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红叶五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红叶五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并授权后者对许可前及许可期间发生的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红叶五金公司认为,汪丛明生产的“夹板翻转式万向轮”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了一种“万向轮安装支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汪丛明主张诉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诉权应与实体权利相联系,作为公法的裁判请求权不可任意转让。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侵权行为发生时,红叶五金公司对涉案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的实体性权利与诉权期间不一致,湖南波比木业有限公司授权红叶五金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许可前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应属无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红叶五金公司对汪丛明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主要涉及该专利的财产性权益,未涉及人身权等不可转让性权利。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红叶五金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专利实施许可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该授权非单纯的诉权转让行为,主要依附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关系。汪丛明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虽发生在许可合同签订之前,但基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特殊的排他性质,红叶五金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并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许可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侵害该专利财产性权益行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红叶五金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提起本案侵权之诉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汪丛明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二、汪丛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红叶五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红叶五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专利权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就许可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侵权的行为单独起诉争议较大。本案法院在把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性质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相关法律精神,明确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对许可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本案刊载于《人民司法》2018年第23期)
二、许葆青与安徽友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1日,许葆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7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平移式茶叶理条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2016 2 0428969.3 。2018年3月13日,许葆青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至安徽友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力公司)购买一台茶叶理条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据许葆青提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对被控侵权的理条机成品156台、半成品50台予以查封。2018年3月29日,友力公司书面陈述其每月销售产品500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葆青作为涉案“平移式茶叶理条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且按期缴纳专利费,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认友力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许葆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关于赔偿数额,许葆青主张以友力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许葆青所举证据、保全情况及友力公司陈述,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利润超过100万元,对许葆青诉请友力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全部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友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许葆青名称为“平移式茶叶理条机”(专利号:ZL 2016 2 0428969.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茶叶理条机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和库存半成品、库存成品;二、友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葆青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12100元;三、驳回许葆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使用比例高成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凸显司法保护效果的难题之一。在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一审法院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并最终结合证据保全情况及被控侵权人的自认,综合认定友力公司的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全部支持了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依法积极采取保全措施,为权利人主张赔偿获取了有利证据,进而全额支持其赔偿损失请求,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
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微信”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提供消息推送、公众号平台、朋友圈等服务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推出后迅速拥有海量用户。2013年3月28日,腾讯科技公司的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第9类。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腾讯科技公司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为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吴芳芳授权微信保健品公司使用第9881749号(第30类)“”和第12526566号(第30类)“”注册商标。微信保健品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及灌装粗粮饮料产品和外包装上使用了与腾讯科技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卡通图案。腾讯科技公司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微信保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腾讯科技公司涉案三件“微信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微信保健品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本案有必要根据腾讯科技公司的申请对其“微信及图”商标于本案争议发生时是否驰名作出事实认定。腾讯科技公司主张其“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供了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注册商标于201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微信保健品公司不持异议,故认定腾讯科技公司的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一、立即停止对腾讯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图形;二、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第9881749号“”商标和第1252656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召回标识有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第9881749号“”商标和第1252656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微信及图”的商品;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四、驳回腾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腾讯科技公司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一案。法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认定”“按需认定”的认定规则,依法认定腾讯科技公司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对腾讯科技公司两涉案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四、陶袁与阮正旺著作权侵权及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阮正旺委托陶袁为阮氏家族续修族谱。陶袁书写前序后跋、收执字号议等文。后跋被部分修改后印入阮氏家族族谱,并标明有“请师陶隆然(陶袁笔名)”及尾部“陶隆然敬撰”等字样。收执字号议主要载明阮氏族谱刊印的数量、保管者姓名及要求保管者妥善保管的内容。阮氏族谱初印时收执字号议尾部有陶袁的署名,正式刊印时删去了陶袁的署名。阮正旺支付陶袁2000元作为续修族谱的报酬。
陶袁起诉主张,其享有阮氏族谱跋的著作权。阮正旺未经其同意,擅自对“跋”进行“修改”,致使跋文义不通,侵害其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题材,其主要作用为尊祖、敬宗、睦族,承载一个家族的历史、记忆、血缘纽带和情感,具有特殊的历史、人文及情感意义。陶袁受阮正旺的聘请帮助阮氏家族续修族谱,并撰写跋、收执字号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遵照阮氏家族的要求,体现阮氏家族的意愿,贴合阮氏家族的情感。基于族谱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就陶袁为阮氏族谱撰写的跋、收执字号议,阮氏家族可以根据其意愿及相关事实进行合理修改。本案中阮氏族谱对陶袁撰写的跋中的相关内容的修改,系对作品的合理修改,不属于歪曲和篡改,不构成对陶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亦不构成对陶袁名誉权的侵犯。
