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上跨越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
作为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在最高司法层面统一审理专利上诉案件的专门司法机构,如何实现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是摆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面前的重要课题。
运行半年来,法庭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何?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相关法官和工作人员。
一、首槌案件以先行判决方式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敲响了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4月6日,法庭以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从立案、开庭到结案送达,仅用50天。
朱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参与了“第一槌”案件的审理。他告诉记者,专利侵权案件通常包括侵权判定和损害赔偿两部分。有些案件两部分均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都较大。此时,可以根据案情对侵权判定问题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允许当事人对此单独提出上诉,既节省司法资源,又有助于促成当事人和解。
“‘第一槌’案件就是针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侵权部分作出的先行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及时受理对部分判决的上诉,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不到50天便审结案件,充分体现了审理的公正与效率。”朱理说。
当事人在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过程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就侵权部分作出侵权形成并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但是对行为保全申请尚未作出处理。如何处理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保全申请的关系?
“在‘第一槌’案件的判决中,责令停止侵害行为保全申请具有独特价值。”朱理说,当发生申请人利益被侵害的紧急情况或者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况,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因处于上诉状态而尚未发生效力时,责令停止侵害的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专利权。特别是,我国相关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未生效判决临时执行制度,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可以起到临时执行的效果,填补上述制度缺憾。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案判决明确阐释了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与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之间的关系,指出了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的独特价值,倡导人民法院在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同时,支持专利权人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保全申请,从而完善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提高了专利司法保护质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槌”案件判决作出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积极响应,在先行作出停止侵害判决的同时,支持权利人的临时禁令请求,以临时禁令裁定的强制执行力弥补先行判决可能因上诉而无法直接发生效力的制度弱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探索运用虚拟现实、现实增强、远程变焦视频等技术,解决证物展示以及大型证物远程勘验等问题
诉讼代理人戴上AR眼镜,他的视野景象立即传输到法庭屏幕上,手里的小件芯片细节一览无余。这是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庭审中时常出现的景象。
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和技术方案的比对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由于文字信息表达的局限性和平面图案维度的单一性,法官、当事人、代理人仅凭书面材料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解读复杂技术方案。
“开庭过程中,我们强化科技手段,提高庭审的可视化。运用现实增强技术、远程视频传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将证据在庭审中实时清晰呈现,解决了专利技术案件审判中的质证难问题。”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张晓阳介绍说,他审判的案件中,当事人曾以视频展示的方式帮助法官理解涉案技术细节。
4月24日上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浙江华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法庭通过电子化、可视化手段扩展信息维度,引导诉讼参加人将文字信息、平面图案转换为图表信息、立体结构,帮助法官快速直观地理解技术方案、全面梳理法律关系。
三、通过庭前技术专家会议、技术调查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等方法,尽快确定技术事实
专利案件与科学技术紧密相关,如何对涉案技术事实进行认定,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
4月25日上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此次庭审将两起涉激光电视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两案涉案专利较为复杂,涉及光学技术和机械技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事实,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专长,增强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我们在‘第一槌’案件中就使用了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证人两种方式。”朱理告诉记者,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采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对于技术事实复杂且有争议的,尝试通过庭前召开技术专家会议,让技术调查官尽早参与案件以及引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等方法,尽快确定技术事实,为案件裁判打好事实基础。
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等重大创新,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机制保障
4月6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第一槌”案件二审判决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这一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原则上不适用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为除互联网法院以外,第一个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法庭。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审判管理制度、诉讼制度上的系列重大改革创新,为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机制保障。
五、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从各地法院优选而来,如何减少指定分案等人为因素的干扰?
“知识产权庭的智能分案系统,实现案件自动、随机分配给适合审理的法官。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实行二次随机分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焦彦告诉记者,实时显示案件数量,既能够保证涉及同一专利的案件分配给同一法官或者合议庭,解决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无效案件的对接问题,又保障了法官工作量的均衡。此外,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实施纸质卷宗智能管理,跟踪定位纸质卷宗,通过RFID智能查询定位及盘点,可以实时了解卷宗在哪里,数量对不对,是否非法越界等。
“我们还利用信息化手段,以同一当事人、同一专利号等为信号,实现同类案件的识别与分配;施行类案检索机制;与在先案例不一致或者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案件,由法官会议讨论;建立本庭裁判文书数据库,在每个裁判文书前均列出简表,将裁判文书关键信息简明扼要地显示出来,特别是列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便于当事人和法官快速了解裁判结果和法律理由。”最高法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廖继博说。本报记者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