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专利保护详情介绍

2019年中国专利保护详情介绍

一、专利保护水平

1.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

调查显示, 54.0%的专利权人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需要逐步强化;认为保护需求迫切,应大幅强化的专利权人比例略有上升,占 19.1%;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满意,认为现今水平比较适当的专利权人比例相比 2018 年调查大幅上升,占 23.6%。总体来看,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提升的专利权人比重下降。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高校和科研单位认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最高,分别为 63.8%和 61.0%。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越多,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就越大,其中, 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中选择“需要逐步强化”的专利权人比例为 65.2%,高于其他专利权人。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各类型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化的比例合计均超过七成,其中,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需要强化比例最高, 为 83.1%。

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 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就越高, 大型企业选择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为 57.7%。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下和 6-20 年的企业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逐步强化或大幅强化的水平均在七成以上;相比之下, 成立时间在 21 年以上的企业认为现今水平比较适当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为 30.6%。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强化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其中选择“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为 56.2%,选择“保护需求迫切,应大幅强化”的比例为 20.1%。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调查显示, 77.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 70.6%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收益”。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达 84.7%, 明显高于其他企业类型。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 拥有量越多, 企业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收益、激励企业创新、提高模仿者成本以及增加模仿者的模仿风险的比例就越高。

从企业规模来看,企业规模越大,认为加强专利保护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收益” 比例越高,大型企业占比达到 76.2%。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企业成立时间越长,越认为专利保护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收益”和“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其中成立时间 21 年以上的企业认同的比例分别为 73.1%和 81.4%。

从产业来看,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发展各项影响的比例均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3. 创新成果寻求专利保护可能受到的限制

调查显示,企业认为目前其创新成果寻求专利保护可能受到的限制主要是“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比例为 62.2%。此外, 29.7%的企业反映“采用商业秘密等保密的方式保护,其他竞争对手还不知道该创新成果,不想被过早公开”; 29.2%的企业反映“专利保护效果不好,稳定性差”; 22.6%的企业反映“本企业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非专利权保护范围”。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 内资企业反映“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的比例在三类企业中最多,达到 62.6%, 相应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占比仅为 49.3%;外商投资企业选“本企业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例为 28.5%,高于内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选择“专利保护效果不好,稳定性差”、“采用商业秘密等保密的方式保护,其他竞争对手还不知道该创新成果,不想被过早公开”的企业比例高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 34.2%和 39.7%。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业选择“专利保护效果不好,稳定性差”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为 38.0%; 专利拥有量在 30-99 件的企业选择“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和“采用商业秘密等保密的方式保护,其他竞争对手还不知道该创新成果,不想被过早公开”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分别为 71.9%和 32.5%; 专利拥有量在 1-2 件的企业选择“本企业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为 23.5%。

从企业规模来看, 规模越大的企业反映“本企业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两点的比例就越高,大型企业在这两项上的比重分别为 27.9%和 68.0%。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越长,选择“本企业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效果不好,稳定性差”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成立时间在 21 年以上的企业选择的比例为 26.6%和 29.7%。 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下的企业选择“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的比例最高,为 65.5%。

从产业来看,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选择“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和“采用商业秘密等保密的方式保护,其他竞争对手还不知道该创新成果,不想被过早公开”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分别为 69.1%和 34.5%。

二、专利侵权与维权

1. 专利侵权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 13.3%的专利权人表示遭遇过专利侵权,比例较上年增加了 2.7个百分点。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个人与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的比例较高,分别为 16.1%和 12.8%;高校和科研单位遭受专利侵权的占比较低,分别为 2.6%和 6.5%。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专利数量在 100 件以上的专利权人遭遇侵权的占比最高, 为 31.3%。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的占比最高,为18.7%。

从企业规模来看, 大型企业遭遇过专利侵权的占比最高,为 18.8%。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 21 年以上的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的比例最高,为15.3%。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 13.7%。

