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平安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挂牌上市之际,其下属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公司)所运营的“平安好医生”APP却被指控商标侵权,权利主张人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好医生集团)。根据好医生集团所发布的《关于“平安好医生”涉嫌侵犯“好医生”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严正声明》,笔者尝试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如下梳理:
1.2010年10月8日,好医生集团第1656474号“好医生”文字商标(核准注册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平安好医生”APP的开发与运营为平安公司,该公司全部股东分别为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广丰旗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前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平安好医生”APP的经营内容为:通过其自行聘请的全职医学团队,为用户提供辅助诊断、康复指导及用药建议。
4.《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上与前述“平安好医生”APP运营内容相关的服务类别为第4401,包括医药咨询等。
5.平安公司与好医生集团在第4401类上均无注册商标,且经检索发现,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全部商标申请人,若申请文字包括“好医生”的,注册结果均被驳回。
结合好医生集团所发布的严正声明内容及上述相关事实的梳理,笔者判断目前好医生集团在成都法院起诉的商标权基础应为其第5类人用药“好医生”注册商标。平安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为未经许可在“平安好医生”APP上使用了好医生文字。
法院后期会就如下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1.好医生集团的“好医生”商标是否仍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本案中若平安公司对“好医生”商标知名度有异议,好医生集团仍需要举证证明该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仍为驰名商标。
2.“好医生”商标能否获得在第4401类上的跨类保护?根据药品与医疗的关联性特征,一旦“好医生”注册商标认驰成功,获得在医疗咨询类服务上的保护当属无异议。
3.“平安好医生”在APP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于平安公司而言,可能会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商标不侵权抗辩:
第一层面:APP上的好医生的文字使用系对服务所进行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二层面:“平安好医生”与“好医生”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近似。平安公司在提交大量自身商业标识具有极强知名度的情况下,主张“平安好医生”主要识别部分应为“平安”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好医生文字仅是对服务内容性质的描述。
以上为笔者的粗陋浅见,案件后续进展还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