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30余年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庭”已从凤毛麟角的新生事物,变成标准配置,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难以破题。
今年初,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问题终获回应。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为何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设法庭如何激励保护创新?近日,南都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任庭长罗东川,介绍新设法庭背后的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任庭长罗东川。
【知产庭发展30余年】
从凤毛麟角的新事物到举目可见的标准配置
南都: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从数量、人员配置、审判模式等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
罗东川:从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件专利权纠纷案件起,迄今已逾30年。历经30余年发展,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庭”从凤毛麟角的新生事物,变成了举目可见的标准配置。
知识产权审判庭已经实现全地域、全层级、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200余家中级人民法院、160余家基层人民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外,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体系逐步建成。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2017年起,先后批准设立南京等19家知产法庭,跨省内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有关知识产权案件。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
从人员来看,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也不断壮大。据统计,全国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超过5000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普遍具有较高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南都:此前曾有学者建议设置3-5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而最终方案是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设在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罗东川:虽然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的作用,但多年来,实践中对知识产权裁判标准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的批评并未因此减少,反而更突出。有关问题必须在体制机制层面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设立多个上诉法庭分区域受理有关上诉案件,只是将该类案件二审法院的数量由32个减为3-5个,并没有产生质的飞跃,“盲人摸象”现象并未改观,各上诉法庭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彻底有效解决。
从域外经验看,各主要国家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也都是将有关案件集中到一个机构审理。
从审判效率角度来讲,实现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对接,是解决“专利案件审判周期长”问题的关键。如果民事二审案件分散在全国多个高院层级的上诉法庭,而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集中在北京高院上诉法庭,那么仍然不能实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诉讼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配强知产法庭班底】
25名法官一半博士、1/4海归
南都:最高人民法院是怎样“调兵选将”配强知识产权法庭人手的?
罗东川:首先是加强班子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法庭庭长,选配了三名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副庭长。考虑到知识产权法庭组建时间较紧,所需人员数量较多且来源比较分散,我们采取分阶段分批次的方式逐步实施人员选任工作。法庭挂牌前,配备庭长1名、副庭长3名,员额法官25名,法官助理25名,书记员25名,司法行政人员若干名。这些法官少量从最高人民法院选派,大多数从东部知识产权审判较为成熟的地方法院借调,还有3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挂职交流干部。借调期为1-2年,期满后通过考核等方式择优遴选到知识产权法庭工作。
这次人员选调,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经过了层层筛选,可以说是优中选优,我们就是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第一批到岗的25名法官,全部是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一半是博士,1/3有理工科背景,1/4有海外留学经历。
南都:您此前说,知识产权法庭的挂牌只经过2个月的筹备,请问2个月的筹备期重点做了哪些工作?
罗东川:2018年10月19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天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由三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的业务组、人事组、保障组,同步推进各项组建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案件受理范围、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程序衔接等问题,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我们加强了信息化技术运用,将虚拟现实技术(VR)、现实增强技术(AR)、远程高清变焦视频传输技术等运用于知识产权法庭,解决专利案件质证难问题。同时探索建立诉讼材料电子寄交、裁判文书电子送达机制,减轻当事人和国家财政负担。此外,还探索将工作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文书样式嵌入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典型案例数据库,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带动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提升。
【应对知产案件上升】
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
南都: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和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新设法庭如何应对大量涌入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罗东川:的确,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很多审判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提高审判效率,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坚持以案定编、以案定额,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还要强化队伍管理,深入挖潜,拓宽法官来源,明确职业发展预期,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同时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能。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活动的深度融合,切实减轻事务性工作负担。另外还要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南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知识产权法庭仅受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七类上诉案件,是出于何种考虑?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专利等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对案件类型、程序衔接、审判权运行机制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法庭的运行有了基本依据和规范。
【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
让损害赔偿匹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南都:去年,中央层面曾提出引入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如何推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还有哪些举措?
罗东川:与其他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和因果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加之有关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权利人证明他人侵权并因侵权受到损失的难度较大,需要付出更高的证明成本和维权代价。由于当事人难以提交有效证据,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和复杂,社会公众尤其是权利人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推动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在专利法修改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为损害赔偿的确定建立可靠的证据基础,努力使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同时,加大恶意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还要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将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赔偿范围,由侵权败诉方承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今后,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真正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采写:南方报业全媒体记者、南方都市报记者程姝雯 刘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