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汪翰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近日,“火神山”与“雷神山”成为了中国基建速度的代名词,十余天落成两所设备齐全的医院,不仅展现了我国一流的基础设施建设力量,更为全民抗击疫情注射了一支“强心剂”。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又一次毫不意外地发现,某些机构与个人值此危难关头,仍在不遗余力地展示他们抢注商标的“一流速度”。
▋一流速度
经商标检索发现,商标局2月3日恢复开放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后,仅仅72小时内,便有数个单位与个人申请了多达10件“火神山”商标与16件“雷神山”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覆盖了第5类药品、第9类科学仪器、第10类医疗器械及第19类建筑材料等。
▋商标注册申请的红线
在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经济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此等行为不禁令人怀疑,其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究竟有何企图。商标注册申请的红线到底在哪里?
1.《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早已就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第十条第八项之内容更是就前述禁止性规定作出了兜底性条款,规定不得将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是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其本质在于,为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性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具有不当影响的商标获准注册或是被用于商业活动。
2.对“不良影响”的理解
鉴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与概括性,为进一步明确“不良影响”的内涵与外延,规范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于前述条款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7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再次明确: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基于以上规定及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确定的审查意见,在审查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审查时应从商标本身出发,考量其文字或图样是否会直接令社会公众产生负面认知或是不良观感。如文字或图样的固有含义本身已与公共认知相悖,存在有违社会秩序与公共文明的特有属性的,应直接认定该商标存在不良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行终137号案件中即持有此观点。
其次,在商标文字或是图样本身不存在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还应结合相关社会环境,判断商标的核准注册或是使用是否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层面对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对于是否存在不良影响的审查不要求该商标的使用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的结果,只要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或是使用足以造成不良影响,即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最后,商标的申请人或是使用人存在主观恶意,并不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必要条件。换言之,该条款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性禁止条件,只要客观上具备了足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即便申请人或是使用人不存在主观恶意,仍应当对该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反之,如果结合相关事实及申请人的答辩等可以确定,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可以作为辅助认定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依据。
3.“火神山”与“雷神山”是否具备不良影响
遵循前述审查原则,应当认为,尽管“火神山”、“雷神山”的文字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但结合“火神山”、“雷神山”系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用医院之名称,且本次疫情属于影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对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基本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等事实。
应当认为,如允许企业或个人将“火神山”、“雷神山”等字样用于商业用途,既足以令相关社会公众产生负面认识与不良观感,又会在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不正当借助火神山医院与雷神山医院的影响力,使申请人得以从本次不幸的社会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当获利,加之申请人申请该商标的时间正处本次疫情处置过程之中,其申请该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故应当认定,“火神山”、“雷神山”如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将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对该注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结语
众所周知,商标抢注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多年以来,存在大量的抢注人通过抢注商标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而早在17年前“非典”疫情时期,即已有人试图就我国著名医学专家钟南山先生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结局自然是无法注册下来。
透过本次“火神山”、“雷神山”受抢注之事件不难发现,17年来,商标抢注屡禁不止甚至有增无减,此类事件,折射出我国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也当应是商标立法、执行及司法各层面人士共同考虑的问题。
此外,截至本文发出之时,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及第三方网站均已无法查到“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的申请记录,已不难预见本次商标抢注事件的结局。我们更为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对抢注人是否会施以惩处措施,相关行政行为是否会依法进行公示。希望我国的商标管理体系可以如同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样,达到“一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