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转载其新闻作品构成侵害著作权

作者|史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新媒体层出不穷,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日益激烈。一方面,传统媒体辛苦采编却不断丧失市场,另一方面,新媒体利用技术优势,聚合传统媒体及门户网站新闻内容向用户分发推送,不断抢占市场份额。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链接、转载行为的便捷性,为作品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某些网络新媒体未经许可,肆意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链接和聚合经营的法律责任问题,是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新课题。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即是互联网环境下较为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对新媒体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行为性质的认定,而法院最终确定的裁决尺度,特别是结合个案情形判决较高的赔偿额,对于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规范网络转载,打击和遏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对相关新闻作品提供链接服务,其只有在证明对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才能免责。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侵权赔偿标准,以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信息

一审:无锡中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588号

案件摘要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快报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发现“今日头条”手机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新闻作品。另,头条网(www.toutiao.com)的ICP备案显示备案号为京ICP备12023439号,主办单位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苹果系统中“今日头条”App下载页显示的开发者是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安卓系统中“今日头条”客户端显示的开发者是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字节跳动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

法院认为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

涉案6篇新闻作品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但其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依据与6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分别签订的《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6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1、《打工妹……》《9旬老太……》2篇文章显示于今日头条客户端时,左上角都标明了具体的上传用户名称,结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成都商报和汉网注册头条账号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的后台记录,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系第三方头条号上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不应对该2篇文章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上使用了另外4篇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虽主张其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但本案缺乏证据证明用户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故字节跳动公司该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1、因头条网的ICP备案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且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为头条网及今日头条客户端的经营者和运营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安卓应用系统下的开发者信息为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字节跳动网络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信息网络传播的中枢,是连接版权人、用户及各种的桥梁和媒介,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其法律责任的考量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有效节约诉讼成本而又不阻碍技术的发展。但是,此种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创新、促进知识生产为核心。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支持赔偿金额10万元。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予支持。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文章《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字节跳动公司上诉主张《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系合作作品,未经合作作者唐奕同意,现代快报公司不享有该文章著作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现代快报刊登的《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署名“现代快报记者唐奕朱鲸润”。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与朱鲸润签订了《职务作品创作合同》,朱鲸润在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与工作性质相关的新闻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二审查明,《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一文系唐奕在现代快报公司工作期间,与朱鲸润共同采编撰写,唐奕也确认该文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著作权,可单独提起诉讼。

二、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构成侵权

首先,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公证保全证据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使用了涉案4篇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称其与第三方网站签订了以链接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相关协议,且第三方网站存在涉案作品,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用户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另外,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9395号公证书中4篇文章的后台信息的URL地址并无与之对应的今日头条客户端页面显示信息予以佐证,且该公证保全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系在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起诉后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侵权事实发生时后台信息显示的相关情况。

最后,即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仅对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链接服务,其亦构成侵权。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为能多见见孙子……》《女子民政局……》2篇文章分别系从与其有授权许可协议的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链接而来,但是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与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签订的合作协议均明确约定其可设链转载的内容为该两家网站“自有版权内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在协议中要求两家网站承担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却未要求其提供任何关于其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为能多见见孙子……》一文左上角虽有“中国江苏网”字样,但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该文对于作者的明确记载足以引起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注意,而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却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未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对合作网站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进行筛选甄别,进而避免所链接的作品不是其合作网站自有版权作品情况的出现。因此,可以认定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另外,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仪仗队……》《煤气泄漏……》2篇文章系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链接而来,但其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终止,而今日头条客户端登载《仪仗队……》《煤气泄漏……》两文时间为2015年9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称其与新浪网的协议可续展执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无权对新浪网内容设链转载。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一审期间,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未提供其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侵权所受损失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主张法定赔偿。今日头条系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媒体,经营规模大,涉案文章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受众多,影响范围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以上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00元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