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制定宗旨】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问题,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送达原则】法院开展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送达,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送达事项转委托他人进行,不得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
第三条 【送达范围】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均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立案受理后的首次直接送达。
第四条 【送达方式】原告代理律师的送达行为代表本院,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不得适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五条 【授权委托】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师出具《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委托其向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送达法院诉讼文书、诉讼材料。
第六条 【签收规范】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受送达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签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拒收处理】受送达人当面拒收的,且经解释说明拒收的法律后果后仍拒不签收的,经录音录像、拍照证明送达现场情况后,结束送达。受托送达的律师应向本院如实报告送达情况。
第八条 【送达期限】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广州市内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广东省内(不含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广东省外的送达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从其接受委托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经受委托人申请,可延长一次。期限届满授权自动失效。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送达的期间扣减审限。
第九条 【情况反馈】送达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需保存相应送达凭证,并在送达期限内及时将《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以及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交回本院。
送达不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师需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受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和诉讼材料以及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交回本院。本院终止委托事项并依职权送达。
第十条 【送达监督】《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载明本院联系方式、案件查询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方便受送达人与本院联系,核实、确认案件情况。
第十一条 【拖延送达】原告代理律师在受托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不能送达或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本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相应责任,并向其所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由该律师协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拒不配合的处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或虽经委托送达成功但有关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审判团队应审核相关送达情况,进行再次送达。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