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团队案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      号:

一审:(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

二审:(2017)沪73民终84号

承办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美菱集团许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无偿使用“美菱”字号是基于“美菱”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但在《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被裁决解除后仍实施突出使用“美菱”以及攀附美菱集团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企业荣誉的虚假宣传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与美菱集团或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继续产生混淆的故意;同时,相关证据也证明,即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可避免地在市场上造成实际混淆。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美菱股份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关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美菱股份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73323号“美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风扇、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5月7日至2008年5月6日止。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止。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美菱股份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489530号“美菱Meiling及图”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力煮咖啡机;便携式烤肉架;电油炸锅;太阳灶;电热水瓶;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烤饼炉(截止)。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相关情况

(一)美菱股份公司主张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生产、销售“MusLeng”电风扇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

2015年9月1日,美菱股份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杨×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电风扇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及杨×来到位于上海市真北路新光彩市场六区一二八号招牌显示为“美的商用工程扇光彩总经销”字样的店铺,杨×从该处购买了电风扇一个,支付完货款后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名片一张,杨×对购买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离开上述店铺时支付停车费后取得《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定额发票》一张。购买结束后,上述人员返回该处,公证员将上述购买的电风扇加贴该处封条进行了封存,并将封存的电扇以及现场取得的名片、收款收据和停车发票原件交由杨×带回留存。2015年9月1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646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均系对上述购买现场、所购买的电风扇以及获取的票据等进行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的上述操作过程均由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一审审理中,美菱股份公司未出示其公证购买的涉案电风扇,而卫萍百货部将其销售的涉案同款电风扇外包装及中央面板带到法庭,美菱股份公司确认与其公证购买的涉案电风扇外包装及中央面板一致。法庭结合卫萍百货部提供的实物及公证书所附照片进行了现场比对。该涉案电风扇的中央面板中间位置及外包装纸盒的左上角均标注“MusLeng”、“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美菱股份公司确认,“MusLeng”为注册商标,且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系在注册范围内规范使用该商标,但仍坚持主张该情节构成商标侵权。

(二)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在www.mlsydq.com网站擅自使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

2015年8月25日,美菱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向安微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计算机保存和打印域名为www.mlsydq.com的网站上的部分网页内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杨×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WindowsXP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美菱日用”。2.双击Windows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图标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里键入”www.mlsydq.com”后按回车键,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首页页面,杨×分别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保存网页…”和“保存网页为图片(jpg格式)”的两种方法,保存该页面于上述“美菱日用”文件夹内并打印所保存的jpg文件,随后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该页面的最上端可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0600-916,0551-62105538”;最下端可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版权所有AllRightReserveICP备1234567号”、“联系人:高经理,座机:0551-62105538,免费服务热线:4000-600-916,手机:13966789471,地址:合肥新城开发区美菱工业园荷花路9号”…..4.点击进入上述首页页面上方横栏中的“产品中心”,进入“美菱电热水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电热水器御典红”“美菱电热水器象牙白”“美菱电热水器贵族黑”等多款产品的名称及图片,其中有8款产品采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5.进入该页面下方的“下一页”,进入“美菱电热水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第2页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电热水器太阳能伴侣”、“美菱电热水器时尚型”、“美菱电热水器睿智型”等多款产品的名称及图片,其中有12款产品采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6.进入该页面下方的“下一页”,进入“美菱电热水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第3页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电热水器宝雅型”、“美菱电热水器A”、“美菱电热水器-7负离子”3款产品的名称及图片,均采用“美菱+电热水器+产品型号”的相关表述……9.在操作的计算机上的USB接口上插入U盘并格式化,然后将上述“美菱日用”文件夹及文件夹内文件复制粘贴入该U盘内。杨×从计算机USB接口上拔下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打字复印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面前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刻录成不可改写的数据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将上述U盘密封且公证员及杨×均在密封处签名后交给申请人保管。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经杨×签字确认后原件留存公证处。2015年8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2015)皖合元公证字笫820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均系杨×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杨×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保存并由打字复印室工作人员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美菱股份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相关情况

