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YKK株式会社与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熙攘公司容易让人误解该网站系YKK株式会社的中国区官方网站,在名片上印制“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具有官方销售代理商身份,而非仅是转售商,该行为破坏了YKK株式会社的销售布局和销售结构,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三栋三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叶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KK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和泉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猿丸雅之,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YKK株式会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熙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褚霞以及被上诉人YKK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熙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YKK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YKK株式会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熙攘公司是YKK株式会社拉链产品的合法销售商,对“YKK”拉链进行销售属于合法商事行为,一审判决未对此事实作出认定,存在疏漏;2.一审判决对熙攘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行为性质的判定,混淆了对商品的正常宣传、合理使用行为和商标侵权使用行为,且对所谓的“被诉侵权产品”指向不明确;3.熙攘公司合法注册www.ykkcn.com域名销售“YKK”拉链,不具有恶意;4.熙攘公司的对外宣传行为合法、正当,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YKK株式会社无证据证明熙攘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2.熙攘公司为了宣传在名片上使用“YKK”字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侵权的规定;3.熙攘公司与YKK株式会社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熙攘公司单纯使用ykk@zj139.com作为支付宝账号,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5.熙攘公司在网站和名片上的宣传事出有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6.一审判决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法律错误。(三)熙攘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YKK株式会社辩称:(一)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作为域名,其主体识别部分ykk与YKK株式会社登记注册的“YKK”商标完全相同,且熙攘公司并无任何正当理由使用注册该域名,其主观恶意明显,故熙攘公司销售的YKK拉链是否系正品,是否通过正当渠道所取得,与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关。(二)熙攘公司在名片上印制“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超出说明商品来源和描绘商品本身的必要范围,目的是突出熙攘公司与YKK株式会社存在某种特殊关联,暗示熙攘公司在销售YKK拉链的经营者中享有不一样的地位,是为获取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攀附行为,故熙攘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三)一审判决书中的“被诉侵权产品”有明确指向,并无歧义。(四)熙攘公司在www.ykkcn.com网站、1688网络店铺网页上以及在电话销售中的虚假宣传,目的是为了攀附YKK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使相关公众认为熙攘公司与YKK株式会社之间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或熙攘公司是YKK株式会社指定的生产工厂等错误认识。熙攘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一审判决针对熙攘公司的不同行为分别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六)熙攘公司与YKK株式会社存在竞争关系,严重侵害了YKK株式会社的利益,且恶意明显,一审判决确定50万元的赔偿金额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YKK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熙攘公司:(一)立即注销www.ykkcn.com域名,立即停止使用http://www.ykkcn.com网站;(二)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支付宝账号ykk@zj139.com;(三)立即停止在https://www.1688.com网站及其他网站、名片上使用“YKK”及“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四)立即停止宣称该公司为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经销商、“YKK”拉链的浙江省指定经销商、浙江省总代理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在《浙江法制报》、https://www.1688.com首页及https://jhcl.1688.com网页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六)赔偿YKK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6.7万元;(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审庭审中,YKK株式会社明确诉讼请求(三)为判令熙攘公司立即停止在https://www.1688.com网站、名片上使用“YKK”及“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商标的侵权行为;明确诉讼请求(四)为判令熙攘公司立即停止宣称该公司为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经销商、浙江省总代理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关于“YKK”拉链使用“厂家直销、厂家定制、厂家批发、产地浙江、杭州厂家”的宣传字样;明确诉讼请求(五)为判令熙攘公司在阿里巴巴网首页以及阿里巴巴网熙攘公司店铺的网页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7042号“YKK”商标于1979年8月15日获得注册,注册人为吉田工业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26类):塑料拉链、金属制拉链,注册有效期经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19年8月14日。1995年4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YKK株式会社。第1190591号“YKK”商标于1998年7月14日获得注册,注册人为YKK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26类):拉链、尼龙拉链和搭扣、可调拉链、纽扣、按扣、领口、皮带扣、男服饰扣、衣服扣眼、带子扣钩、揿扣、转动钩、(吊袜用)松紧带、提包滑扣、衣带、丝带、松紧带、线带、编带、衣服上的装饰品、发针、针,注册有效期经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18年7月13日。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商标于2003年4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人为YKK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26类):拉链、挂钩(服饰用品)、环状拉链、可调节拉链、纽扣、揿扣、按扣、皮带扣、领钩扣、服装扣眼、鞋扣、鞋扣眼、带子钩扣、吊带扣、揿钩、转动钩扣、衣带、丝带、弹性丝带、线带、编织线带、编带,注册有效期经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23年4月27日。第10629521号“YKK”商标于2013年5月14日获得注册,注册人为YKK株式会社,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审计,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2005年6月24日,商标局作出2005际异裁字第13号“YKK国际注册商标异议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YKK株式会社用于拉链的“YKK”商标曾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及《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6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YKK株式会社注册并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后,在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中YKK株式会社注册并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6月28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点击页面的“360浏览器”图标,输入“www.ykkcn.com”,进入相应页面,用手长按在屏幕“联系我们”项下的网址,选择“新窗口打开”,在打开网站的页面底部点击“公司介绍”,显示公司名称为熙攘公司,经营模式为经销批发,主营产品为YKK拉链、YKK扣具、RIRI拉链、TALON拉链、IDEAL拉链、SBS拉链、CAC拉链、KEE拉链。同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ykkcn.com”,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公司介绍”,显示“熙攘公司是一家有着十年专业经验的国际高档拉链销售商,经过长期不断努力,渐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高档拉链专业销售商之一,专业销售YKK拉链、CAC拉链、KEE拉链、YBS拉链、RIRI拉链、TALON、IDEAL等高档拉链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3459号、13460号公证书。

