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团队案例|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案       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7号

承办律师:陈军

裁判要点:

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两者构成相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混淆,二者局部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能改变整体图案的视觉效果,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9年获得专利号为ZL20083002292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花样生活”无芯卷筒卫生纸的外包装使用了原告的案涉外观设计。便于2014年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判决方式结案。

裁判结果:

1、合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金红叶公司“包装纸(清风B00B马蹄莲)”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合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5000元。

裁判理由: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文件中视图比对,两者均呈现以下外观特征: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注册商标的文字,注册商标的左上角有一个近似圆形的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案,该部分内容的左右两侧分别以金色的曲线作为分割线,划分成两个区域,区域内有花的图案。

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两者构成相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混淆,二者局部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能改变整体图案的视觉效果,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