平重要论述出发,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构成。
(二)塑造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习近平从营商市场环境的角度,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营造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市场环境。”这些论述强调了知识产权运行的环境要素,表达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立场,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
营商环境塑造的重要方面是知识产权运行环境治理。习近平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要素包括“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高效的行政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上述营商环境要求,即是知识产权运行的环境治理。在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中,有三个具有支柱作用的基本要素,即制度、行为和信念。就知识产权环境治理而言,上述要素表现为提供法律和制度规范的法规政策环境,形塑行为样态和交易方式的市场环境,养成法治价值共信和创新价值共识的文化环境。概言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善知识产权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构成的一般社会条件。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要义的营商环境是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各国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为国内外企业投资创业营造更加宽松有序的环境”。塑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就是塑造对外开放的法治环境。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知识产权规则与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贸体系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环境要素。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
习近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规范存在形式和基本构成的总和,包括相关法律规范、政策规章(即“可辨识的正式制度”)和文化观念(即“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习近平强调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政策”,为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和政策体系构成指明了方向。
在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方面,习近平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注重法律制度创新,“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需要保持与时俱进的先进性,对新技术、新方法、新业态作出制度回应。诸如大数据、基因发现、商业方法、人工智能生成物等,已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改造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或传统规则再造,或专门法规新创,无不是探索法律保护的新路径;二是注重知识产权运用,“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形式,即是知识产权运用。修订专门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运用和增值,是创新发展的法律要求。三是注重法律实施,“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等。商业秘密保护、职务发明权益分配,分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中有原则规定,但条款粗疏、不敷使用,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条例。
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实施方面,习近平阐述了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的工作目标。公共政策是政府主体制定的关于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主要包括战略纲要、发展规划的本体政策,涉及成果转化措施、产业发展目录、企业促进办法的关联政策,以及含有财政、金融、税收、人才奖励的支持政策等。习近平特别关注创新人才的合法权益保护,明确指出“要探索网信领域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机制,在人才入股,技术入股以及税收方面制定专门政策”;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这些都是具有本土资源意义的重要政策思想和政策主张。
(四)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习近平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思想者和设计者。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是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框架及其运行模式、机能的变化和调整,实现从分散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由简单管控向科学治理转变。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上述思想理念,并主持审议通过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紧扣创新发展需求。”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制度文明选择。在知识经济时代,基于知识、技术、信息资源而产生的各类产权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知识财产系统。应“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为创新发展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一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是政府治理能力再造。从“和谐善治”目标出发,政府期待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民众支持。习近平特别强调“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在国际社会以及大多数国家中,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管理部门,都是将知识产权事务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建立起统一集中(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合一”管理模式)或相对集中(即专利、商标“二合一”管理模式)的治理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多门类集中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项改革任务。习近平强调,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旨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明确地表达了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战略构想。
(五)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并主持审议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方案。2014年6月6日,习近平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这一重要论述,为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目标及其实现路径。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声。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面相就是司法专门化和一体化。专门管辖是司法现代化的可行方式,也是对特定司法体系进行现代化改造的重要措施;而一体化司法,不仅意味着司法单位的独立设置,而且在诉讼管辖方面具有统一性。上述情形在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中,即是专门法院的设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筹划,北京、上海、广州先后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错位管辖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是一种先行先试的重要突破。
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依赖于司法保护制度的全面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意味着赋予知识产权法院以专属管辖职能,建立专门审判制度,而且还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强调的各项改革措施,包括司法主体体制改革、司法运行制度改革、司法保障体系改革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对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也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反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于对外开放,习近平庄重表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各国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关于国际竞争,习近平精辟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关于知识市场,习近平特别强调“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这些讲话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纠纷中的热点话题,更是中国创新发展面对的焦点问题。习近平对法治环境治理有着敏锐的观察,提出了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思路、原则和途径,极具现实指导意义。平等保护。习近平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中国政府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中国政府对中外企业和各类主体的创新成果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表明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立场。