在(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8200号公证书中还记载了如下内容:1.打开计算机,在WindowsXP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美菱日用”……3.点击进入上述首页(即www.mlsydq.com)页面上方横栏中的“关于我们”的下拉菜单中的“企业荣誉”,进入“企业荣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页面,同样使用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美菱净水高端品牌加盟热线:400-060-0916,留言页面:www.mtllife.com”、“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欧盟CE认证”、“美国加拿大UL认证”、“美国加拿大ETL认证”、“产品质量免检证”、“ISOI4001认证”、“TS09001认证”、“朱榕基视察美菱”、“孙金龙在王家章董事长陪同下视察美菱工业园”、“江泽民视察美菱”、“胡锦涛视察美菱”、“郭金龙参观美菱展示厅”等图片及文字描述。根据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照片、《美菱志》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提供的美菱集团图册,亦载有“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欧盟CE认证”、“美国加拿大UL认证”、“美国加拿大ETL认证”、“产品质量免检证”、“ISOI4001认证”、“IS09001认证”等上述内容,其中美菱集团图册封底载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48号 邮编:230001”。

2015年8月25日,美菱股份公司还委托代理人杨×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计算机保存和打印域名为www.suoyi365.com的网站上的部分网页内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日,杨×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的USB接口上插入U盘并格式化。2.双击Windows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7”图标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里键入“www.suoyi365.com”后按回车键,进入该页面,杨×分别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保存网页…”和“保存网页为图片(jpg格式)”的两种方法,保存该页面于上述“美菱日用”文件夹内并打印所保存的jpg文件,随后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该页面的最上端可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SOYE索怡净水生活馆招商热线:400-008-2501.18655830011”;最下端可见“联系电话:0551-62539847,手机:18655830011,联系人:程经理,公司地址: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美菱工业园荷花路9号……”。3.点击步骤二进入页面上方横栏中“走进索怡”的下拉菜单中的“企业简介”,进入该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SOYE索怡美菱日用电器高端品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美菱集团核心企业之一……”杨×从计算机USB接口上拔下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打字复印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面前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刻录成不可改写的数据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将上述U盘密封且公证员及杨×均在密封处签名后交给申请人保管。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经杨×签字确认后原件留存公证处。2015年8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820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均系杨×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杨×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保存并由打字复印室工作人员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还主张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美菱”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并非指控其存在非规范性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亦并非特指某种使用行为,而是主张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号的存在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美菱股份公司、卫萍百货部、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及美菱集团的基本情况与相互关系

美菱股份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刘体斌,2008年5月19日,变更前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48号,变更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经营范围:制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电脑数控注塑机、电脑热水器、塑料制品、包装品及装饰品制造,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等。

卫萍百货部成立于2013年3月18日,经营者:刘卫萍,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真北路2653号6区128号,经营范围:五金百货(零售)。

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张圣明,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生产、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等。

美特珑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商圣军,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44-601号,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及咨询;网络及信息化工程施工;净水机、水处理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案外人美菱集团成立于1999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伟,2014年5月29日变更前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48号,变更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汤口路南二号主厂房。

2004年6月15日,美菱集团出具《关于公司名称使用的授权申明》,其上载明,“肥东县工商局:张圣明先生前来贵处注册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贵处审核通过的名称为准),已事先与我公司多次沟通。我方同意其公司名称中包含美菱字样,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双方另有约定。特此报告,请给予审核办理为谢”。

2009年6月2日,美菱集团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同年11月20日,美菱集团出具《说明》,其上载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美菱集团)是受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美菱’,‘’,‘MEIlING’及相关组合共24类产品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其中11类商标除冰箱、冰柜、空调等产品使用权属合肥美菱股份公司拥有外,其他产品商标使用权均属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因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4年成立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并将榨汁机、豆浆机、紫砂煲、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斗、电动晾衣架、面包机等产品商标授权其使用,许可其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运输、宣传和销售等活动,可使用的商标组合方式有‘美菱Meiling’、‘’、‘美菱Meiling’等。特此说明。”

