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敏:我国商标注册审查方式的改革设想

张玉敏:我国商标注册审查方式的改革设想我国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一件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稳定的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商标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批准期限却越拖越长。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程序过于复杂、冗长。虽然2013年修改《商标法》对异议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但整个注册审查程序仍然繁琐、重复。

如何解决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大量积压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在这一领域深有研究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玉敏教授(以下简称张)。

记者:您作为长期跟踪研究我国商标法的的学者,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背景?

张: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批准期限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8—9个月变成现在的30个月以上。2007年底,我国积压的商标注册申请接近200万件。近几年,每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0万件左右,而审查能力最多40万件。这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的措施,积压量还将大幅度增加。商标评审的情况更令人担忧,2007年底,评审案件积压超过5万件,商标异议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平均需4—5年;商标评审案件中,单方当事人的案件约需3年,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长达6—7年。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企业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引起申请人的广泛抱怨。基于这种严峻的形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列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记者:根据您的研究,为什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积压问题会如此突出?

张:导致注册申请大量积压的首要原因是申请量的大量增加。2000年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为22.3万件, 2001年至2006年申请量以每年10万多件的速度增加,2006年起,年申请量超过70万件。自2002年以来,我国商标年申请量已经连续6年居世界第一,增势之迅猛世所罕见。与此同时,商标确权纠纷案件也迅速增多。2001年我国商标异议年申请量为5999件,到2006年时,已经达到16879件,是2001年的2.78倍。2001年我国商标评审案件年申请量为6166件,2006年增加到14960件,是2001年的2.43倍。

审查工作量成倍增加,审查人员却没有相应增加。虽然审查人员超负荷工作,还是无法应对成倍增加的申请量,而且,审查质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影响。评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审查质量存在问题。

注册申请大量增加固然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商标意识的增强,但是,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盲目申请和商标囤积行为无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商标工作上的偏差是导致注册申请大量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为了提高人们的商标注册意识,我们采用各种形式、手段宣传商标的价值,宣传注册的重要,甚至把注册商标的数量和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指标,好像商标只要注册就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就会产生财富。而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财产价值的来源,商标与商誉的关系等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则涉及甚少。商标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放在推动注册,增加注册数量上,而对于商标的有效运用,商誉的培育则关注较少。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已经连续10余年位居世界第一,2015年还首次实现了“商标累计申请量、商标累计注册量、有效商标注册量”三个超千万。但却没有几件世界级的驰名商标。

记者:据了解,我国高度重视商标注册申请积压问题,并在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您觉得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是否彻底解决了商标注册申请积压问题?

张:商标注册审查最大量的工作是对相对事由的审查。不废除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的全面审查原则,商标审查的效率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提高。而且,依职权全面审查难以避免做无用功的问题,也难以保证审查质量。

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审查,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工作量最大、也最容易与申请人发生纠纷的工作,是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的主要原因。而且,由商标局依职权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进行审查并做出结论,其科学性、合理性均受到质疑。《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废除全面审查原则,改采不审查主义。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属于私权之间的冲突,私权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寻求保护,如启动异议、无效程序阻止在后商标注册或者撤销其注册。

应当说,主张废止全面审查原则的理由既符合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又有欧盟成员国的先例可供借鉴,是克服全面审查原则弊端的值得赞许的主张。但是,该建议没有得到学术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最终反对废除全面审查原则的意见占了上风,此后的各修改稿和最终通过的2013年《商标法》仍然坚持了全面审查原则。这是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的一个最大的遗憾。

记者:减少垃圾商标申请,提高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审查效率,有效抑制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属简单易行,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措施来彻底解决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积压问题?

张:我国《商标法》应尽快废止全面审查原则,改采不审查主义、先异议后注册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即审查机关只依职权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有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进行审查,不主动对是否具有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进行审查,相对事由的审查留待异议程序解决。这是一种“革命性”的改革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周期。而且,可以避免审查员主动审查相对事由所带来的无用功问题和用实际上并不存在冲突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的问题,有利于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民事法律行为,审查机关对注册申请的审查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事关公共利益,由审查机关依职权进行审查是必要的,审查的目的是防止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违反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公共政策,侵占公共表达资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注册。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权益之间的冲突,涉及的是私人利益,私权的保护首先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审查机关不应当越俎代庖。只有在权利人请求公权力帮助时,公权力才可介入。正如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局长乌博·德·鲍尔在为《欧盟商标审查体系:新商标申请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解决——相对驳回事由的审查》(以下简称《欧盟商标审查体系》)写的序言里所说的,商标注册后,基本上是由权利人自己负责防御的,“没有一个国家是由公共当局承担权利防御的职责,在注册以后,(商标权)就是一项私权。这不仅仅对于侵权,对于注册程序来说,也具有很大意义。”⑤ 实际上,在后商标注册是否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在先权利人自己最清楚,依照私法自治原则,应当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措施阻止在后商标注册。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审查机关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并做出决定,既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延长了审查期限,其所作出的决定又不一定符合市场实际,被批评为“依职权介入甚至挑起前后商标权人之纠纷”,〔5 〕是一种费力不讨好的制度安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制度安排违反商标注册行为的性质,违背意思自治原则。而废止全面审查原则,只依职权审查绝对事由,既可以大大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节约行政资源,又符合商标注册行为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可以避免全面审查原则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记者:采取不审查主义也可能导致一些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衍生问题呢?

张:废止全面审查,注册机关只依职权审查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否会发生大量抢注他人商标,导致商标注册质量严重下降,如并存注册增加,造成消费者混淆的问题,确实值得关注。

我国商标领域存在的严重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与《商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关。我国《商标法》只关注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不断强化打击力度,但是,对于在注册申请、异议、无效程序中发生的抢注、恶意异议、无效等行为却十分宽容,没有任何制裁措施。结果是,实施严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利益行为的人即使在这些程序中输了官司,也没有任何损失,他所失去的只是他本来不应该得到的东西,而且,他可能已经在市场上收获了他想收获的东西。而受其恶意行为骚扰的申请人或注册人即使耗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打赢了官司,也只是拿到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对于因此所受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尽管他在市场上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这样的制度显然是不公平的。这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没有在《商标法》中得到全面贯彻,这是商标领域恶意行为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因此,《商标法》应当在体系化思维的指导下,通过整体设计,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就可以解决人们对废止全面审查原则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担忧。

此外,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对异议人和无效申请人课以证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义务,即要求其提供据以提出异议、无效申请的注册商标近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申请人不能提出实际使用的证据,也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其请求将被驳回。这也可以起到抑制恶意异议和恶意申请无效的作用。

相信在这一系列制度的规范、引导之下,抢注行为不会大量增加,还可能逐步减少。相应地,因抢注带来的并存注册增加以及消费者混淆问题,也不会泛滥成灾。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