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应顺势而为

作者 | 吴师法律师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专家委员会主任

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应顺势而为

《孙子兵法》“凡善战者,求之于势,不择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在大家都判断知识产权行业正逐步回归知识产权本质时,顺势而为就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公开数据整理近几年知识产权相关数据、近期知识产权行业形势汇总、笔者经办几件知识产权案件分享、期待知识产权事业能顺势而为。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新年知识产权工作伊始,大家由上年末焦虑的心情,转到如何生存和更好的生活,亦夹杂对未来知识产权事业的期许。笔者通过公开数据整理近几年知识产权相关数据、近期知识产权行业形势汇总、笔者经办几件知识产权案件分享、期待知识产权事业能顺势而为。

、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统计

近几年知识产权市场在各项利好刺激下持续繁荣,知识产权申请量年年攀升,截止201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7年居世界第一位,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八年全球第一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二, 马德里商标申请数量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

1、发明专利申请情况

2016年发明专利受理量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

201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

2018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54.2万件,同比增长11.6%

而通过WIPO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了解到2016和2017年全球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占比超过43.5%。

2016年全球申请人提交26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

2017年全球申请人提交317万件发明专利申请

2、PCT申请情况

我们通过数据梳理看到中国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每年保持增长。

2016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量4.5万件,同比增长47.3%

2017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

2018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5.5万件,同比增长9.0%

3、国内商标注册情况

近三年国内商标注册量也保持较快的大幅度增长,中国递交的申请数量就占到了全球总量中的60%以上。

2016年商标注册量369.1万件,同比增长28.4%

2017年商标注册量590.1万件,同比增长59.9%

2018年商标注册量738.9万件,同比增长25.2%

4、版权登记情况

全国各地促进版权成果转化成效显著,各类作品和软件的创造、创新能力极大提升,登记量保持较快增长。

2016年版权登记量200.8万件,同比增长22.3%

2017年版权登记量274.7万件,同比增长36.8%

2018年版权登记量345.7万件,同比增长25.8%

5、知识产权诉讼情况

(1)专利行政执法

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9万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办案2.1万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2.1万件),同比增长42.8%;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8万件,同比增长32.1%。

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6.7万件,同比增长36.3%。其中,专利纠纷办案2.8万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2.7万件),同比增长35.0%;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37.2%。

2018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7.7万件,同比增长15.9%。其中,专利纠纷办案3.5万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 3.4万件),同比增长22.8%;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3万件,同比增长10.9%。

(2)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提升,通过数据库检索得知2015年6.8万件,2016年9.9万件,同比增长45.6%;2017年14.1万件,同比增长42.4%;2018年7.2万件(数据受裁判文书公开滞后影响)。商标类案件50%是民事案件,49%是行政案件,1%是刑事案件;版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基本都是民事案件;专利案件中85%是民事案件。

(3)知识产权判赔金额

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看,2015年,该院审理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45万元;2016年该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达到141万元,商标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金达到165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达到45.8万元;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90件,平均判赔金额为52.4万元。

2018年1月至11月,数据显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案件中,判赔额在10万元—100万元的有1878件、100万元—1000万元的有111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0件,最高判赔额达到4000万元。

相比2013年统计发布的全国专利侵权案件法院判赔平均金额8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1.5万元,商标权侵权案件6.2万元,判赔金额有着明显的增长。

大家需要关注下著作权案件,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9552件,比2016年(4885件)上升95.53%,比三大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初——2014年至2015年(2984件)受理总量增长了220%。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3784件,比2016年(1674件)上升126%,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增幅最大。后续经办案件也会分享著作权案件。

2018年后,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互联网案件,公证取证更加智能化,可以预计,知识产权案件量会有较大提升。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家亦可以关注外企企业知识产权业务需求。

二、近期知识产权行业形势

2018年以来,知识产权行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组,成为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为一体的世界第一大知识产权局;美国以知识产权为由对华发起贸易战,挑战大家的神经,知识产权及保护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词汇。中美贸易战就不再赘述,笔者梳理近期国内知识产权重大事件,期待能管中窥豹,了解行业形势。

1、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

2018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公开演讲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全球首席执行官委员会”特别圆桌峰会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印尼工商峰会、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欧企业家圆桌会议上、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发表开幕式、第三次“1+6”圆桌对话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及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等场合多次强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多份文件要求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在优化区域创新环境方面,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纲要》提出,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加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和“正版正货”承诺活动。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辐射作用,促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支持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纲要》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鼓励粤港澳共建专业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发展。加强法律事务合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法庭作用。

