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成功代理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及商号维权案

团队律师成功代理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及商号维权案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股份公司”)曾于2004年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其在电风扇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商标,同时授权其在企业名称中将“美菱”作为字号使用。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擅自将“美菱”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且超范围许可,同时还对外许可其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严重混淆。

2015年,团队律师接受美菱股份公司委托后,收集整理了大量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侵权证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不得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商号。一审判决认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成立,但未支持要求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使用“美菱”商号的诉请。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菱股份公司立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团队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收集了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违法使用“美菱”商标和商号并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同时还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商标许可协议》解除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仍实施突出使用“美菱”以及攀附美菱集团和美菱股份公司企业荣誉的虚假宣传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与美菱集团或美菱股份公司继续产生混淆的故意;同时,相关证据也证明,即便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可避免地在市场上造成实际混淆。前述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美菱”文字。至此,历时四年之久,美菱股份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终于全部获得支持。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