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上述设置“全民K歌”等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进行使用、展示的行为,目的是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六间房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中,以获得流量和交易机会的增加,进而获取商业利益,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性质属于在商业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而非六间房所辩称的描述性使用。
鉴于六间房网向用户提供软件下载,而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亦具有通过网络实时互动的在线社交功能,故与第9类上的第14781502号及第45类上的第14781665号“全民K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服务。至于第42类上的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软件运营服务[SaaS]。软件运营服务又称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
由于这种新的软件应用服务模式在很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应用尝试和不断发展,所以对其具体含义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理解,但基本可以确定其特点是由服务商提供相对统一的、模块化的软件服务功能,从而使用户省去各自独立搭建软硬件环境以及软件开发的成本,甚至不必再进行软件安装。较为典型的应用包括电子邮箱、在线图文编辑软件等,甚至也包括在线搜索引擎服务。
而本案中,就六间房公司所提供的在线视频直播服务而言,无论是进行直播的主播还是前来观看的用户,无论是通过浏览网页还是使用专门的软件,他们所获得的服务均来源于六间房公司所搭建的直播服务平台这一软件系统。这与上述软件运营服务[SaaS]具有类似的效果和特点,故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
除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全民K歌”之外,六间房公司还大量使用了“全民K歌官网”等。鉴于“官网”“电脑版”“网页版”等均属于通用词语,能够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实为“全民K歌”,故实际上仍然是对“全民K歌”的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间房公司在本案中所使用前述文字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2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岩,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间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98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22日,上诉人六间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高敏,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丽,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六间房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二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认定商标侵权。涉案“全民K歌”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7日,在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而腾讯科技公司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起始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
根据我方提交且经二被上诉人认可的证据显示,我方使用“全民K歌”关键词始于2016年2月,早于二被上诉人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日期。即使认定我方侵犯二被上诉人涉案商标的权利,也只能就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后的行为予以判定。一审判决未对二被上诉人的权利期限进行区分,笼统判令我方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损失赔偿,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我方行为落入涉案第42类“全民K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属于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享有商标权利的第42类服务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根据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第42类的注释为“主要包括由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这些服务由诸如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而我方所提供的为直播类网络服务,与第42类强调的专业性软件运营服务不是一个类别,不应当认定属于相同或类似。
三、一审判决认定我方的行为落入涉案第9类“全民K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全民K歌”仅仅使用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中,并未使用在六间房网站内,更未使用在用户可下载的软件中。
四、根据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二被上诉人认可我方未在必应网作推广,但一审判决仍认定我方的推广链接使必应网用户发生混淆。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超出了二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应予撤销。
五、一审判决我方赔偿3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且二被上诉人不能获得同等判赔:
1.我方将支持及收益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仅认定支出,未考虑收益证据,即作出赔偿数额的认定,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方面存在偏颇。
2.二被上诉人获得涉案商标的权利时间不同,即使在认定我方应予赔偿的情况下,二被上诉人也不能获得相同数额的赔偿金额。
3.关键词推广的重要指标是“关键词转化率”,只有用户点击进入推广网站并接受服务才可能获得收益。本案中,点击量仅占展示量的5%左右,而用户此后付费的情形更少。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用户使用PC网页的机会日益减少。一审判决仅以我方支付40余万元的推广费继而简单推定获益高缺乏依据。
4.我方经营的网站、其他APP一级母公司公布的收益情况与本案行为无关,不能以这些用户量和收益情况来反推本案涉案行为给我方带来的收益。
六、一审判决3万元的合理开支没有事实依据。首先,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均为其公司员工,无律师费用支出。且其代理人工作地点多在北京市海淀区,产生的差旅费也较少。其次,二被上诉人仅提供3120元公证费的发票,在其有能力提供其他合理开支票据但未提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中并未具体指向在2016年的某一个时间段。
第二,一审判决确实认可六间房公司未直接在必应网上对其关键字进行推广,但明确提到了六间房公司提交的搜狗网统计数据包含了涉案的必应搜索上的关键字推广,因为必应网和搜狗网搜索结果互通是客观事实。这一情况在一审判决中已明确指出。
