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良材案老字号传承发展中商业标识冲突处理的认定

  作者 | 范静波 陈蕴智 上海知产法院

  案号
  
  (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57号
  
  (2017)沪73民终246号
  
  裁判要旨
  
  在处理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商业标识冲突时,需要考察相关事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同时结合发展现状和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综合“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合理限定各方当事人使用诉争商业标识的方式和范围。
  
  案情介绍
  
  1807年,吴良材将1719年在上海创建并附带经营眼镜业务的“澄明斋珠宝玉器铺”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吴良材眼镜店,1926年更名为吴良材眼镜公司,1998年10月更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1947年,吴良材眼镜公司南京分公司登记设立。但因历史原因,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公司已不具有关联关系。
  
  1989年起,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陆续注册多个“吴良材”文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吴良材公司于2004年至2015年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发展特许加盟店,授权其分支机构、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使用“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及文字标识,同时在大众点评网开展团购活动。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称其是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认为,南京吴良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历史原因,南京吴良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的时间早于上海吴良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取得和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客观上不存在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可能性。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超出该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企业名称含“吴良材”文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吴良材”品牌的市场主体及其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从而削弱、淡化“吴良材”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
  
  一审法院遂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南京吴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案涉及“吴良材”这一老字号传承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商业标识的争议,具有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如何处理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商业标识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妥善认定。
  
  首先,从企业发展历史来看,南京吴良材公司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南京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亦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故南京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吴良材”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从现状来看,“吴良材”文字虽然来源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店”,但其商标商誉显然是上海吴良材公司在1989年注册商标后,推陈出新、努力经营的结果,故在相关公众的认知当中,“吴良材”文字商标已经与上海吴良材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应予保护。
  
  再次,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虽然南京吴良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公司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在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尚无知名度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全国范围大规模地发展经营,授权使用“吴良材”文字,并宣称其是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南京吴良材公司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并足以对相关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果不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则难以达到防止市场混淆的效果,也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并未简单地根据逻辑形式进行判断,而是充分考虑相关事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追溯“吴良材”老字号的历史背景与沿革,以历史因素作为起点,同时考虑发展现状和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综合“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适当限制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地域范围,并制止其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适当限制而非“一刀切”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先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又有效制止了南京吴良材公司在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吴良材”注册商标获得极大知名度情况下进行攀附商誉的行为,在适当规范的基础上维护现状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也有助于维护已有的市场现状。该案在裁判上是对历史方法的典型适用,较为妥当地处理了历史遗留的商业标识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