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一、布图设计侵权判断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与著作权法类似的是,判断布图设计侵权的过程中需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专有权人的布图设计相同或实质性形似。在美国众议院的报告中就提出“若被控侵权芯片与法律所保护的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除非有诸如反向工程等合理抗辩。若在被控侵权芯片中所包含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存在侵权。”这与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概念的类似。
  
  但是考虑到前述著作权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区别,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仅保护“表现形式”所不同的是,布图设计还兼具了功能性的重要特征,而且在版权制度中对于不同种类的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要求也存在不同。因此,若完全照搬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势必会产生问题,因此对于布图设计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需要重新明确,而非一味照搬版权制度的标准。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和学术观点来看,在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的判断过程中,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标准高于著作权法中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而对于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实践中往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来判断。目前对于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明确进行阐述。而美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对于该问题也未设立明确的标准。然而在美国参议院的报告中明确说明了单凭经验(rule of thumb)的通过相似程度的百分比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不对的。在判断布图设计的实质性相似时,可以参考版权制度的先例予以判断。从中可以窥探出一些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司法实践
  
  (一)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不以相似百分比为依据
  
  在钜泉光电诉上海雅创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简称“钜泉案”),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案件争议焦点之一,而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案件,因此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原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公司”)是名称为“ATT7021AU”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其于200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布图设计登记,登记号为BS.08500145.7。2010年,钜泉公司发现被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简称以下“雅创公司)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包含有其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的部分具体布图设计存在差异很小,可以认定二者实质性相似。后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芯片属于电能计量芯片,即使在整体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其中的部分具体布图设计也有可能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与整个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两个概念,不能因原、被告芯片整体布图设计的不相同或者不实质性相似而否定涉案两个具体布图设计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事实。”雅创公司在上诉的理由中认为相同部分的布图设计亦仅占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的很小部分,不到1%。因此相似度很低,不应被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认同了一审法院针对部分具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对比的做法,而非将整个布图设计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
  
  而作为美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首例案件,Brooktree vs. AMD案中法院对于布图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分析也论证了上述观点。1992年,Brooktree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法院提起起诉,认为Advanced Micro Devices公司(简称“AMD公司”)侵犯其有关彩色图像显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Brooktree 公司于1987年8月6日登记了登记号MW2873,芯片名称为Bt451的布图设计;于1988年7月6日登记了登记号为MW3838,芯片名称为Bt458的布图设计。这些布图设计被用于在彩色图像显示时高速生成色彩并提高图像解析。Brootree 公司的布图设计中包括了具有静态随机存储器(SRAM)模块以及数模转换(DAC)功能模块,该电路一般被称为“调色板”电路。上述 SRAM 模块是Brooktree 公司布图设计的核心部件,其在电路中被复制了6000 次,占整个集成电路设计的80%。Brooktree 公司认为AMD 公司的产品中复制了上述 SRAM 模块,因此指控AMD 公司侵权,但是AM 公司认为,在其产品的集成电路中,除了 SRAM 模块,其余部分是与Brooktree 公司的电路不同的。也就是说,AMD 公司产品中的集成电路与 Booktree 公司登记的设计存在 20%的不同。Brooktree 公司也同意上述说法,其确认 AMD 公司仅抄袭了其登记布图设计中的 SRAM 模块。
  
  由于是美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首例案件,因此该案的审理法院参考了美国布图设计保护的立法渊源来审理此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美国众议院报告指出,只有当被控侵权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相似时,才构成对于复制权的侵犯。换言之,只要被控侵权的芯片产品中所含有的布图设计与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则即可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如果二者并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则不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该报告中还认为版权法中有关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原则可以成为法院在审理布图设计案件时的参考,但需要注意到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鉴于版权法中对于不同作品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在参考版权法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时需要进行具体判断,例如版权法中关于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可能就不适合被运用于判断布图设计的实质性相似。但是,版权法中对于事实性作品、汇编作品有关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成为布图设计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参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实质性相似,并不可能很单一的使用固定的规则,而相似的百分比也并非判断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决定性要素。只要受保护的在先的布图设计的重要的部分被抄袭,就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该重要的部分占整个布图设计的比例不大。在判断布图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是按照相同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来判断,而是根据部分的具体布图设计是否相似来判断,即不能简单的以相似比例高低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高低依赖于创新空间的大小
  
  在钜泉案中,二审法院还认为“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最后,二审法院在实际比对中认为若仅存在一条布线走向的区别,而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并未实质性改变,则仍可以被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在Brooktree vs. AMD 案的实质性相似认定上,法院参考了版权法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根据 Shaw v. Lindheim 一案,在版权作品中重要部分被复制时,不能因被控设计与版权作品中存在区别而认定被控作品不侵权。另外,根据Baxter v. MCA, Inc.一案,如果复制的部分是实质的且重要的,就可以认为是版权法意义下的实质相似,并且法院认为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中。法院还进一步认为,布图设计一般包含了涉及创新以及商业价值的重要模块,如果这些模块被滥用则构成了侵权的基础。
  
  在本案中,AMD 公司的集成电路使用了 Brooketree 公司的 SRAM 模块,并且该模块在集成电路中被复制了 6000 次,因此 AMD 公司的集成电路抄袭了Brooketree 的重要模块,即使其与 Brooketree 公司的布图设计存在不同,仍应认为两者实质相似。从 Brooktree vs. AMD 案中可以看出,若拥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material portion)与被控侵权的布图设计相似,则可能会被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认定侵权。然而在该案中依然未能解释怎样的相似情况会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构设的建议
  
  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司法判例对于实质性相似提出了一些判断原则,但是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尚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判断方法。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当在参考版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变。由于布图设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必需的,而原告应当承担证明相似的初步举证责任。
  
  在进行判断时,法院首先应当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确定其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范围。其次,法院应当将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等从布图设计的表达中剥离。法院可能会将布图设计拆分开进行研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常规设计的组合也可能具有独创性而获得保护。法院需找出布图设计中仅具有功能性的部分,因为这些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同样的,对于半导体芯片行业的常规设计及其轻微的变形也是不受保护的。
  
  在实质性相似的测试中,被控侵权人可能会主张原告的布图设计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例如,被控侵权人可能会提供证据证明布图设计为其功能所必需,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需对于该主张进行判断。若的确不属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则无进一步比较的必要性。
  
  在上述基础上,法院需判断两个布图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是个事实判断的问题,但是法院应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读。建议比对的标准可以适当参考著作权中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相似度的评判标准。因为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类似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也不是完全按照程序代码的相似比例来判断,而是通过软件的操作界面、模板模块、系统结构进行综合判断。此外,法院在判断时还应当运用到与半导体行业相关的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