第三,六间房公司的行为与涉案商标服务类别已构成类似,其所提交的百度百科解释及其他网络文章不足以否定二者的类似性。
第四,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是依据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数额合理,应予维持。同样,一审判决关于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亦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我方提供的“全民K歌”系列产品与六间房公司的服务产品均有客户端下载,在PC端亦有页面展示,二者业务范围有大量重合,用户亦有较高重合度,已经构成类似服务。六间房公司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相应关键字推广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六间房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
2.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连续30日在六间房网站(www.6.cn)、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网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首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消除影响;
4.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5.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理支出10万元。一审诉讼过程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撤回了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商标
2015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腾讯科技公司取得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2类,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等。
2016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腾讯科技公司取得第14781502号“全民K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9类,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
2016年8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腾讯科技公司取得第14781665号“全民K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5类,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
2016年10月1日,腾讯科技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涉案商标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授权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该授权书另载明:在授权期限内,涉案商标之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授权方有权单独或共同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方式进行维权;在授权声明日之前发生的侵害涉案商标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六间房公司对上述涉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打印件及(2018)深前证字第4206号公证书:
媒体报道打印件载明:
1.新浪网科技频道于2017年9月27日登载的《全民K歌三周年称用户达4.6亿公布泛音乐生态圈规划》一文,该文称“目前全民K歌注册用户超过4.6亿,2016年DAU超过3500万”“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宁夏网民规模为339万,宁夏全民K歌网民数量却高达278万,占网民比例为82%,也就是说,每5个网民中,就有4个在玩全民K歌。其后依次为贵州、陕西、甘肃和山西,占比分别为70%、69%、68%和64%”;
2.网易网新闻频道于2017年9月29日登载的《全民K歌用户4.6亿实体店落地抢占O2O新机遇》一文,该文称“数据显示,在4.6亿全民K歌用户中,女性占比53%,高于男性的47%”“在此次发布会上,全民K歌公布了泛音乐生态圈的未来战略布局规划,将构建从线上到线下,从内容到社交,从硬件到服务的泛音乐新生态”等内容。
(2018)深前证字第4206号公证书载明:1.中国网于2018年1月22日登载了《全民K歌凭借金曲翻唱大赛荣膺2017创新大奖年度优秀奖》一文;2.搜狐网科技频道于2017年8月22日登载了《三年4.6亿用户的全民K歌和它的三个为什么》一文;3.中国网于2016年12月1日登载了《2年3亿!全民K歌后来居上成市场领航者》一文。
六间房公司认可上述媒体报道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媒体报道的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证书记载的相关媒体报道不具有客观性。
为证明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六间房公司提交了经由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相关网页内容,上述网页内容载明:
1.2018年3月13日,苏州网络电视网载有“为了让广大苏州老百姓享受到更多的文化福利,苏州今年将开展‘全民K歌’文化消费惠民试点活动…”的相关报道及视频内容;
2.2018年1月23日,山西新闻网登载了题为《吕梁市首届全民K歌大赛在穆村古镇圆满落幕》的报道;
3.2018年3月21日,中国甘肃网登载了题为《全民健身走进“指尖上的足球”》的报道;
4.2018年3月15日,创业网登载了《【当贝市场】智能电视用户无麦也可K歌的三款软件》,该文描述的三款软件分别为全民K歌、HIFI音乐以及百灵K歌;
5.百度百科对“K歌”的相关解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反映的并非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与本案无关。
二、关于被诉行为
2017年10月31日,经腾讯计算机公司申请,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2017)深前证字第28843号公证书内。该公证书载明:
1.在网址为www.so.com的“360搜索”网站(以下简称360网)中以“全民K歌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官网,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下方网页描述为“找全民K歌官网,到六间房,众多才艺达人全天在线,K歌聊天的直播大平台”;点击该链接则进入网址为v.6.cn的网站,该网站包含有语聊、6现场、发现、排行、商城、下载等栏目。
2.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网页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网页版-六间房:10万K歌美女,免费注册!”,下方显示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主播”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同样可进入网址为v.6.cn的网站。
3.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下方显示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主播”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同样可进入网址为v.6.cn的网站。
该公证书另载明:
