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刘三田称,其根据自身的记者工作经历,于2004年开始创作长篇反腐小说《暗箱》,并于2011年1月正式出版。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湖南电视台热播,她经认真审看,认为该剧与小说《暗箱》的核心事件、叙事结构高度近似,多处故事桥段相似,人物关系设计相似,人名相似,且有多处特定暗扣可以证实抄袭模仿事实。
刘三田认为,其独创在先的作品《暗箱》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周梅森公开剽窃、抄袭、摹仿和改编其作品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七家共同出品人对涉案侵权作品共同进行电视剧制作并获利,同样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被告周梅森负主要责任,其余各被告负无限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1日,刘三田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周梅森停止小说《人民的名义》出版、销售,八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两部作品完全不同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018年12月27日,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当天的庭审中,周梅森等八名被告共同辩称,被告作品《人民的名义》与原告作品《暗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不存在抄袭和模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表示,第一,两部作品的主线和核心事件不同。《人民的名义》围绕检察官侯亮平查办贪腐案件展开,弘扬了党和国家着力反腐的决心和力度;《暗箱》围绕企业转制和记者季子川与省长刘云波之间的情人关系展开,重点展示官商勾结、高官腐败的故事。第二,叙事结构不同。《人民的名义》以检察官侯亮平的侦查行动为叙事主线,以大风厂为故事的辅助线索,讲述了检察官查办贪腐案件中艰辛、曲折的故事;《暗箱》只展示官商勾结和官员腐败问题,并没有描写如何惩治腐败。第三,故事桥段不同。《暗箱》中涉及的桥段并不多,与《人民的名义》差距很大,两者描写的内容、语言、事件、人物、情节均不同。第四,人物关系设计不同,《人民的名义》中设计了七十多位有名有姓、性格鲜明的人物。小说《暗箱》与之没有可比性。第五,两部小说的人名没有任何的关联性。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特定暗扣,同样不能证实抄袭模仿的问题。
被告因此认为,原告起诉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作品结构是否相似可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以及情节层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