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飞 、陈颖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而审理耗时较长,而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创新方式,引入先行判决机制,对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的良好效果。
1月22日,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与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被告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需立即停止对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对赔偿等问题暂不作出判决。这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首次作出先行判决。
诉讼期间被诉专利仍在被侵权,是否需要先行判决起争议
该案原告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某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原告专利产品的销量,悬而未决的诉讼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业务,遂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告又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先行判决申请。
法院查明技术事实,先行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原告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本案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可予以支持。
上海知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涉案专利技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比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并由上海知产法院聘请的技术咨询专家程晓鸣副教授和技术调查官陈立一同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勘验,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据此依法先行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