1.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为www.6.cn、www.6.com.cn、www.6rooms.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六间房公司。
2.公证申请人的代理人在网址为www.6.cn的网站上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支付宝在该网站“充值商城”进行了“六币充值”,充值过程显示,花费5元可购买六币500个。
2017年11月1日,经腾讯计算机公司申请,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2017)深前证字第28837号公证书内。该公证书载明:
1.在网址为cn.bing.com的网站(以下简称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官网全新电脑版全民K歌真人在线视频K…”,右侧标注有“搜狗广告”字样,下方网页描述为“全民K歌官网?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高颜值美女帅哥在线K歌直播,视频聊天互动畅聊!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官网,免费在线看美女K歌!”;点击该链接可进入网址为www.6.cn的网站,该网站包含有语聊、6现场、发现、排行、商城、下载等栏目。
2.在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电脑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二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全新电脑版全民K歌真人在线视频K…”右侧标注有“搜狗广告”字样,下方网页描述为“全民K歌官网?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高颜值美女帅哥在线K歌直播,视频聊天互动畅聊!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官网,免费在线看美女K歌!”;点击该链接可进入网址为www.6.cn的网站。
2017年11月3日,经腾讯计算机公司申请,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2017)深前证字第29449号公证书内。该公证书载明:
1.在网址为www.sougou.com的网站(以下简称搜狗网)中以“全民K歌”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真人视频在线K歌,全民在线K歌社区-全民K歌”,下方有“主播分类:气质女神……”“直播分类:在线唱歌……”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可进入网址为www.6.cn的网站。
2.在搜狗网中以“全民K歌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官网-全新电脑版全民K歌,真人在线视频K歌”,下方的网页描述为“全民K歌官网秀场,20多万美女主播在线直播,唱歌跳舞,聊天交友,互动娱乐,点击免费进入全民K歌官网秀场,现场看美女直播,想看你就来!”,再下方标注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可进入网址为www.6.cn的网站。
2018年1月2日,经腾讯计算机公司申请,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2018)深前证字第1318号公证书内。该公证书载明:
1.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一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广告”字样;搜索结果第10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链接标题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链接标题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字样;
2.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网页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网页版,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广告”字样;搜索结果第10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网页版,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链接标题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链接标题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字样;
3.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六间房:10万K歌美女,免费注册!”,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广告”字样;搜索结果第10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六间房:10万K歌美女,免费注…”,链接标题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链接标题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字样;
4.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下载安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六间房:10万K歌美女,免费注册!”,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广告”字样;搜索结果第10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下载安装,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链接标题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链接标题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字样;
5.在360网中以“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一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百万网友在线互动K歌-点击加入”,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广告”字样;搜索结果第10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百万网友在线互动K歌-点…”,链接标题右侧标注有“广告”字样,链接标题下方有“视频秀场:美女视频直播24H在线互动劲爆直播娱乐现场:女神K歌炫舞萝莉御姐萌妹热舞健身占卜手机直播:看美眉展才艺用户专享特权5000万注册用户…”等内容及图片,再下方标注有“六间房”字样,点击该链接可进入网址为www.6.cn的网站;
6.在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官网-全新电脑版全民K歌,真人在线视频K…”,下方有“全民K歌官网?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高颜值美女帅哥在线K歌直播,视频聊天互动畅聊!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官网,免费在线看美女K歌!”等内容,再下方标注有“www.6.cn”“搜狗广告”字样;
7.在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二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真人视频在线K歌-全民在线K歌社区-全…”,下方有“全民K歌?六间房视频K歌直播间,真人美女在线直播,K歌热舞,聊天交友,互动畅聊,想玩就来!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在线看美女直播K歌!”等内容,再下方标注有“www.6.cn”“搜狗广告”字样;
