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
2.“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对于公证书,审查时应主要关注公证书是否对保全过程全面完整记录,是否体现该网络证据来源并载明相关时间等信息;对于当事人主张使用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其待证事实的情形,需要关注其举证期限和理由。
3.“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对于互联网上获得的外文教科书而言,其属于域外证据,但如果国内馆藏或其它国内公开渠道能够获得该证据,则无需公证认证。
4.“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决定中对案件涉及的晶体发明的优先权认定、临床试验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使用公开以及药品晶体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等医药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5.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
决定要旨
该案涉及两大焦点问题–应如何认定联合用药原则对药物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以及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决定中进行深度解读,诠释了相关的判断思路和审查原则。
6.“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的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7.“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在所属技术领域内未被赋予普通的、惯用含义的用词,应当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方案所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确定该用词涵盖的技术含义。
8.“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决定要旨
本案决定是2014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专利及申请的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
若涉案设计既有人机交互也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则除了游戏界面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9.“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决定要旨
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以此为起点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
10.“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等面膜系列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决定要旨
在系列申请中,如果在活性成分且辅料及用量均不相同的情况下,该系列申请均得出完全相同的实验结果,则不符合实验科学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导致说明书所提供的实验数据真实性降低,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被才信,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预期其一般性效果。
以下整理往年(2009年-2016年)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对行业或产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覆盖机械、电学、通信、化学、医药、材料、光电等技术领域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同时还有对前审驳回决定作出复审审查决定的复审请求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共78件重大无效案例。
2009年及以前重大无效案件
1.施耐德公司诉正泰集团专利无效请求案主要案情
主要案情
在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母公司为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中,施耐德公司针对正泰集团拥有的专利号为97248479.5的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于2006 年12 月15日——19日至2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复审委于2007 年4 月25 日作出第974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7 年2 月1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 至3 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同年9 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施耐德公司在该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败诉,并要求施耐德公司向正泰公司支付高达3.3 亿余元的赔偿。
施耐德公司不服复审委的决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该两审法院均维持了复审委的决定。2009年4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浙江省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施耐德公司支付正泰集团1.575 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双方同意就某些产品和专利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互不起诉。
案例点评
复审委对此案的决定十分恰当,充分体现了复审委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价值。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企业不畏强手,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积极应对国外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此外,还表明我国企业在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其中也揭示了一个道理,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创新、重视质量的企业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2.微软诉郑码专利无效请求案
主要案情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针对郑易里、郑珑拥有的专利号为89108851.2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郑码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于2007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2008年3月25日复审委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计算机输入方法领域是我国少有的几个国内申请量占绝对优势的专利申请领域之一,郑码计算机输入方法又是计算机汉字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计算机输入方法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郑码专利是《英华大辞典》主编郑易里教授经半个世纪对汉字的研究,其后和高级工程师郑珑共同创造的重大科技成果。郑码汉字输入法在我国具有广泛的使用人群。郑易里是我国著名的编译家和文字学家,在我国和世界科技文化史上独具影响力,他很早就开始着手研究汉字结构,是计算机输入汉字方法的开山鼻祖。1994年8月,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微软经4次派不同专家到中国考察后,于1995 年正式选用郑码装入新开发的Windows3.2 和Windows95 中。