2010年3月25日,案外人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美菱股份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其上载明,“鉴于甲方系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持有美菱集团100%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如下: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剥离部分资产负债后的100%国有产权 ……2.无形资产:‘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美菱集团商号。‘美菱’商标共注册了28类商品。美菱集团拥有除第11类外的所有已注册‘美菱’商标专用权,同时拥有第11类中除冰箱、冰柜、空调外‘美菱’商标约23年的无偿使用权……”

2011年5月29日,美菱集团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解除其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于2009年6月2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商标使用费、立即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及标识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登报声明赔礼道歉等。该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1)合仲字第213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解除,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于10日内支付美菱集团商标使用费12万余元,驳回美菱集团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已生效。

五、查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宝钻家用电器厂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4640616号“MusLe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吊扇(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止。

一审审理中,美菱股份公司代理人曾当庭拨打www.suoyi365.com网站记载的招商热线400-008-2501,待接通语音显示“欢迎致电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接通后对方答复其系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代理人又当庭拨打www.mlsydq.com网站记载的服务热线400-0600-916,待接通语音显示“欢迎致电美菱净水家电”。

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一审当庭确认其并非美菱集团核心企业,www.mlsydq.com网站记载的企业荣誉与其没有关联;美特珑公司一审当庭确认上述企业荣誉均指向美菱集团,后来美菱股份公司收购了该公司,故亦认可指向美菱股份公司。

2015年11月19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瑞向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申请对有关互联网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马瑞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办公电脑(已接通互联网)进入工业及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到www.mlsydq.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特珑公司,网站负责人为高鹤,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www.suoyi365.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特珑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姚兵,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述操作显示界面均经打印附于公证书内,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全程监督,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皖合中公证字第10715号公证书。

2016年2月24月,美菱股份公司为证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特珑公司之间的关系,委托代理人闵朝祥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闵朝祥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陆互联网,进入工业及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到www.mtllif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网站负责人为美特珑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圣军,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www.suoyi365.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美特珑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姚兵,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述操作显示界面均经打印附于公证书内,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全程监督,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6)皖合元公证字第1634号公证书。同日,美菱股份公司还委托代理人闵朝祥向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计算机保存和打印通过搜狗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内容所得结果的网页内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日,闵朝祥在该处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通过该处安装的电信宽带登录互联网,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行为:1.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的USB接口上插入U盘并格式化。2.双击Windows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7”图标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里键入“weixin.sogou.com”后按回车键,进入“搜狗微信搜索-订阅号及文章内容独家收录,一搜即达,网站页面,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栏内键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保存网页…”和保存网页为图片(jpg格式)两种方法,保存该页面于上述U盘内并打印所保存的jpg文件,随后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菜单栏内“文件”的下拉菜单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该页面。3.点击步骤2进入页面上方搜索栏后的“搜公众号”,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微信公众号-搜狗微信搜索”的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微信号:meilingjsq”、“功能介绍:美菱日用电器现主要生产和销售:美菱智能化净水机、纯水机、水处理设备、即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等产品,现面向全国招商加盟!电话:0551-62105538;400-060-0916,网址:www.mt1life,com,微信认证: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4.点击步骤3进入的页面中第一个搜索结果“合肥美菱日用电器”,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的公众号详情页-搜狗微信搜索”的页面,闵朝祥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众号右下方的搜索栏内键入“服务中心新模式”。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5.接着在步骤4页面中点击进入“服务中心新模式”后的“搜索”图标,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的公众号详情页-搜狗微信搜索”的“服务中心新模式”搜索结果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6.点击步骤5进入的页面中第一个搜索结果“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净水机《服务中心+新模式》研讨会即将……”,进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净水机《服务中心+新模式》研讨会即将盛大来袭!”的页面。同样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保存页面并打印。该页面显示“分享嘉宾商圣军总经理合肥美菱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内著名净水优秀培训讲师……”。闵朝祥从计算机USB接口上拔下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一起来到打字复印室,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面前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刻录成不可改写的数据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员将上述U盘密封且公证员及闵朝祥均在密封处签名后交给申请人保管。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经闵朝祥签字确认后原件留存公证处。2016年3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据此出具(2016)皖合元公证字第163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均系闵朝祥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闵朝祥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保存并由打字复印室工作人员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经比对,上述微信记载的电话0551-62105538、400-060-0916与www.mlsydq.com网站记载的加盟热线和座机一致。

