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莉莎 北京海淀法院民五庭
近年来,涉图片类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爆发式增长的状态且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2015年,海淀法院受理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为925件;2016年增长了79%,达到1656件;2017年则呈现了爆发式增长,受理的此类案件达到3715件,同比增长124%,占2017年著作权案件的34.4%,占全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32%;2018年以来,此类案件仍持续增长,前三季度共受理5700件,受理案件数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数量,占2018年前三季度著作权案件的56.9%,占2018年前三季度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53.6%。
本文就海淀法院涉图片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希望对案件繁简分流、解决类型化纠纷、规范相关市场、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
案件审理的情况
此类案件主要以简易程序审理为主,审理周期平均在60天左右。2017年,该类案件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共819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共2896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3天;2018年前三季度,该类案件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共61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共5085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0.5天。
从近三年的判赔额度看,2015年该类案件平均判赔额约为1000元/幅,2016年该类案件平均判赔额约为近2000元/幅,2017年该类案件平均判赔额已超过2000元/幅,2018年前三季度平均判赔额与2017年基本持平。与平均判赔额相比,绝大多数案件的判赔额在平均判赔额上下500元之间浮动,只有极少数案件的判赔额偏离平均判赔额数值较远,如林志颖微博侵权案,因为涉案作品系获奖作品,且涉案微博转发、评论量均过万,所造成的侵权后果严重,最终判赔额达30余万。
案件呈现的特点
起诉主体及主张权利内容较为集中,原告胜诉率高。该类案件起诉主体的集中程度,要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固定的数十个漫画家、摄影师以及以经营图片类产品为主的几家大型图片公司。随着图片市场商业化运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近年来,尤其是2018年以来,大型图片公司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不仅数量上呈现大量的增长,且已占本院受理此类案件的70%以上。
另外,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内容也较为集中,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侵害的权项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修改权,其他权项相对较少。起诉主体为自然人的,其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占比为98%,主张署名权的案件占比为31%,主张修改权的案件的占比为19%;起诉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主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达96%以上。此类案件原告败诉的主要因素有二类: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著作权、权属证据有瑕疵;二是被告使用行为有合法来源。此外,还存在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无错过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涉图片类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被诉主体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基本一致,抗辩理由集中。该类案件中,绝大部分为涉网案件,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共社交平台中,主要体现为被诉侵权主体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或在其认证经营的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微博、公众号文章等中使用图片作为配图。其中,被诉侵权主体的类型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被诉侵权主体为社交平台上经实名认证的商业主体的占90%以上,其余的案件被诉侵权主体以网站经营者为主;被诉主体行业覆盖面、地域分布广泛,在地域上几乎可覆盖全国范围;被诉侵权主体以电信、金融、地产领域企业为主,此类企业反复被诉的情况突出,尤其以电信通信行业的企业为甚;被诉主体中大型企业的法律意识及诉讼能力较强,中小型企业的法律意识淡漠,诉讼能力较差。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地方报业集团或国企、事业单位被诉的情形逐渐增多。
被诉侵权主体的抗辩理由较为集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涉案图片无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权属抗辩,主张涉案图片的作者另有他人或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三是主张被诉侵权内容为时事新闻等构成合理使用;四是主张有合法来源;五是被诉侵权行为实施者另有他人,其无主观侵权故意;六是提出侵权公证书的公证效力、保全工具、网络环境的清洁性、时效抗辩等程序上的抗辩;七是抗辩其为信息存储空间,适用避风港原则,无过错,此类抗辩基本是第三方平台的主要抗辩理由。当然几乎所有被诉侵权主体都会提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
判赔数额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判赔数额差异化逐渐明显。从前文可知,近年来涉图片类案件的判赔数额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2016年以前,平均判赔数额大概在1000元/幅,而2016年以来,随着图片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法院的判赔数额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而2018年以来,则呈现出判赔数额差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图片类型及不同使用方式,判赔数额差异化逐渐明显。
法院在考量判赔数额时有一个重要因素体现为:被诉侵权主体的使用行为是否与其主营业务相关或是否用于商业目的的宣传,对于涉案图片被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的情况,法院判赔数额往往更高。此外,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主体的影响力、受众、涉案图片的浏览量等均系法院考量判赔额度的相关因素。
是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成为部分案件的核心焦点。在原告主张署名权或修改权的案件中(起诉主体以自然人为主,被诉侵权行为主要是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平台使用涉案图片的案件),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成为了诉讼双方重大的分歧之一,也是诉讼双方博弈的核心焦点之一。多数被诉侵权主体认为,在微博配图中使用涉案作品未予作者署名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达到使得作者声誉、评价受损的程度,不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而一些大公司及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公司的商誉减损,往往也不愿意承担该项责任。而大部分原告在诉讼中甚至将放弃赔礼道歉的主张作为与被告进行高额和解的条件。