8.在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网页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网页版!真人视频在线K歌-全民在线K歌…”,下方有“全民K歌网页版?六间房视频K歌直播间,真人美女在线直播,K歌热舞,聊天交友,互动畅聊,想玩就来!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网页版直播间,在线看美女直播K歌!”等内容,再下方标注有“www.6.cn”“搜狗广告”字样;
9.在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新电脑版全民K歌,真人在线…”,下方有“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高颜值美女帅哥在线K歌直播,视频聊天互动畅聊!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免费在线看美女K歌!”等内容,再下方标注有“www.6.cn”“搜狗广告”字样;
10.在必应网中以“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全新电脑版全民K歌,真人…”,下方有“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高颜值美女帅哥在线K歌直播,视频聊天互动畅聊!点击免费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免费在线看美女K歌!”等内容,再下方标注有“www.6.cn”“搜狗广告”字样。
经法庭勘验,六间房网(www.6.cn)在“下载”栏目中,共提供两个软件的下载服务:一是“石榴直播”软件,系供用户使用的移动端直播软件;二是“直播伴侣”软件,系提供给主播进行直播所使用的软件。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根据上述证据主张:
1.六间房公司在360网、必应网、搜狗网中将“全民K歌”设置为付费关键词进行搜索的行为以及在搜索结果的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对“全民K歌”进行显示的行为,系对第1478150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1478160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软件运营服务[SaaS]”、第1478166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标识,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六间房公司在上述网站中将“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下载安装”“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设置为付费关键词进行搜索的行为及在上述付费搜索结果标题和网页描述中突出显示上述关键词以及“找全民K歌到六间房”“全民K歌网页版—六间房”“全民K歌官网—六间房全民K歌直播间”“点击进入六间房,全民K歌官网,免费在线看美女K歌”的行为,系对第1478150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1478160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软件运营服务”、第1478166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近似标识,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则其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间房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网址为v.6.cn及网址为www.6.cn的六间房网站系其经营,并称该网站主要提供直播业务,主播可在该网站进行直播,用户可以通过在主播页面下发表评论、送礼物等与主播进行互动,用户既可以注册成为该网站的主播,也可以是普通用户的身份。
六间房公司另认可其在360网、搜狗网进行了涉案关键词推广,并就具体推广情况提交了360网、搜狗网相关数据统计。该统计显示,涉案关键词在两个网站中的累计展示次数为15834734次,累计点击次数为885830次,累计消费金额为454702.45元。具体情况如下:
360网相关数据统计显示,账户名称为“六间房搜索”在360网分别设置了以下关键词:
1.“全民K歌”,投放时间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6770837次,累计点击次数为208965次,累计消费金额为96320.16元;
2.“全民K歌官网”,投放时间从2017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283028次,累计点击次数为23659次,累计消费金额为9431.93元;
3.“全民K歌网页版”,投放时间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123857次,累计点击次数为10822次,累计消费金额为4650.72元;
4.“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投放时间从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107812次,累计点击次数为6696次,累计消费金额为3680.47元;
5.“全民K歌下载安装”,投放时间从2017年9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67539次,累计点击次数为843次,累计消费金额为466.21元;
6.“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投放时间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553436次,累计点击次数为92811次,累计消费金额为39600.26元。上述涉案关键词在360网上的累计展示次数为7906509次,累计点击次数为343796次,累计消费金额为154149.75元。
搜狗网相关数据统计显示,账户名称为“liujianfangsougou@sogou.com”在搜狗网分别设置了以下关键词:
1.“全民K歌”,投放时间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5719340次,累计点击次数为323234次,累计消费金额为185724.69元;
2.“全民K歌官网”,投放时间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91054次,累计点击次数为10650次,累计消费金额为5055.03元;
3.“全民K歌电脑版”,投放时间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1648832次,累计点击次数为150656次,累计消费金额为82066.62元;
4.“全民K歌网页版”,投放时间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67602次,累计点击次数为11993次,累计消费金额为5674.3元;
5.“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投放时间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400641次,累计点击次数为45270次,累计消费金额为21924.83元;
6.“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投放时间从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期间累计展示次数为756次,累计点击次数为231次,累计消费金额为107.23元。上述涉案关键词在搜狗网上的累计展示次数为7928225次,累计点击次数为542034次,累计消费金额为300552.7元。
庭审中,六间房公司称其未在必应网上就涉案关键词进行推广,至于必应网上展示的涉案关键词推广,系因搜狗网与必应网有相关合作,故将涉案关键词推广投放至必应网;其统计关于搜狗网上的关键词展示次数、点击次数及消费金额等情况,包括了涉案关键词被投放到必应网上的相应情况。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可上述关键词推广情况统计的真实性,认可六间房公司未在必应网上就涉案关键词进行推广,认可六间房公司提交的搜狗网统计数据包括了涉案关键词在必应网上的相应情况。
为证明涉案行为已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停止,六间房公司提交了(2018)京信德内经证字第386号公证书。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上述公证书内容予以认可,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停止。
