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起商标侵权恶意诉讼被判赔100万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Bean
  
  TELEMATRIX电话机作为酒店电话机行业的三大知名品牌之一,全球数万家星级酒店均在客房中使用其产品。然而,在国内,围绕“TELEMATRIX”这件商标却产生了不少纠纷。
  
  今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件的当事人正是曾为同一酒店电话机作代工的两家公司,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讯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比特公司)。在这起判决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比特公司曾对中讯公司进行恶意诉讼,驳回了比特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这起有关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不寻常的判决却有着几十年的历史背景,一切还要从头说起。
  
  错综复杂的历史渊源
  
  1998年至2003年,比特公司的前身兖矿比特公司曾作为TELEMATRIX品牌方前身美国赛德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商,接受赛德公司的委托为其加工酒店专用电话机。
  
  2006年3月28日,赛德公司兼并了TELEMATRIX.INC.(佛罗里达),并使用TELEMATRIX作为企业名称,即TELEMATRIX.INC.(特拉华),此后又更名为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其授权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美爵信达公司)在中国独家代理销售TELEMATRIX酒店专用电话机产品。而中讯公司1996年起是美国美爵信达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商,2006年起,中讯公司接受赛德公司委托,为其加工TELEMATRIX品牌等酒店电话机产品。
  
  2004年11月12日,兖矿比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可视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传真机、成套无线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此后,兖矿比特公司经过两次变更,现名称为比特公司。
  
  频频发生的纠纷
  
  2008年1月8日,比特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中讯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称中讯公司在《中国酒店采购报》宣传、生产、销售以TELEMATRIX为商标的电话机产品,涉嫌侵犯了比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合法利益,要求中讯公司撤销所有相关广告和宣传,并停止其他一切相关的生产、销售、进出口行为,否则将诉诸法律。
  
  2008年3月28日,中讯公司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比特公司TELEMATRIX商标权的诉讼,但最终选择了撤诉。
  
  随后,比特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下称第57号诉讼)。请求判令中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612万元。2009年10月30日,比特公司针对该案撤诉。
  
  当然,比特公司除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TELEMATRIX品牌的代工商外,还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该品牌在中国的销售商,这次“中招”的是北京美爵信达公司。
  
  2010年8月,比特公司提起(2010)朝民初字第2707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 (下称第27079号案件),其以北京美爵信达公司擅自将TELEMATRIX作为商号和电话机名称在网站宣传及销售活动中使用,侵害了上述商标权为由,将北京美爵信达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北京美爵信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2011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认定北京美爵信达公司在电话机上将TELEMATRIX作为电话机名称使用,侵害了比特科技公司对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比特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费用4000元。
  
  此外,TELEMATRIX在中国的另外一个代工商,山东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下游的两个经销商,亦遭到了比特公司的“炮火”攻击。
  
  商标底牌被撤销
  
  显然,北京美爵信达公司不甘成为“鱼肉”,其于2010年9月6日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比特公司TELEMATRIX商标。2013年7月22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2013]第23303号关于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TELEMATRIX.INC.已在欧盟等地区于电话机等商品上申请了注册了TELEMATRIX商标,且比特公司对该品牌理应知晓,故比特公司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比特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3)—中知行初字第295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随后,比特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比特公司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2014年12月15日,最高院作出(2014)知行字第93号行政裁定,驳回了比特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比特公司的这件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算是彻底“回天乏力”。
  
  来自被告者的反击
  
  不过,尽管商标已被撤销得彻彻底底,事情却并没有结束。
  
  2015年5月4日,北京美爵信达公司将比特公司诉至法院,称比特公司的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被撤销后,北京美爵信达公司曾对第27079号案件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判决撤销了该案件判决。比特公司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在明知自己恶意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仍然恶意提起第27079号案件诉讼,其目的不是真正维权,而是滥用诉权,以诉讼为手段,通过主张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对北京美爵信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滋扰和打击,以限制其发展,损毁其市场声誉。
  
  2017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20号判决,认定比特公司提起第27079号案件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除了生产商,代工商也同样进行了反击。2016年,中讯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比特公司恶意提起第57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比特公司赔偿损失612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消除影响。
  
  尽管比特公司当初与中讯公司的诉讼以撤诉告终,但根据北京美爵信达公司的胜诉来看,反击或迎来全面胜利。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系恶意诉讼行为。虽然比特公司在提起第57号诉讼时获得了第4359350号“TELEMATRIX”商标的注册,但之后商评委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将其撤销,比特公司实质并未享有过“TELEMATRIX”商标的商标权。
  
  于是,一审判决比特公司于《法制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并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比特公司仍旧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7)苏民终1874号判决,驳回了比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