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之裁判思维

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之裁判思维

作者 |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 钱翠华

[摘要]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必须服从规则,服从规则的裁判透明与可预期,服从规则的保护创新稳定与安全,服从规则的裁判最公平,以公平裁判彰显保护创新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思维问题,是个容易产生抵触以及众人不愿接受的话题。思维是一项理性认识层面的话题,因人因文化因习惯因职业等各异,各有千秋。要讲好裁判思维,边界把握不好,很有“自卖自夸”之嫌,带“嫌”还得讲,说明思维与裁判,思维与创新,思维与知识产权法官能产生联结点,是一个常念常新,需时时更新的“难”话题。

我们承办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声声入耳,声声与创新关联,反省症结所在,破解高招频出,出发点好,愿望也好,但问题仍在。我以为,问题在哪,解决出路也在哪,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法官解决什么问题?定纷止争,而不是绕弯使问题复杂。为此,我归纳保护创新“三性”的裁判思维。这“三性”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的。

保护创新的规则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法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必须服从规则,“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第10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页)。“赔偿难”的解决之道,我对从“法定赔偿破局”不以为然。法定赔偿有弊端,但颇受当事人欢迎,因为当事人需要可预期的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全额支持,维权费按单据计算也全额支持,有的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甚至高达六、七十万元,也全额支持,这是其他民商事案件无法实现的诉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能得到全额满足。有的案件顶格判赔,有的案件超过顶格判赔。但若判赔倍数超过5倍以上,在无法条参考前提下,我持审慎态度。“赔偿难”的解决之道,有主张按证据妨碍、证据披露判赔,且不说即便该主张者也只是因个案而异,且整数判赔仍是酌定,不具普适性,不具普适性难谓“规则”,单说当前阶段侵权者账册等不规范,难查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即便判赔也缺乏事实依据,我以为,缺乏事实支撑的判赔,同样违背裁判规则,但这并不意味最多按超过法定最高限额5倍判赔,海关出口数据、工商部门查处数据,被告年报自认等,若被采纳,均可超过法定最高限额5倍以上,且有据可依。按法定赔偿判赔,也可以令侵权者倾家荡产。只是起诉销售商尤其是个体销售商比例大些,拉低了整体的赔偿数额,因而有“赔偿低”的呼声。即便仅起诉销售商,合理维权费也能得到全额支持,法院支持当事人将知识产权维权进行到底。面对“赔偿低”的声音,讨论归讨论,争论归争论,但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服从规则,这是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的裁判底线。服从规则的裁判结果透明可预期,透明可预期的裁判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服从规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才能更好地保护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为创新提供更加稳定与安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护创新的主导性。这里仅就阶段性司法主导层面而言。“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事物发展是有阶段性的。创新需沃土,保护创新要适合阶段性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阶段性也是保护创新的沃土。“赔偿低”?是阶段性的问题。创新保护应考虑阶段性,定分止争是目的,但任何不适度的超预期与超滞后的保护,都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动荡与不安。因此,我们应当关注首例案件阶段性判赔的安定性与稳定性。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提起侵权诉讼,非个案特因,依法获得判赔酌定数额标准统一。“审限长”“举证难”,阶段性问题阶段处理。管辖权异议、技术鉴定、诉讼中止、追加当事人等法律层面设置,法官必须服从规则。在服从规则前提下,不必中止、不必追加当事人的,尽可能做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工作;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在酌定判赔数额时一并考虑,让管辖异议不成立者心存敬畏;无需借助仪器鉴定的,尽可能通过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方式弄清技术争点,及时裁判案件,确保提速审结,保护创新。“举证瑕疵”“举证难”问题不同但相同制约“审限长”,“举证瑕疵”的破解之局,关键还在健全知识产权专业诉讼人才队伍。“举证难”的破解之局,还要看“难在何处”。“合法来源”抗辩,要考虑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能产生新案,原告可能根据法院认定,提起新诉讼。财产保全,原告初步证据不能证明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限额,且原告也仅提供保函担保,法院是否全额支持保全,我个人持审慎态度,不是说,法院全额支持保全,就是保护创新。当前阶段,也应警惕借法院保全之名行打压竞争对手之实的“伪”理由,或许打压的正是另一创新主体。“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要发挥司法主导支持行政快速执法职能,由行政机关先固定证据,便于法院顺利执行。从销售渠道找制造厂家,是知识产权“合法来源”立法层面的设计,但有的不找公证机关取证,而找各协会取证、各律师相互见证取证并呈递增趋势,且不说有些协会本身非法,律师互相见证不规避利益,单说收费这项,便无据可依。法院裁判要有指引与导向,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良好的保护创新的主导性,应当具有阶段性,阶段性问题阶段处理,符合司法终极性,即在法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尽可能寻求最佳平衡点。

保护创新的公平性。法官必须服从规则,裁判权的边界是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这是裁判思维的底线。当法律滞后于新技术发展,而法官不得拖延裁判也不得拒绝裁判时,法官要考量各方利益。权利人利益是什么,被诉侵权行为是什么,权利人利益是否受损,被诉侵权人是否获利,权利人利益是否合法利益,被诉侵权利益是否是非法利益,保护权利人利益与制裁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违背诚信信用,是否兼顾公众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是否保护发展,是否保护创新,等等。这个阶段,是法官裁判的思维过程。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由法官以审慎、冷静、中立的视角了解新技术,考量各方利益,运用法律逻辑作出正确判断。保护创新的公平性,是法官服从规则的公平性,是法官在无规则可依时利益平衡的公平性,是符合大众思维的公平性。法律不可能很深奥,深奥的法条谁来遵守?法官裁判无需追求大家都看不懂不愿看的“高大上”。法官保护创新的裁判思维是什么,繁事简单化处理,复杂问题简单化。学者研究思维是什么,简事繁写,简单问题复杂写,可写砖头厚书。知识产权法官保护创新的裁判思维,必须从纷繁复杂事物中理出纠纷要点,服从规则,司法主导。什么裁判才是保护创新的裁判,什么裁判才是让创新主体感受公平正义的裁判,什么裁判才是让创新主体分享司法改革成果的裁判,我以为,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必须是符合公平的裁判,以公平彰显保护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