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因轻骑集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8号
  
  被处罚企业: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沙冲围酒店坑工业区A-1号
  
  2018年4月,我们收到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寄来反映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报材料,并提供了法院判决书、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等证据材料。经我部调查核实,确认你公司生产的光速牌GS125T-29E两轮摩托车存在侵犯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你公司生产的光速牌GS125T-20A两轮摩托车和双鹰牌SY125T-29E两轮摩托车存在侵犯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光速牌GS125T-29E型号、光速牌GS125T-20A型号、双鹰牌SY125T-29E型号两轮摩托产品,撤销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