本案中,美菱股份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6,500元、差旅费3,500元,共计30,000元。其中律师费提供合同、发票,公证费提供发票,差旅费提供部分发票,请求法庭酌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并经审查确认之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一、以“美菱”为字号的相关企业改制情况

1992年9月12日,安徽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合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组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其中载明“该公司以原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全部资产为基础,并会同合肥电冰箱配件厂、合肥纸箱厂、合肥拉链厂共同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同年11月19日,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依据上述批准改制批复,向合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登记。

1997年10月24日,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向合肥美菱集团公司作出《关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同意合肥美菱集团公司改组为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美菱”商标及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所获荣誉和证书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于1994年10月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载明“你单位一九九一年被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企业,有效期满,经市场用户评价,一九九四年继续荣获全国用户满意企业称号”。199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子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向合肥美菱集团公司的“美菱”牌电冰箱颁发95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第一名。1996年7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1995年度综合业绩排名,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颁发“深交所十佳上市公司奖状。

1997年4月9日,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据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统计,上诉人生产的“美菱”牌冰箱位列1997年中国市场十大畅销品牌。1999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就“美菱”牌电冰箱向上诉人颁发安徽名牌产品证书。2001年12月、2005年12月,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四年)。200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上诉人生产的“美菱”牌电冰箱“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2009年7月16日,中国家电产品消费者满意度调研组委会向上诉人授予《2009年度消费者满意家电品牌获奖证书》,被评为冰箱类最佳使用满意度品牌、最佳售后服务满意度品牌。上诉人“美菱”品牌在2011-2012年度、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中国家用电器品牌评价活动中,被评为“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同时被评为2013-2014年度“冷柜行业十强品牌”。2015年12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向上诉人颁发的《会员证》载明“会员级别:副理事长单位”、“有效期自2016年至2020年)。

三、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前后的商标许可情况

2004年6月2日,首部载明甲方为美菱集团、乙方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分别由王家章和张圣明在协议签字页签名,该协议第1.1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乙方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乙方若需从其他企业贴牌,则应上报甲方备案。”第1.2条约定“本协议所指商品为:电剃刀、电吹风、电熨斗、吸尘器、榨汁机、电水壶、电动晾衣架、电暖宝、电子驱蚊器。”第3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及标识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止。”

2006年12月25日,美菱集团(甲方)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按销售收入的1.5%提供给甲方商标使用费,但每年最低商标使用费用不少于15万元……

2009年6月2日,美菱集团(甲方)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乙方)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协议编号:ML-008)的主要内容为:一、协议商标1.在本协议中,甲方许可乙方在乙方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2.本协议所指商品为:榨汁机、豆浆机、紫砂煲、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斗、电动晾衣架、面包机。二、许可范围……2.甲方仅授权乙方使用甲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标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3.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及标识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商品,前述商品系乙方有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三、许可使用期限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及标识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止。……四、许可使用费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本协议下产品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销售收入的1%收取。当乙方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年时,按20万元/年收取商标使用费。当乙方销售收入达到或者高于2000万元/年,按乙方年销售额的1%收取商标使用费。2.许可使用费交付为每半年一次,交付时间为每年度的7月1日和次年度的1月1日,逾期30日未予交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五.监督和管理……六.保证与承诺……3.乙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维护“美菱”商标声誉的行为……

四、美菱集团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主张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变更“美菱”字号的情况

