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历史、现状与展望

  李 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廖继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摘要:本文回溯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历史,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受案范围、管辖布局、上诉机制、便民机制等,并对其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关键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深刻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最终落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知识产权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历史性突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一、历史:审判质效提升的困局与破局
  
  (一)困局
  
  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毋庸讳言,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根本性问题仍然突出。一是影响裁判标准统一的体制性问题仍然突出。专利、垄断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的政策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原有审理体制下,该类案件的二审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裁判结果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以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为例,该类案件首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解释确定其保护范围,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一致,致使同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高级法院出现差异。二是影响审判效率提升的体制性问题仍然突出。我国实行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制”,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审查知识产权的效力,被告如质疑权利的有效性,需要单独启动行政无效程序。为保证民事侵权案件的公正性,法院经常不得不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就权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进而引发循环诉讼,导致一些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被迫拖延长达十几年。这种因审判体制机制导致的诉讼拖延和程序空转,为社会所诟病。
  
  自20世纪末以来,许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产业界人士一直纷纷呼吁尽快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提案、建议等150余件次,对于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问题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论证,形成了较为详实的报告。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时指出,只有通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体制优势。2016年全国工商联在召开座谈会24场、实地走访单位28个、深度访谈企业员工101人、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394份后形成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研报告》建议,“设立国家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终审法院”。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指出,“设立3个知识产权法院,只是加强了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的审判力量,并没有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问题,容易出现法律适用冲突,影响司法公信力。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成熟经验,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
  
  (二)破局
  
  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和历史方位,党中央确定的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在即,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大力推动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如期实现;改革开放不断走向纵深,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统一知识产权裁判尺度,明确社会公众的法律预期,激发全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彰显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和大国形象。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一是要通过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利、垄断等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因二审法院分散导致终审判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要通过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无缝对接,解决“二元制”带来的程序循环繁冗、诉讼效率不高、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
  
  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明确将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决策。
  
  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通过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了提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在组建和运行中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改革,不断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作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展示中国司法成就,有效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开创了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
  
  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从推动建成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基本规律和经验,加强现状分析和对国际趋势的研判,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二、现状: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2018年2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反复研究,最终选择了在北京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的改革思路,并获中央批准。
  
  为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有关法律议案。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产法庭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案件审理范围、诉讼程序衔接等问题。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办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肩负着统一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使命,通过实现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重要意义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中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是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是以改革的思维推进改革,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是以问题的导向解决问题,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受案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知产法庭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受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具体包括:1.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2.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从我国审判实践看,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大。
  
  除第二审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受理对专利、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第一审生效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第3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的再审职能一律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故该决定施行后,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抗诉案件。与之相应,对上述生效一审裁决的抗诉也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三)管辖布局
  
  根据《知产法庭司法解释》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1+32+42”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正式确立。“1”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2”指各高级人民法院,“42”指具有相关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仍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受理标的较大的专利、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第一审案件,但不再审理相关第二审案件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相关职能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四)上诉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知产法庭司法解释》之规定,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应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制度设计,与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飞跃上诉制度有着显著区别。飞跃上诉,是指当事人在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约定,越过第二审,直接向第三审(最高)法院上诉。飞跃上诉的制度目的是诉讼经济,制度语境是三审终审制,制度手段是减少审级,适用范围是事实无争议的案件,适用条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全国人大决定》所创设的上诉制度,以统一裁判尺度为目的,以两审终审制为语境,并未减少审级,而只是把二审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即只是提高了二审法院的层级,且并不需要当事人合意,而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于相关案件。这一上诉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完善发展。
  
  (五)诉讼便民
  
  不同审级的职能定位有所不同,二审程序以统一裁判尺度为侧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上诉案件,应以统一裁判尺度为首要目标,同时兼顾诉讼“两便”。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更多的专利案件当事人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即可更快地案结事了,不仅“终审不终”的老问题可以得到有效改善,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都比改革前更为节约。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将以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巡回审判为抓手,实现高效便民。
  
  (六)审判监督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只能通过由不同内设审判庭审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方式实现审级监督。如果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二审裁判有错误,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审判监督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这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机制,是一致的。
  
  三、展望: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改革
  
  创新,就意味着不能因循守旧、按部就班。改革,就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一个司法改革的系统工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正是这个改革进程中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将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伟大旗帜,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努力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专利审判的领头羊、国际诉讼的优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