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股份公司”)曾于2004年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其在电风扇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商标,同时授权其在企业名称中将“美菱”作为字号使用。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擅自将“美菱”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且超范围许可,同时还对外许可其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严重混淆。
2015年,团队律师接受美菱股份公司委托后,收集整理了大量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侵权证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不得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商号。一审判决认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成立,但未支持要求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使用“美菱”商号的诉请。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菱股份公司立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团队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收集了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违法使用“美菱”商标和商号并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同时还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商标许可协议》解除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仍实施突出使用“美菱”以及攀附美菱集团和美菱股份公司企业荣誉的虚假宣传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与美菱集团或美菱股份公司继续产生混淆的故意;同时,相关证据也证明,即便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可避免地在市场上造成实际混淆。前述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美菱”文字。至此,历时四年之久,美菱股份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终于全部获得支持。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