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颖颖 范静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见公司)与被上诉人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欢唱公司第21686468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立即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看见音乐”注册商标成了他人的企业字号
欢唱公司于2013年创办“看见音乐”,开办看见音乐网站kanjian.com,上线“看见音乐”APP,提供音乐分享交流平台、版权管理和代理、歌曲宣传推广等服务。欢唱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看见音乐”注册商标,在第45类版权管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看见音乐”作为产品名称和网站名称,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看见公司于2015年10月成立,开展与欢唱公司业务相同的音乐版权管理和代理等业务,使用“看见音乐”注册为其企业字号。2017年10月,看见公司抢注kanjianyinyue.com域名,设立官网,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中亦使用众多“看见音乐”标识,盗用欢唱公司网页和宣传文稿,引起公众混淆,欢唱公司因此多次被第三方用户投诉。
欢唱公司认为看见公司的上述行为引起公众混淆,具有攀附欢唱公司商誉的恶意,侵害了欢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看见音乐”标识,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看见公司辩称,欢唱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申请时间是2016年10月26日,看见公司名称核准及设立时间均在先,依法拥有“看见音乐”的商号使用权,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存在恶意攀附的动机和目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其他经营者在从事与欢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欢唱公司上述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看见公司以“看见音乐”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与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看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亦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看见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欢唱公司第21686468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立即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看见公司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看见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时间虽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但由于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看见音乐”与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欢唱公司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看见公司如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容易导致混淆的,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所以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系因此种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已非完全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而是构成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意义上商标性使用。在案证据显示,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中脱离企业名称单独使用了“看见音乐”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看见公司与欢唱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看见公司的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是否需要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需综合考虑看见公司的主观恶意,以及不停止使用企业字号所产生的市场混淆程度。
首先,在看见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之前,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公司作为音乐行业的从业者,主观上不可能不知晓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名称,但仍将“看见音乐”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申请,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其次,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即使看见公司不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仍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产生。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看见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