3、各级机构改革方案陆续出台

各级机构改革方案陆续落地,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机构、人员有了不小的变化,是否对未来知识产权事业有深远的影响?笔者摘录了一些机构改革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方案:

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省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职责等。

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商务委员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2019年3月15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在确保中央、省、市明确的区级机构改革“规定动作”不走样的基础上,在行政区与功能区融合互动发展的制度框架基础上再谋新突破、再造新优势,强有力地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四区四中心”建设。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成为目前唯一一个区一级单列知识产权局的地方,由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4、专利等二审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年1月1日起,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实际是到知识产权法庭(已成立)来审理。

5、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赔偿力度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6、索赔上亿知识产权案件增多

近些年动不动上亿的赔偿,已经不再是专利诉讼的罕见事件,诉讼标不过亿,没有几百万诉讼费,都不好意思说是知识产权大案件:

2019年3月4日,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门起诉公牛集团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10亿元

2018年12月,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Lumileds LLC、上海亮锐管理、上海亮锐科技、今一通讯分公司、今一通讯、上海苹果贸易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5亿元; 

2019年1月,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深圳鸿合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1.43亿元; 

2018年12月,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2.4亿元;

2018年9月,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2.1亿元; 

2017年6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1.1亿元。一审获赔4000万元;

2017年6月,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赔偿金额1亿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万元,由原告负担。

7、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018年11月21日,国家3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8、专利申请相关资助政策专项督查

2018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强化专利申请相关政策的质量导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就财政资金扶持进行督查。要求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严格专利资助范围;合理确定专利资助标准,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应限与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

9、知识产权申请数据有放缓趋势

前述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知识产权数据申请量均有大幅度增长,但是笔者也发现,随着2018年下半年政策调整、行政行为、打击非正常申请等影响下,知识产权申请数据有放缓趋势。

10、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2019年2月《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引起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投资界一阵骚动。当前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强烈呼吁应尽快予以遏制。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共8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重申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第一、二条);二是以列举方式规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第三条);三是明确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条);四是从信用记录、统计标准、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并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权利(第五、六条);五是明确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引导、规范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职责,动员社会公众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举报、监督(第七条);第八条是实施时间。

与此同时,商标局已根据商标法第四、三十条驳回了大量商标申请,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11、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被通报批评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发布了6份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就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伪造《个案申报表》的行为、编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专利代理领域整顿力度空前,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应严格依法从事代理活动。希望予以整改,引以为戒,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规范,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秩序。

12、《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2018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目的在于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客观要求通过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与此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等等一系列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这项规定可能在知识产权新兴业务创造商机,做出差异化产品,结合其他项目推出节税及法律服务,可能是一个业务方向。

三、经办几件知识产权案件

笔者自2008年法学院毕业以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事业,十年知识产权非诉工作,近三年涉及不少知识产权诉讼业务。以下挑出几件笔者参与经办、亦或是笔者客户案情,进行分析,期待通过这些小微案件能引起大家重视,能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御能力。

1、专利权属纠纷将成为诉争

2017年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从原告处离职仅十余天,便申请一件与在职期间本职工作相关的实用新型发明创造,因此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归原告所有,且被告涉嫌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关注焦点:

(1)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

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

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发明人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的,对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2、字体侵权涉及千家万户

案情简介:某电影及电影先导预告片、终极预告片出现的7个汉字,因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单字,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据此,原告以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乐视及中影公司侵犯其对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复制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朝阳法院,一审法院判赔四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万元的法律责任。

关注焦点:1、涉案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美术作品;2、著作权是否清晰;3、是否属于为说明某一问题而对涉案单字的转换性使用,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4、是否合理使用;5、主张的版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书法是一种展现文字之美的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具体的物质载体。如果单字本身已构成书法作品,其无论是通过字体软件借助于计算机终端介质呈现,还是通过纸张呈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然是通过上述不同载体展现的书法作品本身。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图片著作权不是想用就用

案情简介:获得授权的原告,已被告未经允许微博使用其图片为由,起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45元,被告承担5元。

关注焦点:1、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2、原告是合法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3、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在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类型、被告主观过错、侵权后果及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4、被告若知名或违法所得过高等因素,则判赔金额将不一样;5、被告若违法使用多张图片,可能会导致多个案件。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项服务

2015年广东六大知识产权非诉讼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客户全面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专项工作。经过为期一年的辅导培育,有效提高了创新成果产出,成功完成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同比增长15%,国外发明专利同比增长30%的工作目标,同时通过更加成熟的市场运作,提高了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资产运营和风险防控,对知识产权维权由防守型为主转为进攻型为主,在制止侵犯和不正当竞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注焦点:1、对贯标的认识不能仅仅一个项目;2、贯标需要真正适合客户情况进行运行;3、贯标可以结合法律服务进行设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服务。