三、关于侵权赔偿及合理开支
一审庭审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经济损失500万元,该主张的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六间房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侵权的性质及涉案关键词展现的手段;
2.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2016、2017年年报中载明六间房网站的人均充值金额;
3.六间房公司在侵权期间对涉案关键词的展示次数、点击次数及相应的广告费消费金额均较高,且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投放关键词的经验,关键词推广的投入产出比为1:7,即消费1元可能会获得7元的收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了(2018)深前证字第4231号公证书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3月2日,腾讯计算机公司申请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使用公证处手机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深前证字第4231号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MEIZU牌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连接公证处WIFI。
然后,在手机桌面上点击进入“应用商店”,在搜索栏中输入“全民K歌”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全民K歌”APP,该APP的下载量为2亿次;在搜索栏中输入“六间房”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六间房秀场-视频直播”APP,该APP的下载量为23万次。在该手机上下载安装“豌豆荚”APP,在该APP的搜索栏中输入“全民K歌”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全民K歌”APP,该APP的下载量为2.8亿次;在搜索栏中输入“六间房”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六间房秀场”APP,该APP的下载量为36.3万次。
在该手机上下载安装“腾讯应用宝”APP,在该APP的搜索栏中输入“全民K歌”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全民K歌”APP,该APP的下载量为3.6亿次;在搜索栏中输入“六间房”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六间房秀场”APP,该APP的下载量为216万次。在该手机上下载安装“安卓市场”APP,在该APP的搜索栏中输入“全民K歌”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全民K歌”APP,该APP的下载量为2.4亿次;在搜索栏中输入“六间房”进行查询,显示结果有“六间房秀场”APP,该APP的下载量为326万次。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载明,2015年该公司收购六间房公司100%股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载明,2017年,“6.cn互联网演艺平台”营业收入为1183766475.34元,营业成本为593554426.83元;2016年,“6.cn互联网演艺平台”营业收入为1090212510.98元,营业成本为545134015.62元。
六间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涉案行为不涉及移动端应用,公证书显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另其认为六间房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为自然增长,系六间房公司拓展消费途径、提高用户粘度所带来的收益,亦与本案涉案行为无关。
六间房公司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应该考虑六间房公司的获利情况来确定本案的经济损失,理由主要包括:
1.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关于关键词推广投入产出比的主张并不属实。
2.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相关媒体报道情况欲证明涉案商标的价值,但是上述媒体报道中明确记载了相关的数据及未来市场规划等内容均由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单方面提供,并不具有客观性,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并无法证实涉案商标具有较高价值,也就不能证明其有较大经济损失。
3.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关于“六间房”软件下载量的证据,显示的仅仅是“六间房”移动端软件的下载,而本案涉案行为指向的是六间房网站,故上述数据与本案无关,且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只是有针对性地选择了4个应用商店进行取证,不能反映全部客观情况,且数据严重失实。
4.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欲通过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2016、2017年年报记载的六间房公司的盈利数据作为本案中六间房公司的获利的主张,显然是违背市场运营规则的。上述年报中载明的“六间房月均页面浏览量达6.65亿次,注册用户数超5000万”“月均访问用户达到4350万”“移动端月均访问量较2015年增长约248%”等数据,以及六间房公司获得“2016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2016年中关村TOP100高成长企业”等称号的事实,可证明六间房公司的营收增长主要是通过其不断开发新的消费途径,使得原有用户的消费意愿持续稳定提升而带来的,且六间房移动端软件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显著。
5.本案中,涉案关键词共投放时长为24个月(从2016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总点击次数为885830次,月平均点击次数为36909次,与六间房网站2016年月均页面浏览量达6.65亿次的数据进行对比,涉案关键词投放所产生的六间房网站浏览量仅占总浏览量的5/100000(十万分之五)(36909次÷6.65亿次)。同时考虑到2017年六间房平台各项数据的增长,涉案关键词带来的浏览量比例会持续降低。
此外,即便是按照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的按照六间房公司2016、2017年的总收入数据作为六间房公司获利的计算基础,也可得出以下结论:六间房公司2016、2017年的总收入为1135290544元,涉案关键词投放所产生的六间房网站浏览量仅占总浏览量的5/100000(十万分之五),即涉案关键词投放给六间房公司带来的收益占六间房公司2016、2017年总收益的十万分之五,也就是说涉案关键词投放给六间房公司带来的总收入不超过56760元。此外,由于双方运营的业务存在能够被用户明确感知到的巨大差异,这56760元的收益是在用户认可六间房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产生的,而非信赖涉案商标价值而产生的。
6.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搜狗网的经营者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持股等关联关系,并从涉案行为中有间接获利,减少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因涉案行为造成的损失。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六间房公司提交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及该公司相关域名备案信息。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二者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并未参与该公司的运营,也与本案涉案行为无关。