2. 专利权人采取的维权措施

调查显示,专利权人在遭遇侵权后采取的维权措施中,选择“自行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的占比最高,达 36.8%;选择“发出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的占比为 34.8%。在遭遇专利侵权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专利权人占比为 25.2%,较 2018 年下降了 4.9%。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企业选择“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的比例最高,为 36.6%; 科研单位选择“请求行政处理”比例最高,为 77.0%; 高校和个人在选择“自行与侵权方协商解决” 比例最高, 分别为 64.8%和 40.5%。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量越多,专利权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这两类维权措施的比例分别为 55.8%和 55.5%。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自行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请求行政处理”的比例均高于其他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例远高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维权的比例均相对较低,有 27.2%的企业在遭遇专利侵权时未采取任何措施。

从企业规模来看,企业规模越小,越倾向于不采取任何措施。调查显示,38.0%的微型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遭遇专利侵权时成立时间越短的企业选择“自行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比例越高,其中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下的企业比例分别为 41.7%和 36.1%。 成立时间越长的企业选择“请求行政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成立时间在 21 年以上的企业比例分别为 35.2%、 41.6%和 42.6%。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 30.6%;而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请求行政处理、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以及自行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的比例高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为 19.1%、 38.8%和 38.0%。

3. 专利权人希望采取的维权措施

当问及最希望通过何种方式或途径来保护专利权, 调查显示, 选择“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的专利权人占比最高,达到 55.6%,较上一年稍有下降;选择“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如拨打举报投诉电话”的专利权人占比 50.7%。专利权人中,选择“协商解决”的专利权人占比达到 25.8%,较 2018年有所上升。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科研单位专利权人对“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如拨打举报投诉电话”的维权方式需求较大,占比 80.4%。高校选择“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的比例在四类专利权人中最高为 63.1%,选择“协商解决”的专利权人比例则在专利权人中最低为 12.8%。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和“协商解决”的比例高于其他专利权人,分别为 26.9%和 36.8%;拥有 30-99 件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执法查处侵权行为”的比例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61.8%;拥有 10-29 件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 如拨打举报投诉电话”的比例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52.6%。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 各类企业选择“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比例均为最高,其中,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比例为 60.9%,高于其他企业类型。

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选择“直接去法院诉讼”、“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和“协商解决”的比例就越高,其中大型企业选择这两项的比例分别为 23.6%、 59.9%和 36.7%。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越短,选择“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 如拨打举报投诉电话”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成立 5 年以下的企业选择的比例为 51.7%;而企业成立时间越长,选择“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成立21 年以上的企业选择的比例为 20.8%。

从产业来看,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选择通过“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和“协商解决”维权的比例,均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分别为 21.7%、 60.2%和 26.3%。

三、专利侵权诉讼

1. 涉及专利侵权诉讼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专利权人在过去五年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比例为 4.2%,较上年年调查有所上升。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企业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占比最高, 为 4.0%。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专利数量越多的专利权人在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比例就越大,其中, 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 17.4%。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涉及相关诉讼案件的比例最高,为 5.3%。

从企业规模来看, 规模越大,涉及相关诉讼案件的比例就越高,其中,大型企业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占比最高,为 10.4%。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越长,在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成立 21 年以上企业在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比例为 6.4%。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 4.5%。

2. 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

调查显示, 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在 10 万-50 万元区间的占比最高,达到 29.4%;在 500 万元以上的占比较小,为 2.4%。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高校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最小, 10 万元以下及无赔偿合计超过六成;科研单位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 500 万元以上区间占比为 7.1%,明显高于该区间其他类型专利权人。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专利数量较多的专利权人,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处于较高金额区间的比例较大,其中, 拥有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500 万元以上”的比例为 5.4%,拥有专利数量在 30-99 件的专利权人选择“100-500 万元”的比例为 8.1%,均高于其他类型的专利权人。专利拥有量较少的专利权人集中在低赔偿金额区间,其中拥有3-9 件专利的专利权人中 35.0%选择“10 万元以下”,拥有 1-2 件专利的专利权人中 34.2%选择“10 万-50 万元”。此外,拥有 10-29 件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无赔偿”的比例为 39.4%,高于其他区间专利权人。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最小,在 10 万元以下和无赔偿的比例分别为 25.9%和 29.7%。

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集中在 10 万-50 万之间,其次集中在 50 万-100 万之间,比例分别为52.9%和 22.7%,均高于其他规模企业;大型企业赔偿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和无赔偿的比例仅有 6.5%和 15.7%,低于其他规模企业。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涉及的专利诉讼中,法院判定赔偿或者庭审和解金额所在区间较高,赔偿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比例超过二成,其中,位于 50-100 万元、100-500 万元和 500 万元以上三个区间的比例分别为 14.4%、5.4%和 6.2%。