【裁判结果】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袁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作者作品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认定。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题材,承载一个家族的历史、记忆、血缘纽带和情感,具有特殊的历史、人文及情感意义。基于族谱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家族可以根据其意愿及相关事实对作为族谱组成部分的特定作品的内容进行合理修改,该修改不属于歪曲和篡改,不构成对著作权人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五、王怀宁诉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公司)是一家集全系列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等研产销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汽车企业集团。王怀宁系汽车造型的爱好者,设计了、二个logo图案。2007年,王怀宁到江淮汽车公司处,向江淮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图案的A4纸设计图。2013年,江淮汽车公司委托其公司的意大利设计中心,设计了图案为的新车标,并且在2014年北京国际车展展出的SC-9概念车上使用了该新车标。王怀宁认为该新车标与其设计图案相似,侵犯其著作权,为此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淮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和车标,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江淮汽车公司与王怀宁就汽车车标这一题材分别创作出不相同的作品,均系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各自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王怀宁诉称江淮汽车公司侵犯其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怀宁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引导著作权人合理行使诉权,为著作权行使划定边界,依法保护企业创新知识产权,明确对于车标这一创作空间较小的作品类型而言,用圆形或椭圆形作为外框,用汉字、字母或其他事物简化、复制后所形成的图形或线条为核心图案,是汽车车标设计的常见方式,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采用相同的构思再次创作风格相近的作品。
六、安徽卓文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卓文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文图书公司)是天猫网(www.tmall.com)店铺“安徽卓文图书专营店”的经营主体。2016年12月23日,卓文图书公司接到天猫网站内信,得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向天猫网投诉,称其销售了盗版的《正版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 会计CPA会计教材 注会会计教材2016注册会计师教材会计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该投诉导致其店铺“安徽卓文图书专营店”被天猫网断开链接,停止经营,并随时有可能被天猫网彻底终止合作及被扣除保证金。2017年2月13日,卓文图书公司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邮寄《催告函》,要求撤回投诉或及时行使诉权,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收到该函后即未撤回投诉又未提起诉讼,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仅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权利人向电商平台发出侵权投诉应视为合格的侵权警告,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时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排除侵权警告给其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七、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诉称其与案外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为《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2018年6月,其发现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7手游”网站上推广和运营《屠龙破晓》游戏,江苏智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腾讯手游平台上推广《屠龙破晓》游戏,该游戏由绍兴上虞掌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比对,《屠龙破晓》的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界面、特殊功能设计,角色与武器、服装、首饰、技能之间的特殊关联关系以及在地图、怪物、NPC、玩法等的玩家特有习惯设计方面,均与其《热血传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且运营方在游戏推广过程中自认《屠龙破晓》抄袭自《热血传奇》,侵害了其《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不属于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在安徽省内跨辖区管辖的案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认为,网络游戏的人物角色、服装、道具、地图、场景、配乐、旁白等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美术、音乐、文字等一般作品,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的“程序”或“文档”,故本案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角色、装备、道具、界面、特殊功能设计及各元素之间的特殊关联关系、玩家特有习惯设计方面均通过运行计算机软件实现,与计算机软件密切联系,实践中容易混淆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准确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著作权之间的区别,裁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利益。(本案案例刊载于《中国版权》2019年第一期)
八、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与戚万辉、蚌埠艺荣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是经凤阳县教体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2013年7月1日经凤阳县民政局批准,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戚万辉原是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的教师,后成为该学校一名投资人,2016年5月退出,同年7月离开该学校。2016年9月28日,戚万辉在蚌埠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蚌埠艺荣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教育信息咨询、艺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等,但其未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戚万辉未经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许可,在网络媒体上,冒用该校简介、宣传资料、图片、历届毕业生的合影照片、会议照片、教学成果等,以“蚌埠艺荣高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将其注册成立的蚌埠艺荣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附于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招生图片旁,同时宣称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在蚌埠航运技校院内成立蚌埠艺荣高考学校。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戚万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相关网站中的侵权宣传信息;二、戚万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蚌埠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戚万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83000元。四、驳回凤阳艺荣高考补习学校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营学校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营利性商事主体,但其学校名称经过使用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助力。
九、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辰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山与孙晶、北京燕山出版社有限公司、合肥新腾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智能语音及语言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电子政务系统集成及芯片等产品开发的软件企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多次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科大讯飞公司系第1959350号“科大讯飞Iflytek”、第1967743号 “科大讯飞Iflytek”、第5440612号“讯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8年3月,科大讯飞公司在百度搜索“讯飞云”时,发现吉林辰迅公司擅自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产品名称,并在网站醒目位置使用“讯飞互联”等字样,该行为易使公众对吉林辰迅公司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科大讯飞公司的商标权。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远程视频系统,组织双方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当场制作调解协议,并传输给吉林辰迅公司,吉林辰迅公司即刻打印盖章回传,实现案件当庭调解。
江山于2003年3月开始翻译美国作家梭罗的《种子的信仰》,2004年9月结束原始译稿,2005年6月24日与上海六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006年7月,江山查到数十家网站销售的燕山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译者孙晶编译的《种子的信念》推荐语存在侵权,认为孙晶翻译的《种子的信念》一书与其翻译的《种子的信仰》一书相比较存在大量精心修改、相同或类似文字,甚至沿袭其书稿中许多错误。江山于2011年9月曾委托律师向北京燕山出版社发出律师函,就《种子的信念》一书涉嫌抄袭向该社提出交涉,因未得到反馈遂提起诉讼。由于本案被告孙晶居住于瑞士联邦,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采用远程系统审理此案,实现中国和瑞士远程视频庭审,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典型意义】
两案分别为我省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调解和开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体现了智慧法院建设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应用成果,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为当事人减少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十、叶典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叶典军受翟守杰(已判决)委托,在位于湖南省醴陵市其自己经营的鸿利花炮厂内生产假冒“喜尔美”品牌的烟花爆竹,并制作防伪标签。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叶典军委托他人分四次运输给翟守杰喜尔美烟花爆竹共计价值555924元。2016年12月,翟守杰在销售假冒喜尔美烟花爆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徽强隆烟花爆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查扣的烟花爆竹进行鉴别,属假冒“喜尔美”品牌的产品。被告人叶典军于2017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典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359990元依法予以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人身刑与财产刑并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对其不适用缓刑,判处共计40万元的罚金,追缴近36万元的违法所得,从经济上摧毁被告人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能力,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