7.六间房公司后台数据显示,用户通过涉案关键词搜索在六间房网站上的充值金额共计17174元。为证明上述主张,其提交了提交了涉360搜索引擎、涉搜狗搜索引擎的充值情况统计表及充值详情列表。一审庭审中,六间房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其后台涉及上述数据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勘验。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为六间房公司的后台数据系由六间房公司单独掌握,其可自行进行编辑和改动,故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六间房公司上述后台数据及相应统计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理开支共10万元(包括公证费3120元、差旅费96880元)。关于公证费支出,提交了金额共计3120元的公证费发票2张;关于差旅费支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六间房公司对上述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结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一审法院认定腾讯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有权就涉案行为共同提起诉讼。
六间房公司辩称涉案“全民K歌”字样已经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并于2018年3月30日以此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4781502、14781665号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上述申请。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截至目前,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另一方面,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相反,六间房公司所提交的少量第三方媒体对“全民K歌”“K歌”的相关报道及解释,较之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在关联性和证明力等方面明显较弱,更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丧失显著性,成为通用名称。
因此,一审法院对六间房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本案中,六间房公司在使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将“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下载安装”“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等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经营的网站,使相关公众在360网、搜狗网和必应网中搜索相关词语时,该公司的网页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条或其他显著位置,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出现大量包含“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等内容的表述。
上述设置“全民K歌”等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进行使用、展示的行为,目的是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六间房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中,以获得流量和交易机会的增加,进而获取商业利益,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性质属于在商业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而非六间房所辩称的描述性使用。
鉴于六间房网向用户提供软件下载,而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亦具有通过网络实时互动的在线社交功能,故与第9类上的第14781502号及第45类上的第14781665号“全民K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服务。至于第42类上的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软件运营服务[SaaS]。软件运营服务又称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
由于这种新的软件应用服务模式在很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应用尝试和不断发展,所以对其具体含义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理解,但基本可以确定其特点是由服务商提供相对统一的、模块化的软件服务功能,从而使用户省去各自独立搭建软硬件环境以及软件开发的成本,甚至不必再进行软件安装。较为典型的应用包括电子邮箱、在线图文编辑软件等,甚至也包括在线搜索引擎服务。
而本案中,就六间房公司所提供的在线视频直播服务而言,无论是进行直播的主播还是前来观看的用户,无论是通过浏览网页还是使用专门的软件,他们所获得的服务均来源于六间房公司所搭建的直播服务平台这一软件系统。这与上述软件运营服务[SaaS]具有类似的效果和特点,故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
除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全民K歌”之外,六间房公司还大量使用了“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等文字标识。鉴于“官网”“电脑版”“网页版”等均属于通用词语,能够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实为“全民K歌”,故实际上仍然是对“全民K歌”的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间房公司在本案中所使用前述文字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六间房公司在推广其网站和服务中对“全民K歌”的大量使用,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认为六间房公司经营着“全民K歌”官网并提供“全民K歌”下载等服务,或者与“全民K歌”服务的提供者存在有授权、合作等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而仅在搜索结果旁标注“广告”并不足以避免甚至降低这种混淆的可能性。
综上,六间房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鉴于涉案行为均已落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
三、关于侵权责任
鉴于本案中六间房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情节恶劣,足以导致大量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给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有关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发布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直接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证据: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六间房秀场”下载次数以及六间房公司的营业收入数据等证据,与本案侵权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之间的缺乏足够的关联性;
