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新旧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新旧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一部分第一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第一部分第一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案。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原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原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分案申请提出的同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一部分第一章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第一部分第一章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审查员应当核实双方主体资格。需要核实双方主体资格的情形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4.3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以上为2014年68号局令中对指南进行修改的内容)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4.3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趋势。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投影设备类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清楚的投影设备的视图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必要时可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第二部分第四章

6.4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二部分第四章

6.4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但是,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快门的改进,其技术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快门结构或者曝光时间控制,即使申请人将照相机其他固有部件如镜头、取景器等部件写入权利要求中,这些技术特征也与照相机快门改进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它们属于对改进照相机快门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二部分第八章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第二部分第八章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部分第七章  

2. 审查用检索资料

2.1检索用专利文献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用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 的多国专利文献;纸件形式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的审查用检索文档和按流水号排列的各国专利文献;缩微胶片形式的各国专利文献。

专利局的电子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专利局的纸件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2.2检索用非专利文献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或纸件等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第二部分第七章  

2. 审查用检索资源资料

2.1检索用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用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 的多国专利文献;纸件形式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的审查用检索文档和按流水号排列的各国专利文献;缩微胶片形式的各国专利文献。

专利局的电子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专利局的纸件形式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美国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多国专利分类文摘等。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简称S系统)中供审查员检索使用的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CNABS)、世界专利文摘数据库(SIPOABS)、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外文数据库(VEN)、中国专利全文文本代码化数据库(CNTXT)和国际专利全文文本数据库(WOTXT)等。

2.2检索用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在S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或纸件等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再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因为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有与申请的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5.4.2确定检索要素

……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例如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为了全面检索,通常需要尽可能地以关键词、分类号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检索要素,并将用不同表达形式检索到的结果合并作为针对该检索要素的检索结果。

在选取关键词时,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而且在必要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及其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

……

5.4.2确定检索要素

……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例如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为了全面检索,通常需要尽可能地以关键词、分类号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检索要素,并将用不同表达形式检索到的结果合并作为针对该检索要素的检索结果。

在选取关键词时,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而且在必要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及其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

……

6.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6.2检索的顺序

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全面检索。例如,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为×××7/16…… (7/12优先),那么首先检索7/16,然后检索7/12;之后,还应当检索7/16及7/12之下属于不明显排除申请的主题的各个小组;最后检索覆盖申请的主题的高一级小组直到大组。如果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不止一个,那么还应当以同样的方法,在其他分类号的技术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审查员应当根据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检索的结果,考虑是否需要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有必要,应当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按照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方法进行检索。

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章第6.2.1及6.2.2节中的检索,没有找到对比文件,有可能是原来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这时,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在本章第6.2.1、6.2.2及6.2.3节的检索中,检索的时间顺序,即所查阅的检索资料的公开时间的顺序,一般都是相对于申请日而言由近至远。

6.2.4检索其他资料

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应当在检索用非专利文献(参见本章第2.2节) 中进行检索。

此外,审查员还可以查阅在上述第6.2.1至6.2.3节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中所引证的文件,以及查阅检索出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或专利说明书中“引证参考资料” 栏下列举的相关文件。

6.3具体的步骤

6.3.1机检方式

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例如,对于一个包含两个基本检索要素A和B的权利要求,基本的检索思路可以表示为:

将涉及检索要素A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A的检索结果;将涉及检索要素B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B的检索结果;然后将上述针对检索要素A、B的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结果。

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组合方式进行检索,例如:

(1)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2)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3)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4)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5)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其结果再与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或分类号的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当采用一种方式检索没有找到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这种方式可能遗漏的文献。比如在方式(1) 中,可能遗漏的文献有:含有至少与A、B之一相关的关键词,但未分在A的分类号下的文献;分类号至少与A、B的分类号之一相同,但不含有与B相关的关键词的文献。对于可能遗漏的文献,应当调整检索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如果针对检索要素A、B的结合没有检索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件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分别针对单独检索要素A或B进行检索的结果。如果技术方案包含有多个基本检索要素,例如基本检索要素A、B和C,在找不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献时,一般应该考虑基本检索要素的组合,例如考虑A+B、A+C和B+C的组合;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单独检索要素A、B、C。

此外,在计算机检索过程中,审查员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跟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2手检方式

在用手检方式进行检索时,审查员可以按照下述步骤查阅专利文献:

