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在打击生产假冒商品行为中的补充作用

侵犯著作权罪在打击生产假冒商品行为中的补充作用

作者 | 王亚萍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被查扣的假冒化妆品,其中部分化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另还有部分化妆品上使用的图形标识,未进行商标注册,而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认定该部分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数罪并罚。

【推荐理由】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查扣的部分假冒化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部分假冒化妆品上使用的标识,未进行商标注册,该部分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然而数量巨大,若不进行保护,流入市场,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该部分化妆品上的图形标识虽然未进行商标注册,但该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法院审查该图形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作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生产侵犯著作权的化妆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复制发行其他作品”,且数量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数罪并罚。本案中,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生产假冒商品的行为从商标权和著作权角度进行严格保护,依法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6年年底以来,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菲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即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区甘川路16号楚菲公司内,生产假冒第990446号“”、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号“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生产销售带有“”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鉴定,被查扣的标有上述商标的假冒化妆品,价值人民币401099元;被查扣的标有上述美术作品图样的假冒化妆品,价值人民币393023元,数量为187472个。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楚菲公司、张大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2月9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内容】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楚菲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楚菲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大伟系楚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楚菲公司、张大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楚菲公司、被告人张大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遂于2018年3月19日判决:1.楚菲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二十一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四十一万元;2.张大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3.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侵犯著作权的化妆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楚菲公司与张大伟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