协调保护。习近平在强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同时,也注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表示“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出发,中国已然形成一种知识产权
大保护格局,即以司法保护为主导,包括司法裁判、行政执法、专业仲裁、第三方调解、行业自治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保护体制,表现了“多元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严格保护。习近平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提高立法标准和司法水平,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转向全面从严,尽力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关于“加强救济、强化威慑”的国际义务。
(七)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面对创新发展的时代潮流和国际趋势,习近平从中国创新发展战略需要出发,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制度功能,精辟分析了知识产权与科技革命、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的关系,彰显了具有战略眼光的新发展观和安全观。
培育创新型企业。习近平准确判断:“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 “要着眼国家战略需求”“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其动因是科技革命,其表现是产业革命。知识产权将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和营销等有效地连接起来,引领现代知识经济发展,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所承载的时代使命。
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习近平告诫我们,“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企业必须在核心技术上不断实现突破,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由此必须认识,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高度的战略内涵。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产出、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已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尺度。因此,应围绕国之重器的高新技术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保障国家安全。习近平清醒地揭示:“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这一论述说明,现代经济整体上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或者说,与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密集性产业是现代国家创新发展的支柱。我们不能指望所有领域都能“引进吸收再创新”,而要寻求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及其自主知识产权,才能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
(八)倡导知识产权文化
习近平十分重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化养成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有关会议上强调“倡导创新文化”“坚定创新信心”“提升产权意识”,这些无一不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与养成,其基本任务是构建知识产权法律的文化基础,实现知识产权文化的现代化改造。文化建设既是精神文明建设之本体,也是制度文明建设之构成。相对于知识产权立法进步和政策发展而言,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尚处于薄弱环节。习近平深刻观察并分析了侵权行为背后的文化缺失问题,对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出重要指引。
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开放性、现代化文化,应是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和目标追求,其基本构成包括创新文化和法治文化。习近平所倡导的“创新信心”,即是凝聚创新价值共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应作为知识产权主体和整个社会普遍形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认知;习近平所主张的“产权意识”,即是塑造法治价值共信。在知识产权语境下,法治共信具体表现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基于这一法律认同,以养成全社会思维定式和行为方式。习近平的“创新观”和“产权观”,阐明了知识产权文化再造的重要任务。
(九)强调知识产权立法宗旨
习近平对现代知识产权立法宗旨有着准确的把握,并作出科学的阐述。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这种二元法律价值目标,是以权利保障的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来实现的。知识产权与思想、技术、信息、知识的表达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创造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加强权利保护与注重利益平衡的思想,可以同时见之于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中。习近平从创新发展的正确导向出发,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政策立场:“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不是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在全球化进程中,诸如“技术鸿沟”“数字鸿沟”,反映了不同国家、地区、族群之间对信息技术发展及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差别造成的“知识分隔”“信息落差”和“贫富分化”现象。从根本上说,“技术鸿沟”“数字鸿沟”等反映的是一种差距和不平等。在以知识、财富划分社会阶层的现代社会,这些“信息落差”所造成的差距正在成为继城乡差距、工农差距、脑体差距“三大差距”之后的第四大差距,而在以知识等级划分的经济版图的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技术鸿沟”“数字鸿沟”的背后是国家之间的冲突和竞争。
习近平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坚持发展导向,增进人民福祉”,主张探讨“建立面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政策制度体系,营造国际合作环境,让科技创新成果为更多国家的人民所及、所享、所用。”知识产权是保障创新发展的基本制度,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不应该被封锁起来,不应该成为只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思想指引,也是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革的中国主张。
(十)建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推动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等重要思想,不仅是中国对外交往和参与全球治理的先进理念指导,也是中国参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构和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革的正确方向引领。进入新世纪以来,是为“后TRIPs时代”,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对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和分享,表现了新的政策立场、提出新的权利主张,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出现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的现象。在国际发展态势不稳定、不确定的当下,习近平全球治理法治思想具有特别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制度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包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建构的重要指导思想。习近平告诉世界,加强全球治理的目标,即是构建“各国利益交融、兴衰相伴、安危与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因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应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不应成为南北国家分离的争斗场,更不是个别国家进行制度强加、规则主导的霸主台。