第一步,迅速浏览要检索的技术领域的审查用检索文档中专利文献扉页上的摘要和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日本、俄罗斯(包括原苏联)、德国(包括原联邦德国)、英国、法国和瑞士等国的专利分类文摘;中外期刊论文分类题录等,将那些初步判断可能与申请的主题有关的文件提出来。如果检索针对的申请有显示各种具体结构的附图,审查员可以把申请的附图与审查用检索文档中文件的附图一一对照,将那些附图所显示的结构特征与申请中的结构相同或者类似的文件提出来。

第二步,仔细阅读第一步中提出的那些文件的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以及有关文摘和题录所对应的文件,选出与申请较相关的对比文件。

第三步,仔细阅读和分析研究第二步中选出的文件的说明书部分,最后确定在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将引用的对比文件。

6.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6.2检索过程

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直到符合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6.2.1初步检索

审查员应利用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信息检索申请的同族申请、母案/分案申请、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交的与申请的主题所属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其他申请,还可以利用语义检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对比文件。

6.2.2常规检索

常规检索是在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节中的检索,发现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6.2.3扩展检索

扩展检索是在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例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使用硅基液压油的液压印刷机。发明使用硅基液压油,以解决运动部件的腐蚀问题。如果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对比文件,应当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一般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或者到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液压系统的特定应用技术领域,进行扩展检索。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分类号、关键词等。一般地,对于体现申请的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当优先用分类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了某一分类体系后,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表达。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意义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

6.3.3 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运用逻辑运算符对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在某一检索系统/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对比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例如,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直至大组,甚至小类,也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关联性发现新的适合的分类号;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在形式、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6.2检索的顺序

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全面检索。例如,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为×××7/16…… (7/12优先),那么首先检索7/16,然后检索7/12;之后,还应当检索7/16及7/12之下属于不明显排除申请的主题的各个小组;最后检索覆盖申请的主题的高一级小组直到大组。如果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不止一个,那么还应当以同样的方法,在其他分类号的技术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审查员应当根据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检索的结果,考虑是否需要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有必要,应当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按照本章第6.2.1节所述的方法进行检索。

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章第6.2.1及6.2.2节中的检索,没有找到对比文件,有可能是原来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这时,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在本章第6.2.1、6.2.2及6.2.3节的检索中,检索的时间顺序,即所查阅的检索资料的公开时间的顺序,一般都是相对于申请日而言由近至远。

6.2.4检索其他资料

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应当在检索用非专利文献(参见本章第2.2节) 中进行检索。

此外,审查员还可以查阅在上述第6.2.1至6.2.3节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中所引证的文件,以及查阅检索出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或专利说明书中“引证参考资料” 栏下列举的相关文件。

6.3具体的步骤

6.3.1机检方式

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例如,对于一个包含两个基本检索要素A和B的权利要求,基本的检索思路可以表示为:

将涉及检索要素A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A的检索结果;将涉及检索要素B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B的检索结果;然后将上述针对检索要素A、B的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结果。

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组合方式进行检索,例如:

(1)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2)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3)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4)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5)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其结果再与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或分类号的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当采用一种方式检索没有找到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这种方式可能遗漏的文献。比如在方式(1) 中,可能遗漏的文献有:含有至少与A、B之一相关的关键词,但未分在A的分类号下的文献;分类号至少与A、B的分类号之一相同,但不含有与B相关的关键词的文献。对于可能遗漏的文献,应当调整检索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如果针对检索要素A、B的结合没有检索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件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分别针对单独检索要素A或B进行检索的结果。如果技术方案包含有多个基本检索要素,例如基本检索要素A、B和C,在找不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献时,一般应该考虑基本检索要素的组合,例如考虑A+B、A+C和B+C的组合;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单独检索要素A、B、C。

此外,在计算机检索过程中,审查员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跟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2手检方式

在用手检方式进行检索时,审查员可以按照下述步骤查阅专利文献:

第一步,迅速浏览要检索的技术领域的审查用检索文档中专利文献扉页上的摘要和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日本、俄罗斯(包括原苏联)、德国(包括原联邦德国)、英国、法国和瑞士等国的专利分类文摘;中外期刊论文分类题录等,将那些初步判断可能与申请的主题有关的文件提出来。如果检索针对的申请有显示各种具体结构的附图,审查员可以把申请的附图与审查用检索文档中文件的附图一一对照,将那些附图所显示的结构特征与申请中的结构相同或者类似的文件提出来。

第二步,仔细阅读第一步中提出的那些文件的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以及有关文摘和题录所对应的文件,选出与申请较相关的对比文件。

第三步,仔细阅读和分析研究第二步中选出的文件的说明书部分,最后确定在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将引用的对比文件。

