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侵权|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依据第1121号判决重新作出新的无效决定,且在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过程中,权利人还有可能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但根据第1121号判决中的有关认定,已经足以认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应当被宣告无效,并可以据此在本案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由此,能够避免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第1121号判决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前,专利权人即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出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周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董事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邹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敏,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众合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简称莱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博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莱电公司、众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专利系发电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真空维持系统,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常识性知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已做出(2016)京73行初4921号民事判决(简称4921号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依法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众合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2.莱电公司对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改造,将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运转的老旧设备的真空泵进行更换,也不存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3.二审法院将案外人郭建刚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做类比和所谓的参考,没有法律依据;4.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的真空调节方式与涉案专利的真空维持方式一致,由于两者的排气系统存在明显区别,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本院:1.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以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第294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9410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4921号判决,认定涉案专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故判决撤销第29410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本案二审判决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京行终1121号行政判决(简称第1121号判决),维持第4921号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而二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后,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并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二审判决之后,已有北京高院作出的第1121号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依据第1121号判决重新作出新的无效决定,且在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过程中,权利人还有可能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但根据第1121号判决中的有关认定,已经足以认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应当被宣告无效,并可以据此在本案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由此,能够避免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第1121号判决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前,专利权人即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出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因此,本案已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侵权的基本事实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请你院再审时一并作出认定。

综上,本案中出现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艳芳

审判员杜微科

审判员毛立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燕

书记员张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