同年7月14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熙攘公司,熙攘公司在电话中表示其为YKK的浙江总代理。同年10月24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下列操作:登陆“www.1688.com”网站,通过搜索进入“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页面。点击“优质供应环保实用YKK3号金属拉链”,以人民币2元单价在线订购了拉链60个;返回公司页面,点击“专业供应精细做工3号树脂拉链”,以人民币6元单价在线订购了拉链50个。2016年10月31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签收包裹一个(显示为“申通快递”,面单号为401001862574),内有拉链若干、销货清单及名片各一张。销货清单左上方突出显示“YKK”标识;名片一面左上方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YKK”标识,下方以较小字体显示“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销售商”,名片另一面右下方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YKK”标识,下方以较小字体显示“YKK拉链”。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9538号公证书。同年12月16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下列操作:登陆“www.1688.com”网站,通过搜索进入“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页面,公司首页上方显示“实力工厂、专业定做、免费设计、海量模板”,产品分类的“YKK拉链”项下,多处标有“厂家直销”、“厂家定制”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内容出具了(2016)沪东证经字第22515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熙攘公司确认“www.ykkcn.com”网站系其经营,“ykk@zj139.com”支付宝账号系其使用。

YKK株式会社在中国设立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等;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生产、加工金属、尼龙、塑料拉链成品、半成品和相关零部件,使用于服装、鞋类、箱包等发斯宁(扣紧)制品、销售自产产品等;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在杭州设立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等。凯普罗贸易(昆山)有限公司系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熙攘公司就拉链采购事宜与凯普罗贸易(昆山)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销售协议,凯普罗贸易(昆山)有限公司向熙攘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YKK拉链”。

熙攘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服装辅料、纺织品、针织品、针织品、皮革制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建筑材料、电工器材、包装材料。