“商业化”维权现象突出。如前所述,在起诉主体上,主要集中在数十个漫画家、摄影师以及几家专业图片公司之中。对于图片公司而言,该类主体在诉讼中往往更愿意同侵权人达成长期的图片授权使用许可协议的方式来消弭侵权纠纷,从而推进商业合作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亦出现另外的现象是,部分诉讼参与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维权诉讼有较大的可预期收益,从而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以自身的名义来进行维权诉讼。
“商业化”维权存在积极作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摄影师、漫画家个人维权成本太高、难有精力维权的困难,有效保障了这部分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亦推动图片付费使用成为社会的共识、常识。如多年前,大多数人都非免费视频不看,经过这几年市场的变化、视频网站的推动、大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攀升,加入视频网站会员享受会员免广告、有专属片源已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同理,规范化使用图片亦需要市场规律、司法裁判等多方因素逐步引导、规范。但对“商业化”维权的诟病也很突出:一方面此类案件中,作者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为风险代理或打包维权,作者本人可能在诉讼中的实际收益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使用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有些情况下,部分权利人将诉讼索赔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甚至是唯一的收入来源,亦从不对外合法授权,从而可能导致以诉讼赔偿代替市场议价、定价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图片市场的良性发展。
应当重视的问题
加强案件审理中对作品权属的审查。在此类案件中,原告首要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如何判断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对权属证据的正确认定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法院在进行权属审查时,不宜简单地认为哪类证据一定比其他证据证明效力高,只要原告能够在个案中对作品内容、作品发表时间、作者情况作出相对客观的证明,形成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的优势证据时,则可认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权属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当然,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尤其是在一些权属证据相对不清晰的案件中,要根据作品的类型、被告的抗辩等实际情况,有效引导当事人提交涉案图片完整权属链条证据,发挥司法审判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促进市场交易主体加强对作品的规范授权和转让。通过加强对涉案作品权属的审查,进一步规范裁判、统一尺度,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维护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不仅有定纷止争之功用,亦有规范市场行为的职能。在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导和规范市场的作用:一是鼓励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明赔偿数额的相关证据;二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合理范围内差异化判赔数额,对于独创性高、拍摄门槛高、时效性强、商业利益高的图片,在判赔数额上合理倾斜,对于一些价值相对较低,甚至权利人从来不对外授权,或者将诉讼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图片,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避免形成维权利益预期,导致以诉讼赔偿代替市场议价、定价,应当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差异化的判赔数额;三是在案件调解中促使双方有效合作,引导使用者主动获得授权,使得双方形成良性的授权机制,一方面能够减少诉累,引导图片市场加强和解合作、化解纠纷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良性的授权推动图片市场的有序发展。
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判决文书中的释法析理。司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化解个案的纠纷矛盾,在司法过程中使得当事人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提高民众的相关法律意识,也是司法功能的应有之义。在该类案件中,部分被诉侵权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版权保护意识缺失,因此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著作权法相关法律内容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明晰过错,在此基础上促进双方纠纷的化解、提高当事人版权保护意识。另外,该类案件中诉讼当事人之间对侵权行为的定性、侵权者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往往有着较大的分歧,所以在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要对权属认定的标准、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因、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等问题展开详细的说理,使得双方当事人都明白胜败原因。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如前所述,涉及到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交锋激烈,部分案件的原告甚至将放弃赔礼道歉的主张作为与被告进行高额和解的条件,针对此种情况,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侵权人主观恶意小、侵权范围和侵权结果较轻,且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就侵犯署名权等行为对权利人表达了致歉意思表示并记录在案的,可以不再判令其赔礼道歉;对于侵权人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侵权范围和侵权结果较为恶劣,且在诉讼过程中拒不表示歉意的,应视具体案情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加强矛盾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用,充分利用好诉前调解机制和案件速裁机制。当下,面对涉图片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量激增、法院办案人员不足的情况,同时鉴于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纠纷分歧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较小、案件调解或和解基础较好的现状,应该进一步利用好诉前调解机制和案件速裁机制,加快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机制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注重在诉前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和纠纷化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就涉诉和未诉的纠纷进行整体性和解;另一方面,要巩固现有速裁机制的成果,加强法官之间工作方式和方法的交流和分享,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平台对该类案件中一些普遍性的、突出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案件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