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首巡南京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首巡南京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冯飞 通讯员 赵兴武

该案原告王业慈于2009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称为“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5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10025263.7)。

王业慈认为,涉案专利解决了传统电潜水泵壳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制造成本高等问题,相关专利产品一经推广即获得争相抢购。徐州鹏程水泵厂(下称鹏程水泵厂)、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徐州九龙水泵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据此,王业慈将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或者30万元不等。

对于王业慈的指控,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辩称,王业慈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授权规定的条件,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诉侵权产品是依据现有技术生产和制造,其生产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王业慈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王业慈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在先产品机壳的区别仅在于卡簧的设置和位置,而这一区别已为被告华盛公司在先的涉案机壳图纸所公开;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下端环内孔设置卡簧与在先产品机壳端部设置卡簧技术特征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南京中院遂作出驳回原告王业慈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随后,王业慈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涉案产品实物较重,运输不便,尤其在侵权比对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比对中需对潜水泵产品进行拆解,拆解步骤以及拆解后的比对较为专业,远程视频审判尚不能满足本案事实查明的需要。该系列案件六方当事人均在江苏,选择在南京开展巡回审判可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该案涉及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点,既包括现有技术时间点及技术方案的确定等事实问题,又包括能否结合两份现有技术方案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等法律适用问题,还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认定与专利无效行政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基于上述原因,合议庭决定开展巡回审判。

法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在先潜水电泵的生产日期是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机壳图纸中的技术是否为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案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合议庭宣布法庭将择期宣判。

此次巡回审判具有四大亮点。第一大亮点是本次巡回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第一次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实现全国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飞跃上诉属于世界性创举。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以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多项制度创新。鉴于案件管辖覆盖全国,法庭专门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该制度作为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便利当事人诉讼、加强法治宣传以及统一裁判尺度上具有重大意义。此次王业慈系列案件的审理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的巡回审判,既是落实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良好开端,又将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总结成果。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是此次巡回审判的第二大亮点。由于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且涉案产品实物较大,运输不便,此次前往南京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第三大亮点是该案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同时又涉及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之间的关系。该案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更是具有积极意义。第四大亮点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向公众呈现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治公开课,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