8. 中止检索

8.1检索的限度

……考虑的原则是用于检索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与预期可能获得的结果要相称。

8. 中止检索

8.1检索的限度

……考虑的原则是用于检索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与预期可能获得的结果要相称。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低限度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CNABS、VEN、CNTXT、英文全文数据库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申请,还应当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化学结构数据库)。必要时可根据领域特点,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

第二部分第七章

10. 不必检索的情况

……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第二部分第七章

10. 不必检索的情况

……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以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判断。

12. 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以及所用的基本检索要素及其表达形式(如关键词等)、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12. 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检索的领域、数据库以及所用的基本检索要素及其表达形式(如关键词等)、,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第二部分第八章

4.11.1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员继续审查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可对申请作如下不同的处理。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的方式(参见本章第4.12节)来加速审查;对个别的问题,如有可能,审查员可以用本章第4.13节所述的方式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讨论;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第二部分第八

4.11.1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员继续审查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可对申请作如下不同的处理。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的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来加速审查;对个别的问题,如有可能,审查员可以用本章第4.13节所述的方式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讨论;。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4.12会 晤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章第4.11.1节(1) 中所述的情况,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审查员只要认为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反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

 

 

 

 

 

4.12.1  举行会晤的条件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不管是审查员约请的,还是申请人要求的会晤,都应当预先约定。可采用会晤通知书或通过电话来约定,会晤通知书的副本和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应当存放在申请案卷中。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

4.12会 晤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章第4.11.1节(1) 中所述的情况,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审查员只要认为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反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4.12.1  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不管是审查员约请的,还是申请人要求的会晤,都应当预先约定。可采用会晤通知书或通过电话来约定,会晤通知书的副本和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应当存放在申请案卷中。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

4.13 电话讨论

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员应当记录电话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对于电话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通常申请人应当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如果审查员在电话讨论中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则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但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电话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电话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通常申请人应当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如果审查员在电话讨论中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则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

第二部分第一章

3.1.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部分第一章

3.1.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第二部分第十章

9.1.1.1 人类胚胎干细胞

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9.1.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9.1.1.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部分第十章

 

9.1.1.1 人类胚胎干细胞

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9.1.1.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9.1.1.2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部分第三章

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

第四部分第三章

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指明最主要的具体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

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3. 审查文件的核查与实质准备

3.4 审查的顺序

3.4.1 一般原则

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本章第3.4.2节所述的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但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照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3.4.2 特殊处理

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

(1)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2)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3)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3. 审查文件的核查与实质准备

3.4 审查的顺序

3.4.1 一般原则

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除本章第3.4.2节所述的特殊情况外,都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但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照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3.4.2 特殊处理

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

(1)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2)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3)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第五部分第章  专利费用 第五部分第章  专利费用
7. 缴费信息的补充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

7. 缴费信息的补充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

第五部分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五部分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申请人提出的延迟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背景和主要过程

2017年底,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改进专利审查质量”为目标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完善性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形成《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次《指南》修改任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改进专利审查质量”的指示精神,引导创新主体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固化有益审查实践经验。二是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专利保护与专利审批要求和社会对提高审查工作服务水平的诉求,对专利审查制度进行完善。三是进一步规范审查相关事务,对现行《指南》中涉及专利申请事项的不清楚、不合理之处进行澄清和优化。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6.7.2.2节)

1. 明确按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第5.1.1节(3))

现行《指南》中对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仅仅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明确规定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理解。

此次修改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中,明确“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案”,从而明确了审查标准,消除了理解上的分歧。此外,删除“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并作结案处理”,使行文更加简洁。

2. 修改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的相关规定(第5.1.1节(4))

此次修改删除现行《指南》中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明确有资格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初步审查中,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同时对发明人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应性修改。

与此同时,对提出分案或再次分案申请时涉及办理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的手续作了规范,即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原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原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分案申请提出的同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 修改权利转移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第6.7.2.2节(2))

为确保转让或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转让和赠与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列举了需要进一步核实转让或者赠与双方主体资格的情形。

(二)关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3节,新增第4.4节)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指南》进行了修改(第68号局令),将属于通电后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范围之内。

为了使现有审查规则符合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发展趋势,同时使现有审查规则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审查员和申请人使用,此次修改一方面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审查规则中有关产品名称、视图提交和简要说明的内容合并为《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节,同时对产品名称、设计图片或照片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并进一步简化提交视图的要求。

(三)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6.4节,第八章第4.2、4.10.2.2节)

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引导高质量专利申请,推动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进一步规范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

第二,为进一步完善“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相关规定,强调不能仅仅依据区别特征的一般作用或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而应首先根据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进一步强调在适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时,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上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

