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的关系

作者 | 庞明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关键词:主题名称,技术特征,不纯正

一、从谜语中的“谜底”与“谜面”的关系说起

专利权利要求中,包括“主题名称”和诸多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主题名称”所指向的技术方案。由诸多技术特征一起构成的“技术方案”,需要用一个“主题名称”来概括,这样一来,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就成为“技术方案”的外在表现。可见,“主题名称”本身并不是“技术特征”,而由诸多技术特征一起构成的“技术方案”才是其本质内容。尽管我国施行专利制度已有三十年,但业内对“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的关系,还存在着不少错误的理解。本文先以谜语中的“谜底”与“谜面”的关系,来说明“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的相互关联与区别。

“一朵芙蓉头上戴,锦衣不用剪刀裁,果然是位英雄汉,一唱千门万户开。” 这是一首小朋友耳熟能详的谜语的谜面,写得十分优雅传神,众所周知,其谜底是“大公鸡”。

谜面中的每一句话,都可以看做是一个“技术特征”,四句话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指向谜底的技术方案。这四个“特征”集于一身,只有大公鸡能实至名归。而雄性孔雀也可能符合上述的大多数特征,但其没有“一唱千门万户开”的特点,故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上述四个特征的集合,直接指向了“大公鸡”这种家禽。

二、“主题名称”的“纯正性”及其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专利权利要求方面的道理是一样的。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之前的权利要求的“引用”,其只能“照搬”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因此,“主题名称”只对独立权利要求才有意义。本文只限于讨论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

(一)“纯正”的主题名称

下面,我们以照相机的权利要求(示例性)为例,来说明“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一种照相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安装于机身上的光学镜头系统;快门,用于控制光学镜头系统的聚焦成像;成像介质,用于存储记录并再现成像。”

上述权利要求中,“照相机”是“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之后的一段文字是其全部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了一种照相机。但照相机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类型,本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是由这些技术特征共同指向的某种设备,该设备就是特定的照相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题名称”是所有技术特征共同指向的“标的物”,“主题名称”本身与“技术特征”的性质是“表里关系”,两者密切联系,却有本质不同。

上述案例中的照相机作为“主题名称”,直接表明了“标的物”——照相设备,其中不含有任何修饰的“定语”,因此,本文将这类直白的“主题名称”称之为“纯正的主题名称”,或者说,这是标准的“主题名称”的表达方式。

(二)“不纯正”的主题名称

本文认为,“不纯正”的主题名称是指在“标的物”中,除了“直白”的主题名称外,还包含了其他的限定内容,使人在理解过程中需要小心翼翼地分析,才能找出实实在在的主题名称。以下举几例说明:

1.含有“引用关系”的主题名称在星河公司诉润德公司排水管道专利侵权案【1】中,出现了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和“6、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

其中,权利要求1为“纯正的主题名称”,而权利要求2、6中,则出现了“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的修饰语,即“修饰语+主题名称”,本文称之为“非纯正的主题名称”。

这些出现在“非纯正的主题名称”中的修饰语,其本身是否属于技术特征?如果属于“技术特征”,其对整个技术方案有什么限定作用?如果不属于技术特征,其作用又到底是什么?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属于产品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除了修饰语外,其主题名称是“制造?.的方法”,属于方法类权利要求。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2中修饰语限定的是采用该制造方法所制造出来的“产物”,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显然,该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1是存在对应关系的,即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具有关联性,如果权利要求2的制造方法得出的产物与权利要求1的产品不同,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就缺少关联性。对于这种关联性,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其只表示两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因此,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在“人格”上,权利要求2独立于权利要求1,但的确又与权利要求1存在着某种关联,我们应对这种关联予以注意。

PCT申请指南》中,第5.19规定【2】:

一项权利要求即便不属于细则第6.4条定义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含有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引用。对不同种类权利要求的引用就是一个例子:“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装置”,或者,“用于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类似地,在插头和插座的情况下,一项请求保护某个部件的权利要求中,可以引用与其对应的另一个部件,例如,“用于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这类权利要求,就不是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它并不含有所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中的限定特征,仅仅是说明与所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有功能性的关联。

2.“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表里不一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实际上应体现出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主题名称”的限定下,“技术特征”的集合,才构成了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因此,“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应保持高度的逻辑一致性。但实务中,常常出现“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相背离的权利要求,请看下面的例子:

“1、一种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3】,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印刷电路板,它具有数个铜接点;(b) 提供一第一槽体,它装设有数根喷水管,并有一化学锡药液自所述喷水管内流出,而形成一喷水管式水幕,且所述印刷电路板被放置于所述第一槽体中;(c) 装设数根排水管,它们位于所述第一槽体下方,用以排出所述药液;(d) 提供一第二槽体,用以从所述排水管接纳所述药液;以及(e) 提供一第一泵,它用以将所述化学锡药液由所述第二槽体抽送至所述第一槽体,且于所述第一槽体内形成一液位差,而所述数根排水管在排出所述药液同时,在所述第一槽体的两侧形成一侧边液位,且与所述喷水管的一中央液位形成所述液位差,并从所述喷水管流出至所述印刷电路板上,以使所述铜接点得以被置换成一锡接点。”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是“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顾名思义,该方法应包括能够实现“铜锡置换”的步骤,即以这些步骤(技术特征)来实现铜锡置换。但该权利要求(a)- (e)步骤中,却包括了“提供印刷电路板、第一槽体、第二槽体和第一泵”和“装设数根喷水管”和“数根排水管”这些特征。这些步骤其实是关于“铜锡置换”设备的制造方法,而非“铜锡置换”方法本身所需要的步骤。按照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限定,任何人在进行“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作业时,必须先自行制造“铜锡置换”设备;或者说,该权利要求所指向的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的“假想敌”,必须是一个“铜锡置换”设备制造者,然后该制造者再利用这个设备进行“铜锡置换”。所以,这类“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相背离的权利要求,属于典型的“表里不一”,亦即本文所称的“不纯正”的权利要求。

