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委托人青岛汇米特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冷焊技术研究及相关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的现代化机电设备企业。2016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以汇米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火花堆焊修复机侵害了其ZL2014****7468.4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做出赔偿。
委托人随后向团队律师寻求帮助,团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通过比对团队律师确信,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并未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所完全覆盖。基于以上观点,团队律师参加了本案庭审,并向法院详细陈述了代理意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充分认可了团队律师意见,一审判决驳回了专利权人全部诉讼请求。后专利权人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发回绵阳中院重审的裁定。后因最高院指定成都中院管辖审理四川省全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绵阳中院故将该案又移送至成都中院管辖审理。2019年5月6日,成都中院组织庭审,在团队律师充分发表前述代理意见,且承办法官向专利权人予以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后,专利权人最终做出撤诉决定。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