第三,为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引导高质量专利申请,明确在评价创造性时,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其中“技术问题”通常为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提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相应增加了一个实例(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

第四,为回应社会需求,规范审查员在创造性评述时对公知常识的引用,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首先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对于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的,审查员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4))。

(四)关于检索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5、6、8.1、10、12节)

为将审查实践中总结出的有关检索的有益经验进行固化,提高审查员检索效能,修改《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具体包括修订有关审查用检索资料的形式和类型;重新编写检索过程和检索策略的规范;规定检索的最低限度数据库,进一步明确中止检索的原则;完善“不必检索的情况”的规定;规范检索信息记录的内容等。

(五)关于会晤、电话讨论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4.12、4.13节)

1. 修改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的相关规定(第4.11、4.13节)

为了提高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效率,促进审查员对于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放宽了电话讨论的限制。主要包括:一是放宽讨论的时机限制,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只要有需要都可以启动电话讨论,并非仅用于继续审查程序;二是放宽讨论的内容范围,使讨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形式问题,也包括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或者申请中存在的问题等;三是将启动讨论的主体扩展为审查员和申请人;四是将电话讨论等方式和会晤并列,不再将电话讨论等方式置于仅用于解决个别问题的次要位置。

此外,还新增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作为审查员与申请人进行讨论的方式,便利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

与之相适应,为了避免给审查员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审查员记录并存档电话讨论的内容不再作强制性要求。

此次修改还明确,对于在前述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申请人均需要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

2. 修改会晤的相关规定(第4.12节)

为促进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与效率,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举行会晤的原则,即“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会晤影响审查工作,列举了审查员可以拒绝申请人会晤请求的情形,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同时,适当放宽了举行会晤的时机限制。现行《指南》将会晤举行的时间严格限制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然而,在审查实践中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进行会晤的需求,尤其是当申请的技术方案非常复杂,有必要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通过会晤来现场演示或解释发明的技术方案,此类会晤能够帮助审查员准确理解发明、客观认定事实、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同样有利于申请人理解即将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的事实基础和理由。因此,此次修改规定审查员和申请人可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发起会晤约请或要求。

(六)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3.1.2节、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

近年来,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创新主体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专利保护要求日渐迫切。为顺应这一趋势和要求,在调查国内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参考国外专利局相关做法的基础上,拟通过此次《指南》修改,不再对“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技术”的专利保护以专利法第25条为由持完全排斥态度。

此次修改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3.1.2节中对“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增加了排除性规定,明确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同时对应删除现行《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的内容,并在第9.1.1.2节中明确“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七)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相关内容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3.3节)

在不损害请求人请求权的前提下,为减轻请求人全面说明各种证据具体结合方式的负担,突显案件争议焦点,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快速解决双方争议,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次修改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指明采用结合对比方式,并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八)关于三种专利申请的审查顺序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新增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

1.集中规定三种专利申请的审查顺序(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

为系统性地对三种专利申请的审查顺序进行统一规定,此次修改删除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在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节,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顺序的一般原则、优先审查程序、延迟审查程序,在《指南》中以集中方式予以规范。关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形也集中在该新增的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4节中。此外,还特别明确,“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而对于继续审查和分案审查的审查顺序不再进行具体规定。

2.明确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第五部分第七章8.2节)

同日申请是指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目前,实用新型的授权周期短于发明优先审查的授权周期,因此,在同日申请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快速审批授权的情况下,再对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将会造成优先审查行政资源的浪费。故此次修改明确,对于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同时,为与已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一致,此次修改将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种类扩展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

3.增设延迟审查程序(第五部分第七章8.3节)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改进审查周期管理,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的要求,在现行《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增设第8.3节,引入延迟审查程序,并明确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的时机和延迟审查的期限。

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的时机限定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并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的期限依申请人请求可以为1年、2年或3年。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此时申请人提出的延迟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其中“必要时”一般指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影响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依职权中止该专利申请的延迟等待,使之进入正常审查程序,或者自行进行处理。

(九)关于缴费信息补充相关内容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

现行《指南》规定申请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缴纳专利费用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为了方便申请人补充缴费信息,2017年1月1日“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目前使用该系统补充缴费信息的比例已达95%以上。使用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的比例不断下降,其中很多还属于通过网上系统补充信息之后又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重复补充的情形,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进行交叉核实,降低了费用审查的效率。为此建议取消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补充缴费信息,统一调整为通过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专利缴费信息。在指南中体现为“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这种上位表述,具体的缴费信息补充方式适时通过公告的形式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