2010年8月10日,美菱集团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送《商函》,其主要内容为:为了加强对“美菱”商标和商号的集中统一管理,防止“美菱”品牌价值的流失和美誉度的下降,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和合肥市国资委文件精神,我司与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美菱集团”)产权的合同,其中涉及到“美菱”商标和“美菱”商号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截至目前,已完成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我司已成为美菱集团合法的唯一股东,且成为“美菱”商标和“美菱”商号等无形资产的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在对“美菱”商标和商号的梳理和整顿过程中,我司发现“虽然贵司对‘美菱’商号的使用得到了美菱集团的书面授权许可,但是,此授权并未明确具体使用时间,因此美菱集团有权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和合肥市国资委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美菱’商标和商号的集中统一管理而随时停止上述授权。请贵司接函后于三个月内停止‘美菱’商号的使用并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关于贵司对‘美菱’商标的使用,我司真诚地希望贵我双方本着沟通协商、互谅互让、互助双赢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美菱’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解除事宜……”

2011年起,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多次向合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领导书面报告包括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使用“美菱”商标和字号的现状,并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调上述企业办理变更商号手续等事宜。

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1)合仲字第213号裁决书认定,美菱集团于2010年7月1日委托美菱股份公司函告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解除《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并于2010年11月26日自行向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函明确解除双方于2009年6月2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2010年12月9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向美菱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2,942元,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无证据证明在此之后有支付商标使用费行为。该裁决理由部分明确:一、根据双方难以达成继续合作意向,且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存在违反协议的客观事实,合同依约解除。二、由于美菱集团于2010年4月15日向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该日之前的债务转让给了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故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应向美菱集团支付自2010年4月16日起算至2010年11月26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费120,346元(按每年20万元计算225天应付的商标使用费为123,288元,扣除已付的商标使用费2,942元)。

五、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企业名称,以及使用“美菱”商标的相关情况

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以柯如公司为被告提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之诉,(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甲方)与柯如公司(乙方)于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约定,甲方将“TELON特珑”商标授权乙方在全自动洗衣机(5kg以上)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并允许乙方在产品上使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美菱股份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朱洪顺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一审判决后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朱洪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经美菱股份公司授权使用的涉案注册商品的产品范围并不包含其授权朱洪顺代理生产的炉霸系列产品……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超范围授权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3588号《公证书》记载,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崔阿庆于2017年4月6日登录互联网,通过“百度”以“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中含有www.mt1life.com网站某网页的百度快照,其中显示的部分内容为“美菱净水器是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的创新健康产品,美菱净水机,美菱净水器,美菱纯水机享誉全球,美菱净水机加盟美菱净水器加盟净选美菱日用电器,技术精湛,做工……”。

六、已产生实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7)新乌证内字第003079号《公证书》记载,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申请对购买过程进行保全公证的委托代理人王强于2017年3月28日来到昌吉市亚中商城二大厅二楼98-99号房,购买了型号BD-BC-130冰柜一台,该店铺当场开具的1004465号收款收据和08751914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均为“美菱冰柜”,所购买的冰柜贴有能效标识的一面印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侧面所贴型号及参数标签上印有“美菱变温冷冻冷藏箱”,冰柜外包装纸箱上同时载有“美菱日用电器”、“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商:新疆鑫鸿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4223号《公证书》记载,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崔阿庆于2017年4月19日登录www.taobao.com网站,进入“淘宝网-淘!我喜欢”页面,在页面上方搜索栏内键入“美菱小冰箱”并点击“搜索”后,选择“销量从高到低”进行重新排: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既有“美菱旗舰店”的“MeiLing/美菱”电冰箱,又有品牌为“TELON特珑”的小冰箱;点击上述排序结果中第二排左起第二个搜索结果,即图片上显示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原装正品”字样,图片下方文字内容为“¥650.00 147人收货”、“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08L132升146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蓝天电子商务展示2店 浙江 宁波”的搜索结果,打开的商品页面显示有37条评论,其中2017年4月9日19:54的评论内容为“给出租屋用的,金属拉丝很高大上,大小够用,美菱老牌子了,质量放心的。”另有一条2017年3月28日的评论内容为“冰箱贴牌好像有点问题,不是美菱一贯的样式”。

