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解析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随着品种权申请与授权量不断增加,品种权争议和纠纷持续增长,品种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技术性强,亟需形成和发布一批典型案例。2018年11月6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科技发展中心在陕西杨凌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1日,在2019中国种子大会种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精彩解析。

他说,这是第一次发布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是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执法的信号,一个月时间,网络转载量大128万。农业农村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营造良好种业创新环境和营商的重要举措,对正确引导植物新品种维权执法没加大对侵权者的震慑,增强权益人维权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390余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十大案例中,2件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另外4件已入选中国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评选标准:社会影响、所涉问题典型性、涉案作物种类的分布、案件类型。从审理程序看,这十大案例,既有品种权侵权诉讼案件,也有品种权宣告无效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中争议激烈,大多数诉讼案件已经经过二审程序,甚至启动并进入再审程序,社会影响大,备受种业企业关注。从作物类型分布看,尽可能涵盖到更多作物种类,十大案例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麦、大豆、大白菜五种作物,这些品种科研投资大,培育时间长,种植面积广,经济效益好,是我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所形成的育种创新成果典范。这些典型案件的审理裁决,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执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一、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金海5号”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第92号,是甘肃省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品种权侵权鉴定结论的解释与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由于DNA指纹检测的位点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的性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如DNA指纹检测表明品种间差异位点为1的,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此时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承担。

二、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诉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玉米“先玉335”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为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获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例,涉及法院证据保全程序与制止侵权合理费用的补偿问题。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先玉335”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得的授权新品种,本案判决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所有授权品种的保护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三、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玉米“郑58”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是关于我国玉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请求赔偿的金额特别巨大。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尽管判定品种权侵权行为成立,但审理法院考虑到德农公司已经支付“郑单958”品种权许可费2000万元,并为生产“郑单958”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因培育“郑单958”必须使用亲本“郑58”,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亲本“郑58”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以赔偿费弥补其损失;在确认被控侵权人所获利润远超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数额的前提下,全面支持该项赔偿请求。

四、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互诉侵害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86号,是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涉及杂交品种父本和母本品种权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因无法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互诉品种权侵权,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等问题。

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合作选育杂交品种的,如果没有就后续权利及亲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应视为合作双方均有权使用对方亲本生产杂交品种。

五、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玉米“吉祥1号”品种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为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著录事项变更登记虽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涉及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明确品种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公示的,品种权转让行为不生效。品种权许可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违反约定销售形式的行为,但无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宜通过违约之诉解决。

六、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诉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温文玲侵害大豆“中黄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是关于大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表明遵守种子标签制度,如实进行标签是种子生产销售企业的合法义务。

七、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田学军侵害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是涉及如何判定农民自繁自用种子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界定了农民自繁自用种子的范围

八、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大白菜“华耐B1102”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为涉及蔬菜类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尽管被告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起品种权无效程序,但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以避免诉讼期限过长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

九、姚远请求宣告玉米新品种“龙聚1号”品种权无效案

点评:本案是品种权因授权品种不具有特异性而被宣告无效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十、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侵害小麦“西农97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是关于小麦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典型案例。

涉及如何确认鉴定程序与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强调权利人应采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程序,并使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将无法有效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权利人应采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收集程序,并使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将无法有效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几个重要问题

1、关于品种权侵权行为认定

种子法第28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品种权实施

(1)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许可

形式:自己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独占许可排他(独家)许可,普通(多家)许可、交叉许可、制许可实施

(2)申请权或品种权的转让

品种权转让

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依法转让。转让申请权和品种权时,当事人应该定力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3)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犯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再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品种权纠纷案件类型和司法管辖

按照案件性质分类:

1.是否应当授予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授予品种权品种更名纠纷案件

4.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5.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

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7.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8.转让申请权和转让品种权纠纷案件

9.侵犯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10.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11.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12.植物新品种权临时保护期纠纷案件

上述第1-5类案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上述第6-12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以现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5)关于新品种复审

审批机关设立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也可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宣告无效,或者对授权新品种的名称进行更名。

来源 |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