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刑事/侵犯著作权罪/移动阅读/网页转码/复制/信息网络传播

裁判要点

在网页转码过程中,将转码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仍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的行为,超出了转码所必须的技术过程,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公司”)系“易查网”(域名:yicha.cn)的经营者,该网站通过在网页植入广告获利。被告人于东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其于2012年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的方案,即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并提出了具体的开发要求。开发完毕后,用户可在该网站搜索并阅读小说。

2013年底,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发现“易查网”涉嫌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后,向其送达侵权通知函并报案。根据玄霆公司就该网站所作证据保全公证及公安机关所作的网络勘验,“易查网”小说搜索结果的“来源”处会标明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但搜索及阅读网页的URL地址为“易查网”地址。

201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扣押到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后委托鉴定,鉴定人员利用上述硬盘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到相应小说;将从该网站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比对,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

同年4月21日,于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易查公司赔偿玄霆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并获得谅解。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质询,其陈述:在送检的硬盘中并未发现被告人所说的自动删除机制;若连接到互联网环境进行鉴定,该网站的运行情况与局域网环境相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易查公司及被告人于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根据于东对开发人员所提要求,“易查网”经用户触发转码形成小说缓存,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会自动删除该缓存。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易查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于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扣押的硬盘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也即复制,该复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经营者在转码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若该复制是短暂的、临时的,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且属于转码技术必要的组成部分,则不一定侵害他人著作权。但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踏入他人著作权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用户可在“易查网”小说频道搜索、阅读小说,可据此认定“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易查网”的开发设想系提供搜索及转码服务,即“易查网”经用户触发转码形成小说缓存,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会自动删除该缓存。但根据鉴定报告所反映的事实,鉴定人在使用“易查网”服务器所搭建的网络环境中,可以在线阅读涉案小说,并从服务器硬盘中下载到涉案小说。可见,“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抗辩并不成立。据此,法院认定易查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涉案小说,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