习近平明确指出,“走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老路,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加剧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在“后TRIPs时代”,缔约方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是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是依照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解决。而单边主义的做法,是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贸易规则之上,以对抗、报复代替磋商、仲裁,其实质是“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实现路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应由全球共商、共建、共享。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以《知识产权协定》为中心的国际保护制度,尽管存在不尽完美、不尽合理的制度弊端,但在推进经济全球化和维系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缔约方的任务是致力改革、完善而不是规避、抛弃。当下,我们应“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引导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在开放中扩大共同利益,在合作中实现机遇共享”。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不可分割,没有多边贸易体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就失去赖以存在的理由;而没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贸易体系就没有法治化的运作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合作共建国际经贸体系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以规则为基础加强全球治理。
总而言之,中国作为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这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角色选择和国际担当。
三、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的实践意义
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具有丰富的创新内涵和明确的实践导向,是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当下,中国知识产权界的重要任务,就是对上述思想观点进行学习、领会和贯彻,使之成为谋划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思想武器。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为我国发展明确了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目标,认真谋划好知识产权事业的未来发展。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即要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建构、环境治理和文化养成;围绕完善产权制度、支撑创新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国家安全等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遵循习近平新时代知识产权论述,我们应把握好新一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目标、方位和重点。
战略目标。我们正在建设的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品质,它既是创新型国家,也是法治化国家。习近平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是统领当代中国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发展为首要,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是国家为推动创新发展而作出的全局谋划和顶层设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权化的制度创新,构成创新发展过程的内驱动力;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权化的知识创新,成为智力创新成果的外在表现;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则为践行知识产权法治提供了重要指针。强国战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法治任务,包括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塑造“健康有序、公平开放”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总体说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构成,应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目标的发展战略。
战略方位。知识产权是现代各国特别是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从空间方位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国内发展战略,也是国际外交战略。就本土强国建设而言,中国崛起有其特殊性,它不仅蕴含巨大的发展力量,也会产生非常的治理难题,这就决定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和事业发展,必然是对以往大国崛起模式的跨越,而不可能是简单的模仿和复制。知识产权强国应有相应的治理能力和发展实力:对于前者,即是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塑造和政策规范的科学化约束;对于后者,即是表现为科技、文化、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就全球治理体系建构而言,中国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有影响力的建设者和贡献者。“负责任大国”的外交政策,正在由“韬光养晦、有所作为”转向“奋发有为、积极有为”。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方面,我们应秉持加强合作,避免对抗的原则,与美欧发达国家“求同存异”;以“真、实、亲、诚”的理念,与新兴共同体“合作共赢”,对欠发达国家“普惠包容”。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争取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代表权、发言权,更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争端。
战略重点。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是影响我国创新发展的三大关键重要节点,也是未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主要攻坚难点。第一,知识产权的有益创造是创新发展的基本内涵。我国经济发展道路正从传统的资源、资本驱动走向创新驱动。在创新导向阶段,产权化的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不断变化的创新面貌》,强调“拥有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企业的战略核心”。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化的创新,构成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创新驱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知识产权创造。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中求进”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努力培育更多优秀的知识产权产品,包括核心专利、版权精品、知名品牌,“实现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
第二,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这些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权利的保护为支撑。简言之,没有知识产权,这些产业将难以维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到全面从严转变”。
第三,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是创新发展的基本路径。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在于通过知识产权运用,即产业化、商品化、资本化的运作,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一国知识产权实力优势而言,有三个可以衡量而又相互关联的评价指标:一是数量、规模;二是质量、水平;三是转化、效益。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必须注重提高知识产权产品的附加值、市场占有率、产业化水平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概言之,应立足于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具备的科技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实现知识产权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转变”。
习近平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观和发展观,是其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阐述了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理念、新论断、新举措,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政策运作、战略实施提供了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当下知识产权法律界、管理界、实务界和学术界学习、领会并贯彻这些重要论述,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