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学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团队案例|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学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       号:(2017)鲁01民初1153号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原告的涉案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澳翔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多通道超高密度直流电法勘探仪所使用的电位信号采集方法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该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被告澳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山东大学使用的被控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以合理对价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山东大学可以继续使用其合法购买的多通道超高密度直流电法勘探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系ZL200410014020.0号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专利权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山东大学使用的“多通道超高密度直流电法勘探仪”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而被告澳翔公司是该产品的制造、销售者。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将此案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澳翔勘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分布式并行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专利号为ZL200410014020.0的发明专利权。

二、被告西安澳翔勘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澳翔公司制造、销售的超高密度直流电法勘探仪(以下简称被控产品)所使用的探测方法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院认为被控产品使用的探测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理由如下:

1.关于分布式与集中式的争议,被告辩称,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分布式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其主要特征在于一个主控部分控制多个远距离的智能电极(子控制盒),具有可扩展性,而集中式是主控仪器用直通多芯直接和各个电极相连,直接控制整个采集过程,最多只能连接64个电极,不可扩展。原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指出的是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而非技术特征本身,对于权利保护范围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涉案专利已经明确分布式系统由若干个智能电极构成,被控产品本身应视为一个智能电极,虽只使用了一个智能电极,但“若干”的意义表示不定的数量,当然也包括一个。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所述的分布式并行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是在一定区域内布若干组智能电极,每个智能电极由若干个工作电极组成。对于“若干”的理解存在的争议,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为一个的可能。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每个智能电极带有8个可采样的工作电极(可带电极数为1~n个);连接电缆总是7芯线;具有分布式特点。”本院注意到,如果在n=8时,则工作电极为64个,与被控产品的工作电极数相同,则被控产品也可视作是采用了n=8时的分布式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是涉案专利的分布式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至于是否能够无限扩展,并非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双方关于分布式与集中式的争议只是理解上的不同,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在此项技术特征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2.对于一次测量过程,涉案专利是对每一组智能电极中任意一工作电极设定为供电正极、供电负极、公共地和采样四种,在选定了供电正极、供电负极、公共地后,其余工作电极同时进入采样状态。根据被告澳翔公司网站介绍的工作原理,被控产品是“任意选取64个电极当中的两个作为电流输出电极(A和B),并且选定一个为参考电极。然后同时测量余下所有的电极相对于M的电压Vmn1,Vmn2,……Vmn61”。上述一次测量过程中所用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方法并无区别。

3.关于循环测量中相关电极是否改变的争议,涉案专利是“改变供电正极A、供电负极B、公共地N的位置,进行下一次测量,如此循环”。根据庭审中对被控产品的运行演示,各工作电极在A、B供电电极之间转化转换,其余工作电极作为测量电极分别将测得的电压、电流值进行输出,没有关于参考电极在工作电极之间的变动,也就是说,在循环测量中只有A、B供电电极的改变。被告澳翔公司主张,被控技术方案没有位置可变的公共地的状态和使用,而是创造性地引入了一个测线外固定不动的参考电极。原告主张,被告澳翔公司所称的参考电极即为涉案专利中的公共地,涉案专利所述的改变是“供电正极、供电负极、公共地位置的”中任一或组合的改变,并非全部同时改变。对此,本院认为,不管采取何种测量方式,均必须具有一个参考电极。涉案专利所限定的供电正极、供电负极、公共地N位置的改变,不宜理解为三者均需要作出改变,三者中只要有任一改变,均能够形成新的测量数据,被控技术方案只改变供电正极与供电负极位置的测量方法可视作涉案专利的循环测量方式的一种。

4.关于是否测量自然场的争议,被告辩称被诉技术方案没有采集自然场数据,原告主张,在双方均作为证据提交的《电法勘探教程》中记载,“直流激电法的供电电流和测量电极间电位差的波形图”中明确标注有T0的测量,该T0值即为涉案专利自然场的测值,该技术为本领域公知测量方法,是否采集自然场数据,只是AD开始转换的起始时间不一样,该起始时间可以人为设置,由于正、负供电方式可消除自然电场的影响,对于最后测量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本院对原告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

5.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发明申请日之前的高密度电法是串行测量方式,缺点是每一对电极供电,只能有一对电极测量电压,其他电极处于空闲状态,而涉案专利的改进之处是实现一对电极供电的同时,所有电极都同步测量电压。通过技术对比可见,被控技术方案也采用了并行信号采集方式,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被控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均采用了直流电法并行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所采用的具体测量方法是涉案专利方法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