而六间房公司提交的涉360搜索引擎和涉搜狗搜索引擎的充值情况统计表、充值详情列表以及其后台所显示的数据情况,在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均存疑,亦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直接付费并非是唯一甚至主要的收入来源,且涉案侵权行为给六间房网所带来的流量和潜在用户的增加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将赔偿数额确定为300万元:
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六间房公司作为互联网公司,理应有所知晓,但仍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侵权使用,侵权恶意明显;
2.涉案关键词的累计展示次数达15834734次,累计点击次数达885830次,足见侵权情节之恶劣,侵权结果之严重;
3.六间房公司仅支付推广费用就达454702.45元,而根据一般市场规律与常识判断,其由此所获得的各方面收益应当远高于其所支付的费用。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六间房公司予以负担。其中公证费有发票予以证明,应全部予以支持;而差旅费由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将不予全额支持,考虑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代理人确实存在往返于深圳与北京这一事实,将酌情确定这部分支出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在六间房网站(www.6.cn)首页连续七日发布声明,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请求,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三、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期间,六间房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深前证字第28843号公证书录像截屏,用以证明一审判决对涉案关键词的展示情况认定错误;
2.关于“saas”、“saas模式”信息的时间戳认证,用以证明一审判决关于类似服务的认定存在错误;
3.(2015)京知民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2015)浙知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赔偿金额过高。
本案庭审中,六间房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第9页第一段的事实查明部分认定:(2017)深前证字第28843号公证书载明在360网搜索关键词“全民K歌官网”后,搜索结果首个链接标题为“全民K歌官网,到六间房-视频K歌免费,赶快加入!”,该认定与公证书记载事实不符。经当庭查验该公证书所附录屏视频,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前述链接不是搜索结果页面首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一、关于六间房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落入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第9类上的第14781502号“全民K歌”商标的保护范围。
六间房公司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推广含有“全民K歌”的关键词,以达到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引导至六间房公司所经营的六间房网的商业目的,该行为属于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也就是说涉案关键词全面标识并指向了六间房网所从事的商业经营行为,而提供软件下载是六间房网经营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因此,即便在六间房网上实际提供下载的软件名称中并不含有“全民K歌”,但该软件仍然被涉案关键词所标识,落入了第14781502号“全民K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六间房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落入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第42类上的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的保护范围。
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SoftwareasaService)在信息技术行业中通常定义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原本需要安装软件才能实现的功能,改由在线提供的软件服务。
本案中,六间房公司搭建的直播服务平台系统,并向用户提供在网页即可实现的在线视频直播服务,该服务内容与软件运营服务[SaaS]所定义服务内容基本相同或类似,故六间房公司的被诉涉案行为已落入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六间房公司的关键词推广使必应网用户发生混淆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六间房公司并未直接在必应网进行涉案关键词推广,但由于必应网与搜狗网存在相关合作,故导致六间房公司在搜狗网投放的涉案关键词推广在必应网亦产生了同样的推广效果。
因此,涉案关键词在必应网的推广系由六间房公司在搜狗网的关键词推广行为所导致,且未违背六间房公司进行关键词推广的商业目的与所期待达到的推广效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六间房公司的关键词推广导致相关公众在必应网搜索相关词语时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并无不当。
四、一审判决是否超出涉案商标专用权期限认定商标侵权。
根据一审判决理由部分的论述,虽然一审法院在认定六间房公司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未明确具体侵权的时间段,但就商标侵权的认定而言均基于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任何论述表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有超出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故对于六间房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五、一审判决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的认定数额是否得当
基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规范商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目的,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与侵权人的侵权规模、情节及恶意程度的基础上所酌定的300万赔偿,在数额上合理适当,且未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同时,一审法院对于除公证费之外合理支出的酌情确定,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数额合理,并无不当。
此外,一审判决的事实部分对公证书记载内容的描述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至影响本案的结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六间房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零四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堃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 〇 一 九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适
书 记 员 赵延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