一审另查明,YKK株式会社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熙攘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熙攘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YKK株式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且本案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YKK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2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故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及第10629521号“YKK”注册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YKK株式会社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熙攘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熙攘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熙攘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YKK株式会社认为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使用“ykk@zj139.com”作为支付宝账号、在名片上突出印制“YKK”标识的行为均侵害其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及第1062952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熙攘公司在名片上印制“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的行为侵害其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该院分析如下:对YKK株式会社关于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首先,被诉侵权产品的拉链与YKK株式会社主张权益的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拉链属同种类商品。其次,熙攘公司使用的涉案域名为“ykkcn”,其中“ykk”属于臆造词,“cn”有代表“中国”之含义,“ykk”较“cn”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和识别能力,与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商标相比,两者字母组成完全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极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YKK株式会社的产品联系在一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者混淆。因此,在熙攘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YKK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相区别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已构成对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YKK株式会社关于熙攘公司使用“ykk@zj139.com”作为支付宝账号、在名片上突出印制“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熙攘公司在其名片上突出印制“YKK”标识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熙攘公司在其名片上印制“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同样构成对YKK株式会社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至于熙攘公司将“ykk@zj139.com”注册为支付宝账号的行为,不属于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YKK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对熙攘公司关于其从市场途径合法采购YKK品牌拉链,YKK株式会社无权禁止熙攘公司再次销售该商品,即YKK株式会社的商标权利用尽的抗辩,该院认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标识商标权的商品经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商标权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商品或直接使用,但取得商品的主体再行销售该商品时,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应当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本案中,熙攘公司与YKK株式会社系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YKK”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熙攘公司在同时销售其他多种品牌拉链商品的情况下,仍将“www.ykkcn.com”作为公司网站域名,并在名片上突出印制“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主观上具有攀附“YKK”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将熙攘公司销售的全部商品误认为来源于YKK株式会社或与YKK株式会社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因此,熙攘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再行销售YKK品牌拉链商业营销的合理范畴,构成对YKK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熙攘公司据此提出的抗辩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至于第10629521号“YKK”注册商标,因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拉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故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及在名片上突出印制“YKK”标识的行为均不构成对第1062952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焦点二,YKK株式会社认为熙攘公司的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ykk@zj139.com”作为支付宝账号;在“www.ykkcn.com”网站上宣称“熙攘公司是一家有着十年专业经验的国际高档拉链销售商……渐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高档拉链专业销售商之一,专业销售YKK拉链、CAC拉链……”;在电话销售中自称是YKK株式会社的浙江省总代理;在名片上印制“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销售商”字样;在“www.1688.com”网站熙攘公司店铺网页的“YKK拉链”产品分类项下,多处使用“厂家直销”、“厂家定制”字样。对此,该院分析如下:对YKK株式会社关于熙攘公司使用“ykk@zj139.com”作为支付宝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账号的注册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熙攘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YKK”商标的知名度,注册支付宝账号时应对他人的在先权利作出合理避让。熙攘公司将“ykk”注册为支付宝账号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YKK品牌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亦扰乱了市场秩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YKK株式会社关于熙攘公司在网页及名片上的宣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熙攘公司在“www.ykkcn.com”网站上宣称“熙攘公司是一家有着十年专业经验的国际高档拉链销售商……渐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高档拉链专业销售商之一,专业销售YKK拉链、CAC拉链……”、在名片上印有“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销售商”字样、在电话销售中自称是YKK株式会社的浙江省总代理、在“www.1688.com”网站熙攘公司店铺网页的“YKK拉链”产品分类项下多处使用“厂家直销”、“厂家定制”字样。为此,熙攘公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熙攘公司并未提供关于其销售规模、系YKK拉链指定销售商以及厂家直销的任何证据,其上述宣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三,针对熙攘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熙攘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YKK株式会社要求熙攘公司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YKK株式会社没有向该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熙攘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该院将综合考虑熙攘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YKK株式会社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且商标局认定YKK株式会社注册并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为驰名商标;2.熙攘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3.熙攘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4.YKK株式会社为维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一、熙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注销“www.ykkcn.com”的域名、停止在名片上突出使用“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的标识;二、熙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ykk@zj139.com”的支付宝账号;三、熙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1688.com网站首页及www.1688.com网站熙攘公司经营的店铺首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的内容需经该院审核,费用由熙攘公司负担;四、熙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KK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7000元,共计人民币517000元;五、驳回YKK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3元,由YKK株式会社负担3712元,熙攘公司负担106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熙攘公司负担。

二审中,熙攘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www.ykkcn.com《网站建设协议书》及发票,拟证明域名为www.ykkcn.com的网站是其在2013年才委托第三方公司建设,网站的实际运营时间远远晚于2007年域名备案的时间。2.1688网络店铺销售数据分析表、网页打印件以及时间戳取证光盘,拟证明熙攘公司1688网络店铺中主营产品为YKK产品,非YKK产品销售金额很低的事实。经质证,YKK株式会社对证据1的真实性与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熙攘公司与第三方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证明熙攘公司在其他时间内未运营该网站。事实上,2011年YKK株式会社就已经发律师函要求熙攘公司注销、停止使用该域名,当时熙攘公司已在实际运营该网站。而且熙攘公司在上诉状中也自称其早在2002年成立,并于2007年注册了域名www.ykkcn.com用于销售“YKK”商品,该域名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熙攘公司上述证据与其陈述不相符,该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因为熙攘公司的销售渠道不限于1688网店的销售,还包括线下销售、电话销售以及在www.ykkcn.com网站的销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的证明目的与熙攘公司诉讼中的陈述不符,不予采信。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可以确定,予以采信,至于证明力,有待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YKK株式会社二审中提交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拟证明第1190591号商标第26类已完成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经质证,熙攘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可以确定,予以认定。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另查明:注册人为YKK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的第1190591号“YKK”商标,注册有效期经商标局核准续展至2028年7月13日。

