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禁令在专利诉讼中的冷思考

临时禁令在专利诉讼中的冷思考

演讲者 | 聚美集团法务负责人 柳燚

各位领导、老师,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下午好!今天非常荣幸来参加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各位在座嘉宾都是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学者、大咖,我作为一个晚辈,聆听了前面几场老师的演讲,确实受益匪浅。今天我谨从企业法务的角度来提出一些对于专利诉讼中几个热点问题的个人观点和思考,抛砖引玉,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是涉及禁令的几个问题。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9年行为保全规定”)是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重大发展、创新和完善。我们认为,其中以下几点对于企业当事人尤为重要。

一、防止禁令被滥用

临时禁令一旦颁发,对于被申请人而言,除了遭受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现实、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当事人还将遭受股价波动损失、融资交易机会损失、商誉损失等无形却极为重大的损失。

因为专利案件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的申请存在误判的可能。有的专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构成侵权,稍后专利复审委做出专利无效决定,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又经过一审、二审,所以我们看到,专利权纠纷一般审判周期相对较长,一旦申请错误,即使申请人事后对被申请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此时被申请人可能早已被逐出市场,也即相对申请人而言,此时反而是被申请人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在英美法国家,临时禁令仅是平衡法项下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只有证明法律救济措施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才可适用。

2019年行为保全规定明确限定了临时禁令申请须考量的因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19年行为保全规定的要件,对临时禁令申请严格审查,审慎适用,防止当事人滥用禁令制度。

二、专利诉讼中,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临时禁令的审查和颁发应区别对待

临时禁令作为非常严厉的救济措施,从案件类型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发明可以颁发临时禁令,但是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则特别审慎颁发临时禁令。因为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权利属性和审查程序的特殊性,一般没有以临时禁令作为救济措施予以保护的必要。

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而言,临时禁令应限于相同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一方不构成相同侵权事实比较明确,虽有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法院也不应颁发临时禁令。

著作权、商标权侵权较直观、容易通过表面证据进行判断,与之相比,专利等同侵权很难通过表面证据直接进行判断,需要进行较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判定。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还未能有充分有效的时间和机会进行举证、质证、就案件的技术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时,对于不构成相同侵权的案件颁发临时禁令,存在较大的申请错误的风险,对被控侵权一方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平等、合理、全面的行使其诉讼权利。

三、为防止禁令被滥用,应严格审查“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应做扩大解释

2019年行为保全规定对“难以弥补的损害”限定为: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比较法的角度,美国法对Irreparable injury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解释是,如果金钱补偿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那么这就不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平衡法院不会签发禁令。实践中,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也可予以参考。如当事人举证证明经济赔偿可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法院可以视为不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不予颁发临时禁令。

四、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2019年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了其他应考量的因素,我们认为,这里“其他应考量的因素”应包括被申请人是否有有效的抗辩。那么哪些是有效的抗辩呢?以美国法为例:

美国法对于禁令的第一个有效抗辩是不洁之手。因为禁令是平衡法下的一项救济措施,寻求平衡法的当事人本人不得就该等侵权事项负有过错。

第二是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怠于行使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已经到了不合理的程度,那么禁令也不会被颁发。在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已进入市场多年,申请人早已知悉被申请人存在,在很长一段时期既不进行侵权诉讼也不寻求任何行政或其他保护措施,只是等被申请人市场份额显著增加后,才提起临时禁令申请。那么这可以视为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其提起行为保全申请的目的并非为保护其专利权而更多的是作为竞争手段。人民法院对这种或与之类似的带有竞争性的临时禁令申请应特别予以甄别,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禁令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重复诉讼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便构成重复起诉。实践中有当事人利用诉讼技术予以规避,达到重复诉讼的目的。

比如就同一产品,通过追加不同商户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就同一产品同一专利进行诉讼,导致针对一个专利权在全国同时进行几十起案件,这样既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不好的后果是不同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判,影响司法的权威性、统一性。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应予以分析,如果各个案件只是存在些微不同情况(比如追加了不同的商户作为被告),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有实质性相同,就应认定构成重复诉讼,而不应予以受理或应驳回起诉。

2019年专利等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从企业的角度看,是非常积极的司法改革,我们认为这将有力解决重复诉讼的问题。

综上,为防止临时禁令被滥用,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2019行为保全规定中明确的要件,慎用临时禁令。同时,我们也建议应适时研究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防止当事人利用重复诉讼、恶意诉讼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上是我今天的汇报,因为时间原因没有展开论述,有不成熟之处还请各位老师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