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第307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证据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该证据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则该证据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建辉、赵克勇认为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其20142049308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便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承办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检索到与案涉专利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后,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20493086.1、名称为“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王建辉和赵克勇。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其特征在于,包括外绝缘件和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所述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设置于所述外绝缘件的内部,所述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的一端设置有外螺纹,所述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的中心设有贯穿两端的气管,所述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的内部设置有内绝缘件,所述内绝缘件上固定有插针,所述插针的内侧一端连接有电线,所述插针和所述电线设置在所述气管的四周,所述内绝缘件上的插针与所述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之间绝缘,插针与插针之间绝缘,所述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和内绝缘件、插针、气管之间由耐温密封胶填充,达到气密的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其特征在于,绝缘套内设有电源输出接线柱,接线柱两侧设有螺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其特征在于,电源输出接线柱内设有内绝缘件上设有插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其特征在于,电源输出接线柱中心位置设有气体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其特征在于,电源输出接线柱与内绝缘件上的插针之间绝缘,插针与插针之间绝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其特征在于,电源输出接线柱与内绝缘件、插针、气管之间的空间由耐温密封胶填充,实现气密性。”
针对本专利,许克生(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06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3963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8日,公开号为CN13700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288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2日,公开号为WO2007/031806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1页;
裁判结果:
宣告20142049308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裁判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亦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其可作为抵触申请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公开了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火花堆焊修复机的气电一体化电极枪接头(相当于本专利的集成一体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接线柱),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图1-3)“包括外绝缘件2和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设置于外绝缘件2的内部,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的一端设置有用于与电极枪侧的接头螺帽锁紧的外螺纹,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的中心设有贯穿两端的气管1,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的内部设置有内绝缘件6,内绝缘件6上固定有用于电极枪电机接线柱、电极枪工作控制开关接线柱、电极枪正反转开关接线柱的五个插针,分别为第一插针9、第二插针10、第三插针11、第四插针12、第五插针13,每个插针的朝内侧一端分别连接有不同的电线4,上述五个插针和电线4均布设置在气管1的四周;上述五个插针与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之间绝缘,上述五个插针相互之间也绝缘,上绝缘筒7与下绝缘筒8夹紧固定机壳5,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能够与电极枪接线口旋接。在使用时,电极枪接头的五芯插头插入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内,与五个插针配合,接头外壳与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贴紧,同时螺帽与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的外螺纹旋紧,锁紧螺母14和垫片16固定在气电一体化电极枪接头的一端。工作时焊接电流由焊接电流输出连线15经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导出,电极枪的电机的电源、电极枪的工作开关控制、电极枪电机的正反转控制均由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内的插针连通,电极枪端的接头中间同样设有气体通道与气管4相互对应,形成焊接的保护气通道。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中填充有密封胶,目的在于提高本实用新型的气密性。”
由于证据1为电火花堆焊修复机的接线柱,其使用温度很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必然采用耐温的密封胶,否则无法实现密封功能,因此耐温密封胶这一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所隐含公开,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实质上完全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领域,解决了相同的将多个控制开关以及气道进行集成方便维修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且证据1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时间为2014年09月17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设置于外绝缘件2的内部,在使用时,电极枪接头的五芯插头插入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内,与五个插针配合,接头外壳与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贴紧,同时螺帽与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的外螺纹旋紧,锁紧螺母14和垫片16固定在气电一体化电极枪接头的一端”(出处同上),从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到接线柱3的一端设置有与电极枪接头螺帽配合的螺纹,另一端被锁紧螺母14锁紧,带有锁紧螺母的一端为了与锁紧螺母配合其上必然设置与锁紧螺母连接的外螺纹,因此该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隐含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内绝缘件6上固定有用于电极枪电机接线柱、电极枪工作控制开关接线柱、电极枪正反转开关接线柱的五个插针”,“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的中心设有贯穿两端的气管1”,“上述五个插针与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之间绝缘,上述五个插针相互之间也绝缘”和“焊接电流输出接线柱3中填充有密封胶,目的在于提高本实用新型的气密性”,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新颖性应当被无效的结论,故不再对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