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所承办专利案件入选安徽高院首次发布的民事审监十大案例

2018年6月4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安徽省民事审监十大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民事、商事等诸多案由,以及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裁判方法等诸多事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团队律师陈军所承办的专利案件是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本案团队律师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

案例四——黄山市黟县某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4日,张某某依法登记注册了由其个人经营的黟县某竹针精品工艺厂(简称竹针工艺厂),其经营范围为竹针工艺品加工、销售。2011年12月30日, 黄山市黟县某竹制工艺有限公司(简称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防滑线毛线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9月12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565884.7。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认为张某某经营的竹针工艺厂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钩针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遂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等。

2014年4月24日,张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防滑线毛线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决定宣告涉案“防滑线毛线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发文日为2014年8月29日,且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决定已经生效。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将判决确认的张某某赔偿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经济损失款项扣划至其执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制售行为构成对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遂判决张某某停止侵害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享有的“防滑线毛线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行为;赔偿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不服,以涉案“防滑线毛线针”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29日宣告无效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一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判断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否具有追溯力,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确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具有追溯力的时间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日因具有对世性,确定性,且可以使无效决定较早发挥追溯力,故宜确定决定日为具有追溯力的时间点。二是明确已执行、已经履行的实际含义。“已执行、已经履行”应指专利侵权判决、调解、处理决定中确定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一切赔偿法律义务都履行完毕。本案中,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日为2014年8月11日,早于原生效民事判决执行扣划的时间2014年9月15日,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本案原生效民事判决具有追溯力。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一审法院再审判决;改判驳回黟县某竹制工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以决定日为基准判断专利无效追溯力,统一类案的裁判尺度。

专利无效的追溯力是指专利无效的法律效力可追溯到专利无效之前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该条款既表明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追溯力,同时又明确规定了不具有追溯力的例外情形。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之间,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与公平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但这种平衡仍应是以宣告专利无效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决定日具有对世性、确定性及合理性,无效决定的发文日不具有对世性,如果以发文日作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则决定作出日至发文日这一时间间隔,可能被当事人利用,通过恶意或拖延加快执行、履行来影响无效审查决定的追溯力,以发文日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而无效决定效力的最终确定日,则具有不确定性,从时间意义上讲,这种效力的最终确定时间往往比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决定日晚1至2年,以此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则不利于公正高效地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本案再审判决在判断《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所对应的时间点采用了无效决定的决定日,将决定日作为判断的基准,据此判断追溯力的适用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既具有法律价值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此类案件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处理。同时,本案再审判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适用法律,对本案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