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原告合法取得电视剧《军师联盟》第一季(确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42集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权利,及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授权节目在授权平台播出之日起十年。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原告为此支付授权费2.52亿元。
原告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下属营业部购买联通手机卡一张,上网登录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简称“联通广东公司”)经营的“沃视频”平台,发现该平台未经授权许可,在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热播期擅自播放该电视剧的第8集至42集(共计35集),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发布诉前禁令,停止“沃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同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确认,首先下达诉前禁令,要求“沃视频”平台立即停止播放行为。对案件实体部分,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涉案作品每集均为独立播出单元,故应按照每集单独计算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作品类型、知名度,原告获得电视剧独家授权所支付的成本,被告联通广东公司经营的沃视频软件平台的知名度、用户数量,被告联通广东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方式、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联通广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集45万元(35集),共计1575万元。被告联通青岛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青岛地区,根据被告联通青岛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具体情节、侵权范围、侵权方式酌定其在被告联通广东公司的赔偿数额内向原告承担1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
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该案中法官根据原告的申请,向被告发布诉前禁令,及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热播剧成为一些视频平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灾区”,青岛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对《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秦时明月丽人心》等热播剧侵权方以及“酷我音乐”、“沃视频”等平台发布诉前禁令23件,加大打击力度,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该案一审突破《著作权法》50万的最高赔偿数额,按照单集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5万,判赔数额之高创下了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史上之最,有效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