案例点评
郑码与微软之争被视为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向外国索赔第一案,引起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复审委依法对该专利权的确权,有力地保障了国内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 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必将促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改善,必将使权利人自觉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逐步提高。
3.辉瑞的万艾可专利权之争
主要案情
美国辉瑞公司于1989 年合成了化合物万艾可。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对不同年龄、不同背景、不同健康状况的临床对象进行了试验,结果显示对80%的患者有效。2001年,国内12 家制药企业和1名自然人向复审委提出万艾可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的卷宗多达七十多卷。由于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长期以来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因此,关于万艾可(“伟哥”)专利权之争一度成为中美以及中欧经贸关系中的突出问题。2004年6月28 日,复审委作出第6228 号无效决定,后经过司法程序发回重审后,于2009 年4 月27 日,复审委作出第13420 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无效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点评
辉瑞的万艾可专利权之争,从一开始便受到极大关注。复审委历经严密的调查论证,作出了维持其专利权的决定,这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而又影响广泛的决定。其一方面彰显了复审委对专利制度的熟练运用和准确裁决,另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中外权利人利益方面的一致、公平和公正。对于辉瑞公司的胜诉,国内外媒体反应热烈。《华尔街日报》甚至报道说,“这可能会成为一次里程碑式的决定,对外国公司在中国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4.力帆宗申诉本田公司专利无效请求案
主要案情
2003年底,日本本田公司以侵犯其专利号为94113542.X 的名称为“车把盖”的专利为由将重庆力帆、宗申两大摩托车企业状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了解,此前本田公司在中国申请的摩托车生产专利总数达1800 余件。从2002 年起,本田公司大规模向中国企业发难——专打专利侵权官司。而此时正值中国摩托车市场高速发展时期,重庆打造“中国摩托车之都”的关键时刻,该专利侵权案的最终结果将影响重庆摩托车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其后,重庆市摩协召集力帆、宗申一起研究对策,经过充分的准备,收集了大量证据,于2004 年先后多次针对该专利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查,复审委2005年8月30日作出第7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案例点评
虽然此后该案又经历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但终审判决仍维持了复审委第7458号决定。这足以说明复审委在审理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专利案中具有的高水平的专业水准。从客观上看,也维护了自主品牌的合法权益,并使企业借此打破了日本本田公司的专利壁垒袁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争取了空间。
5.艾蒙公司诉朗科专利无效请求案
主要案情
2003年6月6日,艾蒙系统有限公司针对邓国顺、成晓华拥有的专利号为99117225.6 的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于2003年12月25日、2006年4月27日、2006年6月13日3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深圳朗科公司总裁邓国顺素有“闪存盘之父”的美誉,其与成晓华共同拥有的上述专利是全球闪存盘行业的基础性发明专利,中国信息产业部报告称其是我国计算机存储领域唯一拥有闪存盘发明专利的厂商,填补了我国该领域20年来发明专利的空白。
请求人艾蒙公司称其早在1999年就已经在美国申请了闪存盘的技术专利,并以“闪存盘鼻祖”自居,该美国专利恰是艾蒙公司针对邓国顺、成晓华闪存盘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证据之一。2008年1月7日,复审委最终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案例点评
这场轰动全国的专利无效案件,由于复审委的公正判决,引起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此案再次说明,我们的专利是经得起考验的。只有拥有专利才能真正“走出国门”。同时,它结束了长久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关于“谁才是闪存盘的发明者”这一争论,奠定了朗科公司在全球移动存储产业中的领导地位。同时,该案也让更多的自主品牌企业意识到要摆脱专利之争的烦恼,惟一出路就是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奥氮平专利无效请求案
主要案情
奥氮平是一种非典型的抗精神病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急性狂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该产品是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的支柱产品,1999年在我国上市,仅2003年上半年的销售额即达到1.5022亿元。
就该产品,包括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华生公司、波兰阿达梅德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公司在中国均拥有产品或制备方法专利。
2002年5月,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依据其拥有的第91103346.7和第96192775.5号发明专利向中国的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停止生产和销售奥氮平,担保金130万美元,并因此拉开了围绕奥氮平的专利之争。一方面,豪森药业、江苏恒瑞药业、常州华生制药等公司针对伊莱利利公司的第96192775.5号和第91103346.7号发明专利向复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伊莱利利公司也在向华生制药公司、波兰阿达梅德公司的第03136388.1号、第03814165.5号发明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
2005年5月19日,复审委作出7155号决定宣告96192775.5号专利权无效;2005年6月20日,复审委作出7313 号决定,宣告第91103346.7 号专利权无效。
案例点评
对于以上无效宣告请求袁专利复审委经公开审理,并及时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些决定的及时做出对于息纷止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今,国内企业逐步开始适应关于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创造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求也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否则“专利门”将永远是道难过的坎儿。