5、外观专利与不正当竞争综合保护

2015年广东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在外观专利无效后进行撤回起诉,另案以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包装装潢曾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自然进入公有领域,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专利权的失效不影响原告主张其他尚有效的知识产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经济赔偿15万元。

关注焦点:1、外观设计失效后的救济程序;2、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权综合保护。

6、穷尽法律规则维护企业品牌

2015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客户发现同行将自己商户申请了商标,遂提起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并取得成功,后对方马上再次申请一样的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后经过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多个程序,终于使得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关注焦点:1、不轻易放弃维护企业品牌的决心;2、本案涉及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多个程序的复杂案件,需熟练掌握法律规则;3、该案涉及到了基础商标延续性申请与保护在先企业商号权之间的价值取向;4、企业虽然执照登记在先,需要考虑商号与商标均需要保护问题。

四、知识产权事业顺势而为

通过分析近几年知识产权相关数据、观察近期知识产权行业形势汇总、总结经办几件知识产权案件,自己似乎明白了一些道路,也看到了一些曙光:知识产权事业必须要顺势而为。

相对个人前途的“不可预见性”而言,增加自己或企业成功概率的方法有人总结到:“就是我们先要跳到趋势中,然后利用大方向的确定性来抵抗自己小波动的不确定性。”“顺势而为意味着不能被过去经验束缚、被已有资源裹挟,而是告诉我们要学会‘有限多元’的思维方式,也就是先确定一条赛道,然后不断地切换分道线路。很多时候,即便机遇来了,但你如果一味地迷恋于现状,就极有可能会躲在原有的舒适区里裹足不前。”

2015年,2016年的高企等项目大势,成就了大量代理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始资本提升技术创新;

2016年,2017年的专利转让大势,成就了很多“知名”交易转让平台,进而身份包装和转型;

2017年的贯标项目大势,成就了各路资本和业外人切入行业,造成了行业欣欣向荣;

2018年的商标交易高峰,让前几年积累的业内人站到了高地并实现了自由的梦想。

当下,项目方面,普惠性资助政策逐步缩紧;专利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年初调整专利数据的排行指标,年中开展专利质量政策的专项督查、筛查通报一批非正常申请、对非正常申请进行清理等工作,突出质量导向,并将长期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已经在刮骨疗伤;商标方面,2018年以来,知识产权局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目前,正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行为;社保入税、金税三期让中小企业倍感压力。

知识产权行业又快又好已经到了又好又快阶段,通过观察,有4个大势,可以值得思考:

1、知识产权保护大年,诉讼法律业务

当前,知识产权关注度颇高,但是近五年知识产权案例和民事案件的数量对比来看,知识产权案件量仅仅是民事案件的1%,说明这一块市场空间还是非常大的,值得进一步布局。

一旦专利法今年通过,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将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底线,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提高为十万元,那将涌现出一大批维权、取证、尽调、诉讼等业务。

2、知识产权运用之年,消化沉淀业务

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实施10年,使得大家知识产权意识已经积累,更重要的是沉淀了大量的基础知识产权数量,在潮水退去时,总希望能降低损失。一些知识产权运营、运用,包括知识产权金融可能也是一个方向。

技术转移、科创板中知识产权业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三年案例将逐步增多。

3、知识产权合规之年,法律综合服务

前述重点收集整理了当前形势,企业合规、追求知识产权质量已经迫在眉睫。2019年1月2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发布;社保入税;金税三期,将实现覆盖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成基于因特网的纳税服务平台、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等,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企业需要专业指导,更加合法性、规范化经营。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知识产权专项服务、尽职调查服务、知识产权节税服务、维权援助服务,多管齐下,综合性法律服务需求尽显。

4、知识产权国际之年,粤港澳大湾区

2019年两会,注意到3月9日上午商务部部长钟山记者会上强调“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民营企业所占的份额,去年民营企业已经占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达到48%。第二个是民营企业的外贸质量在明显提高,比如汽车出口,有些汽车就是民营企业生产的,有些机床、电子产品是民营企业生产的。我们要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发挥他们更大的作用。还有要稳市场,有市场才有贸易,要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巩固传统市场,不断开拓新兴市场。”这就给涉外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很大的机会,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法律综合性事务。

除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2019年1月18日上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合作协议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表决通过,可以预见,我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者海外业务商机凸显。

《孙子兵法》“凡善战者,求之于势,不择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在大家都判断知识产权行业正逐步回归知识产权本质时,顺势而为就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