根据熙攘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YKK株式会社的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熙攘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如若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熙攘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是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是否侵害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其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使相关公众通过该标识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割裂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基于商标标识所产生的固定联系,则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虽然熙攘公司使用的“www.ykkcn.com”域名,其主要识别部分“ykk”与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的字母组成相同,熙攘公司也通过该域名进行了广告宣传。但对于相关商品本身并未作容易令人误解的宣传,未割裂“YKK”商标与YKK株式会社之间的固定联系,未削弱“YKK”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品提供者的来源指向上并未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但本案中,熙攘公司并未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不具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相应条件。故熙攘公司注册并使用“www.ykkcn.com”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判认定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已构成对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存在不当。

其次是熙攘公司在名片上突出印制“YKK”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YKK株式会社第97042号“YKK”、第1190591号“YKK”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熙攘公司在名片上印制“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YKK株式会社第2017201号“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院认为,熙攘公司在名片上突出印制“YKK”标识,同时印制“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以及“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销售商”进行宣传推广,其目的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表明其与YKK株式会社之间存在特定的销售代理关系,从而获取其在销售领域的竞争优势,而非为了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YKK株式会社未明确主张熙攘公司以名片进行宣传推广销售其他品牌的拉链,导致相关公众将熙攘公司销售的其他品牌拉链误认为来源于YKK株式会社或与YKK株式会社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因此,YKK株式会社关于熙攘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是熙攘公司相应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院认为,“YKK”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熙攘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拉链销售业务的经营者,理应知晓YKK株式会社对“YKK”标识具有相应的权利。在此情况下,熙攘公司仍将“ykk”注册为支付宝账号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YKK品牌商誉之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亦扰乱了市场秩序,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熙攘公司在网站上宣称其系“一家有着十年专业经验的国际高档拉链销售商……渐已成为国内最大的高档拉链专业销售商之一,专业销售YKK拉链、CAC拉链……”,在“www.1688.com”网站其店铺网页“YKK拉链”产品分类项下多处使用“厂家直销”、“厂家定制”字样,在名片上印制“日本吉田YKK拉链中国地区指定销售商”字样,以及在电话销售中自称其系YKK株式会社的浙江省总代理,但是在诉讼中并未能对其前述宣称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熙攘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熙攘公司实力做出错误判断,误以为熙攘公司与YKK株式会社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熙攘公司系YKK株式会社指定的生产工厂等,从而使熙攘公司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亦无不当。

同时,本院认为,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以及在名片上印制“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容易让人误解该网站系YKK株式会社的中国区官方网站,在名片上印制“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具有官方销售代理商身份,而非仅是转售商,该行为破坏了YKK株式会社的销售布局和销售结构,亦构成不正当竞争。YKK株式会社虽未在诉请中明确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在诉状中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此意思表示,且考虑到上述行为与熙攘公司前述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体性,不能割裂,故应将上述行为一并纳入以不正当竞争予以规制。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熙攘公司使用“www.ykkcn.com”域名、将“ykk@zj139.com”作为支付宝账号,以及在网页、名片上和电话销售中的宣传构成对YKK株式会社的不正当竞争,熙攘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于YKK株式会社要求熙攘公司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由于熙攘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无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之主观故意,未损害商标权的核心利益,未割裂“YKK”商标与YKK株式会社之间的固定联系,仅系以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不当竞争利益,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客观上冲击了YKK株式会社的市场布局和营销体系,存在对其他经销商的直接影响,但对YKK株式会社的经济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故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熙攘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和情节以及YKK株式会社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熙攘公司赔偿YKK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以及YKK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7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熙攘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1688.com网站首页及www.1688.com网站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首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费用由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三、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名片上突出使用“YKK”“YKKLittleParts.BigDifference.”的标识,注销“www.ykkcn.com”的域名以及“ykk@zj139.com”的支付宝账号

四、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KK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7000元,共计人民币317000元;

五、驳回YKK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3元,由YKK株式会社负担5061元,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3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3元,由YKK株式会社负担5061元,杭州熙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3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亦非

审判员 骆苏英

审判员 陈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