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混淆性的四要素

  出处:思博知识产权网

  作者:长盛通讯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了美国St. Helena 医院的商标注册一案。获取该案的法院裁定书(请查看原文)。

  St. Helena医院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下文简称“PTO”)申请注册一名为“TAKETEN”的商标。该商标是该医院为推广一种为期10天的住院健康改善项目而申请的服务商标。St. Helena医院将该项服务定义为“医疗保健服务,即: 在住院期, 评估病人的体重和生活方式, 并实施一种改善体重和生活方式的计划”。PTO审查员拒绝了St. Helena医院的商标申请,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与已注册的商标“TAKE 10!”产生混淆。“TAKE 10!”为商品类注册商标,其针对商品为“体育活动和体育健身方面的印刷手册、海报、贴纸、活动卡及教育工作表”以及“有关体育活动和体育健身推广项目类的预先录制的录像带”等。商标审理和申诉委员会(下文简称“TTAB”)对PTO审查员的判断表示认同,并称“TAKE 10!”针对的商品和“TAKETEN”针对的服务具有互补性,并能一起使用, 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极大相关性,能够引起混淆。就此, St. Helena医院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d),即美国法典第15章第1052条(d),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与已注册的商标很相似并可能导致混淆, 错误或者欺骗,PTO则可以拒绝注册。判断混淆性有以下四项要素(简称“DuPont”要素):

  (1)商标在外表、声音、意义和商业印象方面的相似点或不同点;

  (2)商品和服务的相似点或不同点以及其性质;

  (3)已建立并可能继续运行的贸易渠道的相似点或不同点;

  (4)消费者的关心程度。

  对于第一个要素,联邦巡回法院认同TTAB的意见,即“TAKETEN”and “TAKE 10! ”在外表、声音、意义和商业印象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二个要素需判断“TAKETEN”所针对的服务与“TAKE 10! ”所针对的商品是否存在极大的相关性以至于消费大众对于它们的来源或出处产生混淆。在这一点上, PTO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TAKE 10! ”所针对的商品和St. Helena医院的服务之间存在相关性。单凭“TAKE 10! ”所针对的商品可以与St. Helena医院的服务来一起使用这一条, 不足以证明它们的相关性。在本案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PTO没有提供证明相关性的充足证据。

  对于第三个要素,St. Helena医院的观点是“TAKETEN”所针对的服务与“TAKE 10! ”所针对的商品使用的是不同的贸易渠道,并认为“TAKE 10! ”的贸易渠道仅局限于教育工作者。PTO持相反观点, 认为“TAKETEN”所针对的服务与“TAKE 10! ”所针对的商品都是通过网络进行推广的, 因此使用的是相似的贸易渠道。联邦巡回法院认为St. Helena医院和PTO都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观点。 并且,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网络广告是很普遍的,不能作为证明混淆性的有力证据。

  对于第四个要素,TTAB认为消费者在参加St. Helena服务前与参加St. Helena服务时的关心程度不一样, 前者关心程度高于后者。联邦巡回法院否决了TTAB的观点, 认为TTAB的观点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综合以上四项要素,联邦巡回法院认为PTO拒绝“TAKETEN”的商标注册是无事实依据的。因此,联邦巡回法院驳回TTAB的裁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