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于2017年5月23日登录“淘宝网”相关店铺的网页内容显示:1.卖家“京东电器专售”销售的标题为“美菱108/122/135L小冰箱双门家用冷冻冷藏节能静音小型电冰箱包邮”的商品图片上以蓝、红底色区分的方式标有“合肥美菱日用品电器”“TELON特珑”字样;“宝贝评论”中有一条发表于2017年5月12日15:56的评论内容为“宝贝还行就是想要个美菱的结果看错了,我以为这也是美菱的,但是质量还好,声音没有那么大,就是有点小,隔壁的冰箱比我们这个大了一圈,本来是看人家的买的,要买美菱的结果买错了……2.卖家“家电大卖场”销售的标题为“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08L122升146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标有“合肥美菱日用品电器”“TELON特珑”字样;“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7日11:00的评论内容为“一直信任美菱冰箱,老家的冰箱用了十多年,一直很好用从来没有出毛病。这次新房装修后果断买美菱,果然给力,超静音”,发表于2017年4月27日10:48的评论内容为“使用了两周,首先美菱冰箱没得说,以前用美菱很多年,质量真心不错……”,发表于2017年4月21日20:39的评论内容为“……看了许多品牌,还是一眼看中了美菱……3.卖家“宁波慈东电器”销售的标题为“特价美菱特珑小冰箱双门108L132升146家用小型单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标有“合肥美菱日用品电器”、“TELON特珑”字样;“宝贝详情”所列参数与“温馨提示”中间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直销美菱特珑冰箱,欢迎您的选购”;“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1日9:34的评论内容为“…….整体不错,买美菱,也是看中是正规厂家……”,发表于2017年4月20日23:26的评论内容为“……美菱是老品牌值得拥有”,发表于2017年4月18日12:19的评论内容为“老牌子,值得信赖,家里也用的美菱,现在外面打工住六楼买菜干嘛的不方便,所以又选择美菱洗衣机和冰箱一起买,网上买的美菱冰箱洗衣机质量也还是那么好!支持美菱”。4.卖家“路路通家电商城”销售的标题为“特价美菱108L小冰箱双门家用冷藏冷冻146两门节能小型电冰箱包邮”的商品图片右上角处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玲珑系列”字样;“宝贝详情”后附图片中的冰箱门上有“TELON”标识;“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4日14:50的评论内容为“美菱冰箱大品牌,值得购买……”,发表于2017年4月19日12:05的评论内容为“美麦老牌子了,质量放心的。”5.卖家“哈斯电器商城”销售的标题为“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08L122升146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以蓝、红底色区分的方式标有“合肥美菱”“TELON特珑146L冰箱”字样;“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5月11日17:21的评论内容为“买回来了发现不是美菱的牌子,还没开始用不知道效果怎么样,随后再评”。6.卖家“蓝天电子商务形象展示店”销售的标题为“美菱特珑小冰箱家用双门132L146升152小型电冰箱冷藏冷冻节能静音”的商品图片上以蓝、红底色区分的方式标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保证正品”、“TELON特珑146L”字样;“宝贝评论”中发表于2017年4月2日23:00的评论内容为“……买的时候以为是美菱冰箱的牌子,到货之后才知道是特珑冰箱,专业的术语我就不说了,简单说打了个岔边球……

七、其他事实

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由原企业名称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美菱”文字;

四、驳回上诉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原一审判决如下:

一、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菱股份公司享有的第1173323号“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立即停止在www.mlsydq.com和www.suoyi365.com网站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美菱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四、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美特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美菱股份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五、驳回美菱股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有关要求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美菱”文字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获得支持;二、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认为,其“美菱”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菱集团授权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字号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此后为维护“美菱”商誉,美菱集团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于2010年8月向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发《商函》明确撤销授权既属于无因单方法律行为,亦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就“美菱”字号并未积累独立商誉,在被通知撤销授权之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保留“美菱”字号已产生实际混淆,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不正当抢夺“美菱”竞争优势的恶意明显,故应停止使用“美菱”字号。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认为,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是经美菱集团同意并经依法注册登记,且未约定期限,迄今已连续使用十几年,故不能因所经营产品商标的变更而取消承载了企业商誉的商号。对此,本院认为,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发生于新修订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前,但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持续使用包含有“美菱”字号的企业名称至今,故本案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以“美菱”为字号登记注册时持有美菱集团的授权文件,但在相关权利人就“美菱”字号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停止使用该字号,则需综合考虑以下诸情形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

首先,从“美菱”字号的归属和知名度来分析,在案证据表明,以“美菱”为字号的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早在1992年9月之前就已经成立,此后因改制或资产重组等先后申请注册登记了若干家以“美菱”为字号的关联企业,其中包括美菱集团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且以“美菱”为字号的企业自1991年起屡屡荣获各类奖项和证书,与“美菱”字号文字相同的“美菱”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于1995年已经被评为全国畅销商品,又于1997年4月被认定为在电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连年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由此可见,“美菱”商号及其品牌至2004年6月即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之时,已在家用电器领域长期、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故“美菱”字号的相关权利应归属于美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至2010年3月,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基于无形资产转让成为“美菱”商号权的权利主体,其有权就涉及到该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相关权利。

其次,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被许可使用“美菱”字号的背景来分析,其成立之前,“美菱”字号在合肥市已家喻户晓十余年,尽管在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前后与美菱集团签署的“美菱”《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中没有写明商标许可与字号许可之间的关系,但若双方不存在商标使用权许可的事实,美菱集团也不可能将已具有相当影响的字号无偿许可给与己无关的主体使用,鉴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与美菱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故本院对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认为《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是字号存在基础的说法不成立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再次,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商标及含“美菱”字样之企业名称的情况来分析,《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中已载明“甲方(美菱集团)许可乙方(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乙方自身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及标识,然而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审理中认可其经营模式为OEM模式,即委托他人生产的模式,但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美菱集团对其使用该生产模式明确予以认可。不过,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美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曾对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经营模式提出过质疑,故本院认同一审法院有关美菱集团显然知晓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字号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意见。同时,本院还注意到,《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明确“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商品”,并列明了商品名称,然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提供的他案生效判决表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还实施了超范围授权他人代理生产的行为。可见,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美菱集团将“美菱”商标及字号许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的初衷。

最后,从在市场上已产生实际混淆的角度分析,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公证证据表明,即便是标有“TELON特珑”商标的小冰箱,只要在商品宣传展示页或商品外包装上显示有“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或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产生了误以为系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商品的实际混淆。虽然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坚持认为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所提供证据中的商家未经其合法授权,但该些证据能够证明包含“美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即便规范使用也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使用该企业名称的主体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之问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在企业登记注册时使用“美菱”字号获得了美菱集团的同意,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美菱”字号在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美菱集团许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无偿使用“美菱”字号是基于“美菱”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也不排除出于当时经营策略的考虑。然而,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被授权使用字号和商标期间,为“美菱”商誉的积累作出了多少贡献;相反,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超范围授权行为,本案已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亦证明其在《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被裁决解除后仍实施突出使用“美菱”以及攀附美菱集团和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企业荣誉的虚假宣传行为,难谓其主观上没有与美菱集团或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继续产生混淆的故意;同时,相关证据也证明即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可避免地已在市场上造成实际混淆。因此,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成为美菱集团唯一股东之后,作为“美菱”字号现权利人,为了调整已被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要求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和美特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就已认定的侵害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行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美菱股份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另因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使用“美菱”字号并无恶意,美菱集团同意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使用“美菱”字号对日后经营中会产生混淆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不再就企业名称问题增加本案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