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取证报案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取证报案

一、取证

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而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时候企业为了收集证据,可能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除了权利人自己取证的方式外,还包括以下几种取证方式:

1、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6、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体、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其侦查权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举证困难的特点,选择公安机关介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二、公安立案条件

(一)公安机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条件

报案人需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委托人提供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损失报告且金额需要超过50万。

3、有明确的侵权对象。

上述三点为最为核心也是最为基础的立案条件。其中鉴定意见书又称鉴定报告,其在实际中需提交的不止一份,同时对秘点等描述要有明确的指向。如果有以上几条,公安机关可以受理。换句话说,有这几条,公安机关才能立案。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本思路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主要有两点:

1、与权利人相关的技术信息(一般是涉嫌侵权产品或者设计图纸,提交司法鉴定,比对与权利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第一次鉴定结论)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2、嫌疑对象相关的销售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用于评估嫌疑人获利状况)。

如果技术信息比对结果,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获利超过50万元(或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导致企业破产;其他重大损失)。则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由于商业秘密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性强,包括对技术秘点的认定,嫌疑人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技术秘点之间的比对等技术问题。所以,企业不可也不亦贸然采取鉴定程序,因鉴定成本高昂,需要在专业且有丰富鉴定、报案经验的律师团队指导下进行。

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在当事人没有提交“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就立案,再由公安机关提交鉴定。如果鉴定比对不上,公安机关撤案,甚至已经抓人,再放人就很被动。我们就遇到过类似情况,鉴定比对不上,只有放人,最后还被追责,何苦呢?

所以,需要强调,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第一次鉴定,权利人所有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该由当事人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是“鉴定意见书”;第二次鉴定,由公安机关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一点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以及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