3.主题名称中含有“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

“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何影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难以简单回答。先看看下面的案例:

“1、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3)上的墨盒4,用于通过一供墨针(6,7)向打印头(5)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14,15)的杠杆(11,12),该墨盒包括:·墨水容器(41;51),…….;

·供墨口(44:54),…….;·多个电触点(60),…….;以及·悬垂件(46;56),…….。”

“纯正”权利要求的写法是主题名称要简单明了、直来直去,即“一种墨盒”,其包括……(具体的技术特征)。但上述权利要求的写法十分特别,在主题名称中出现了“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3)上”的限定,且在主题名称之后,又补充了“用于通过一供墨针(6,7)向打印头(5)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14,15)的杠杆(11,12)”的限定。

“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3)上”这一限定,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用于通过一供墨针(6,7)向打印头(5)供应墨水”这一限定,又属于关于墨盒的具体结构的特征;而“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14,15)的杠杆(11,12)”,又是对主题名称中出现的“托架”的进一步限定。广义地看,这些限定统统都可以看做是对主题名称的限定,既然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墨盒”,就应该对墨盒自身的结构特征进行限定;显然,该权利要求的撰写者也不认为“托架”是墨盒的组成部分,而只是其安装环境。但既然“托架”与“墨盒”都写入了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其主题名称扩大到包括“托架”和“墨盒”,即一种“与该托架配合的墨盒”,因此,其属于“不纯正的主题名称”。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写入前序部分的“托架”结构特征对确定保护范围的影响呢?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我国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依照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来审理,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中,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可见,为了落实“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应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将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合在一起,共同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请求保护的范围。

因此,凡是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都应予以考虑。美国专利审查手册第2111.02节的规定中,也涉及当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出现“目的”或“用途”限定时对保护范围的影响。该规定认为:前序部分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影响只能依据案件事实,依据个案原则来确定。关键是对写入前序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对确定保护范围带来实质影响。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Pitney Bowes, Inc. v. Hewlett-Packard Co.一案中认为,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构成了对权利要求的限定,或者,前序部分必然地使得权利要求变得鲜活、生动而有意义,那么,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就应被认为是权利要求的实质部分。在Kropa v. Robie一案中,法院认为,“摩擦部件”对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必要的,其中的“摩擦”一词使得权利要求“变得鲜活和有意义”,因此,前序部分构成了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制。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前序部分仅仅是描述产品固有的特性或方法的目的时,则不构成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制。

总之,美国法院认为,在审查时必须对写在前序部分的目的或者使用环境予以评估,看其是否导致了所请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产生结构上的差异(对于方法权利要求来说,则考察是否有操作层面上的差异);如果有差异,则表示其对权利要求构成限制。

与上述美国的观点相类似,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3.1.1提出的观点也十分鲜明: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对于权利要求中含有“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带来的影响,中美两国的观点相当一致,均认为: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这些用语的影响,如果这样的描述对保护范围构成了实质的影响,则应认为其对权利要求起到了限定作用。

三、结语

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的关系,是专利法原理中的基本关系。通常意义上,应采用“纯正的主题名称”来撰写权利要求。但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为了体现与现有技术的差别,运用撰写技巧,便出现了“不纯正的主题名称”,这无疑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带来了许多问题。本文对“不纯正的主题名称”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作出初步梳理,探讨“不纯正的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本文认为,含有“不纯正的主题名称”的权利要求属于撰写技巧上的一种选择,其对保护范围确定有何影响,专利申请人应有足够预期。凡是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内容”,不论是否出现在“主题名称”部分,都可能对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本文特意区分了“表面上”含有引用关系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独立作用。

注释:

【1】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3月14日访问:http://ipr.court.gov.cn/js/zlq/201208/t20120801_149723.html

【2】5.19 A claim may also contain a reference to another claim even if it is not a dependent claim as defined in Rule 6.4. One example of this is a claim referring to a claim of a different category (for example, “Apparatus for carrying out the process of Claim 1 …,” or “Process forthe manufacture of the product of Claim 1 …”). Similarly, in a situation like a plug and socket example, a claim to the one part referring to the other cooperating part, for example, “plug for cooperation with the socket of Claim 1 …,” is not a dependent claim as it does not expressly contain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arlier claim from which it depends, rather it only has a functional relationship to that earlier claim.

【3】该案例为“一种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01139459.5。

【4】该案例的专利号为:200410001693.2。为简化起见,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