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 理 人 | 石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2016年11月(第一次);余盛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2018年6月(第二次)
指导老师 | 袁真富博士,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比较分散,各种原则规定+各种特殊规定,有点越理越乱的感觉。本文针对目前主要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则进行简要地整理,主要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等方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以及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15家知识产权法庭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目 录
一、级别管辖
(一)按权利类型/纠纷性质看管辖
(二)按法院级别看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侵权行为
(二)确认不侵权纠纷
三、北上广跨区域集中管辖
(一)北京
(二)上海
(三)广州
四、15家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
(一)杭州
(二)宁波
(三)合肥
……
五、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按权利类型/纠纷性质看管辖
1、专利
(1)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条)
(2)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
2、商标
(3)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
(4)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
(5)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二条)
3、著作权
(6)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条)
4、域名
(7) 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二条)
5、植物新品种
(8)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二条)
6、集成电路
(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第二条)
7、技术合同
(10)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四十三条)
(11)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四十五条)
8、反不正当竞争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虚假广告)、第十条(商业秘密)、第十四条(商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
9、反垄断
(13)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三条)
10、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4)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7号第一条、第五条)
(二)按法院级别看管辖
1、一般规定
(15)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
(16)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
(17)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
2、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18)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
(19)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六条)
(20)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七条)
(2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五条)
3、上海级别管辖的规定
(22)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一条)
(23) 【知产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二条)
(24)【高级法院管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三条)
4、北京级别管辖的规定
(25) 【基层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第三条)
(26) 【知产法院管辖】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第二条)
(27)【高级法院管辖】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第一条)
5、江苏级别管辖的规定
(28) 【基层法院管辖】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吴江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第五条)
(29)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在南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五)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六)在苏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第二、三、四条)
(30)【高级法院管辖】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在江苏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7〕231号第一条)
二、地域管辖
(一)侵权行为
(31)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十八条)
1、专利
(32)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五条)
(33)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六条)
2、商标
(34)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4号第六条)
(35)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4号第七条)
3、著作权
(36)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四条)
(37)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五条)
(38)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一条)
(39)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
4、域名
(40) 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二条)
5、商业秘密
(41) 对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6、植物新品种
(42)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权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二条)
7、集成电路
(4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第二条)
8、反垄断纠纷案件
(44)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四、五条)
(二) 确认不侵权纠纷
(45)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2004]民三他字第4号)
三、北上广跨区域集中管辖
(一)北京
(46) 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第一条)
(4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第二条)
(48)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第六条)
(二)上海
(49) 自2016年3月1日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四条)
(三)广州
(50)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二条)
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
(一)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5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2)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3)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同时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54)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5)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二条)
(二)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56)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7)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8)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同时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59)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60)不服宁波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三条)
(三)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61)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6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6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四条)
(四)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64)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65)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66)不服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
(五)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67)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68)发生在济南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69)不服济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六条)
(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70)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71)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72)不服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七条)
(七)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7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74)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75)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同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76)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77)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二条)
(八)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78)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79)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80)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8人民政府所做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同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81)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82)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三条)
(九)武汉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83)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武汉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84)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除外);
(85)不服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四条)
(十)成都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86)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成都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87)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88)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
(十一)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89)跨区域管辖发生在陕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90)管辖发生在西安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91)不服西安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
(十二)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设)管辖
(92)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同时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93)发生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和刑事案件,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和刑事案件除外;
(94)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
(十三)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95)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96)发生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97)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
(十四)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98)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99)管辖发生在长沙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100)不服长沙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
(十五)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10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02)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03)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04)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垄断行政案件;
(105)不服深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网)
五、指定管辖
(106)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04]民三他字第4号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