四、专利权人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看法

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各类专利权人认为“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合计均超四成,其中,科研单位与个人专利权人认为“非常严重”的比例较高, 分别为 18.7%和 18.4%。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 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48.4%。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选择“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高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 14.1%和 28.2%。

从企业规模来看,认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合计均在四成左右,其中,微型企业认为“非常严重”的比例为 16.2%,高于其他类型企业。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越短的企业认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非常严重的占比更高, 5 年以下企业占比为 17.7%。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重或非常严重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为 27.1%和 15.4%。

五、专利权利滥用

1. 遭遇专利权利滥用比例

调查显示, 3.8%的专利权人反映曾遭遇专利权利滥用。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个人专利权人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比例最高,达到 6.7%;高校专利权人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比例最低,为 0.2%。

从不同专利拥有量来看, 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曾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达到 4.4%。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 外商投资企业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比例最高,为3.4%。

从企业规模来看, 大型企业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占比最高,为 9.1%。

从成立时间来看, 21 年以上的企业曾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比例最高,为 4.4%。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遭遇专利权利滥用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 3.6%。

2. 专利权利滥用涉及行为

专利权人中,选择“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随意提起诉讼、贸然使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等临时性措施”的专利权人占比达到 44.9%;选择“形成技术垄断、捆绑销售非专利产品、联合定价、最低限价”的专利权人占比达到 35.2%;选择“核心专利与无用专利形成专利组合,收取不合理高额许可费用”的专利权人占比达到 34.0%;选择“专利许可方对专利技术改进进行限制”的专利权人占比达到 25.0%;选择“专利许可方要求获得被许可技术改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占比达到 15.7%。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 30-99 件专利和 100 件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反映遇到“核心专利与无用专利形成专利组合,收取不合理高额许可费用”的比例高于其他专利权人。

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核心专利与无用专利形成专利组合,收取不合理高额许可费用”和“形成技术垄断,捆绑销售非专利产品、联合定价、最低限价”,比例分别为 42.1%和 41.8%;中小微企业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随意提起诉讼、贸然使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等临时性措施”,比例分别为 48.8%、 45.4%和 48.3%。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越短的企业反映“核心专利与无用专利形成专利组合,收取不合理高额许可费用”的比例就越高,其中成立 5 年以下的企业反映的比例为 35.1%; 成立时间在 21 年以上的企业反映的问题则集中在“形成技术垄断,捆绑销售非专利产品、联合定价、最低限价”,比例为 52.6%。

从产业来看,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选择“形成技术垄断,捆绑销售非专利产品、联合定价、最低限价”的比例显著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比例为40.7%。

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不同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看法中,科研单位认同“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61.0%。个人专利权人认同“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提升了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的比例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31.2%。高校认同“向专利权人提供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的比例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36.1%。

从专利拥有量来看, 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权利人认同“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为 42.1%。

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认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 33.0%和 34.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认同“向专利权人提供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比例最高为 33.0%。

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认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的比例就越高,企业规模越小认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权人提供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的比例就越高。 此外, 29.2%大型企业认同“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提升了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 比例高于其他企业类型。

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 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下的企业认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和“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提升了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分别为 33.8%和28.3%。

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权人提供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比例为 34.6%。

从遭遇专利侵权情况来看, 曾经遭遇过专利侵权的专利权人更加关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作用,认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提升了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的专利权人比例为 32.5%,高于未遭遇过专利侵权的专利权人。

七、专利制度优化完善关注重点

调查显示,专利权人中希望对局部外观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比例为87.2%;认为通过编造、伪造、抄袭等行为形成的专利申请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比例为 92.4%;希望对于明显不应当被授予的专利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授权决定进行更正、重新审查,以保证专利授权质量的比例为 94.4%。

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科研单位对“对局部外观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通过编造、伪造、抄袭等行为形成的专利申请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认同度最高,比例分别为 90.7%和 99.5%;高校对“对于明显不应当被授予的专利,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授权决定进行更正,重新审查,以保证专利授权质量”的认同度最高,比例为 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