7.“电子增高器”专利无效请求案
主要案情
靳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位青年农民,他于1985 年研发出“一种促进青春期身材长高的健美器”,即“人体电子增高器”,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3月24 日正式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取得专利权之后,靳某把专利权转让给了3 家企业,拿到了专利权转让费。随后,该产品迅速打入了全国市场。但许多购买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却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投诉信一封又一封的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消费者的投诉和新闻界的呼吁使有关部门不得不予以关注。1987年12月5日,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广告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为“人体电子增高器”等五种医疗器械刊播广告;同年12月12日袁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医药总公司也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查处制造销售“人体电子增高器”的通知》。但是,尽管禁止做广告,不准制造销售,“野人体电子增高器”仍然是专利产品。专利产品这块牌子摘不下来,就难免有消费者上当。
从1987年7月起,中国消费者报为禁止“人体电子增高器”销售,不断发出呼吁并派专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戳穿了一个个骗局之后,1989年1月9日,该报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正式向复审委提交了《宣告“一种促进青春期身材长高的健美器”(人体电子增高器)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经过近1 年的审理,复审委对靳某的专利做出了如下宣告:第一,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中关于创造性的要求。本案合议组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该项专利申请日前,即已存在被公开了的与“人体电子增高器”相类似的医用电刺激脉冲电疗仪,除使用方法外,这些电疗仪包括了“人体电子增高器”的所有特征。此外,“人体电子增高器”的说明书中未对该仪器的具体效果提供任何说明,更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有科学依据的临床试验报告,使人们无法判断其效果。因此,作为一种治疗仪器,“人体电子增高器”并无实质性特点与进步。第二,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当“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规定。复审委认为,虽然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在授权日以后完成的“临床实验报告”,但该报告缺乏对比材料,以此作为其肯定有增高效果的证明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据此,复审委于1988年11月30日做出决定,宣告靳某的“人体电子增高器”专利权无效。
案例点评
此案是复审委服务社会大众、维护专利制度尊严的一个典型案例。专利打假,有些时候更具有专业上的难度,只有熟练运用法律制度,熟悉技术内涵,才能将复审工作扎实深入地做好。
8.“天下第一刀”专利无效请求案
主要案情
2001年,从事刀、剑研造的浙江省叶新华发现了在北京从事刀具经营的沈氏父子申请了一种主要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指挥刀(即“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叶新华认为,沈氏父子所属专利技术在自己研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指挥刀中早已成熟运用,沈氏父子的7件专利内容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2002年4月,叶新华向复审委提出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经过长达数年曲折复杂的诉讼、认定等过程,2006年5月30日,复审委第二次作出决定,宣告沈氏父子“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点评
在发明创造空前活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真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复审工作的应有之义。在前后长达5年的纷争中,复审委秉公执法,依法判决该案,发挥了自身的职能和作用,意义不凡。
2010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阿德福韦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药业)针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名称为“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药物阿德福韦酯最早由美国吉尔利德科学公司研发,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优于之前的抗乙肝病毒一线药物——拉米夫定。由于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人数约1.3亿,抗乙肝药物在我国的市场空间很大,针对阿德福韦酯的跟进研发以及专利申请很多。
目前,涉及阿德福韦酯的中国专利申请达31件,在这些申请中,最受关注、申请最多的主题就是阿德福韦酯的晶体。正大药业和天津药物研究院最早开发出阿德福韦酯新晶体并获得专利保护,二者分别生产的“名正”与“代丁”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阿德福韦酯药品,与进口药相比在疗效、市场覆盖率等方面相差无几。双方各持一件晶体专利,自2006年起就一直存在侵权纠纷。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3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专利有效。决定作出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首先从技术角度对于晶体的表征进行探讨,分析了晶体表征中常用的方式、表征数值与谱图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晶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次,明晰了晶体发明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其所反映出的审查标准将会对晶体专利申请的审查产生影响。此外,专利复审委公开、公正、及时处理该无效请求,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也能够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文件的撰写等有更深刻的认识。
2、华阳电业诉晶源公司
案情介绍
华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阳电业)于2008年5月21日针对武汉晶源环境工程公司(下称晶源公司)专利号为95119389.9、名称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针对该专利,专利复审委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和26日收到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FKK)以及刘桂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鉴于上述3个无效宣告请求均是针对同一件专利提出,专利复审委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分别作出第13604号、第13605号和第136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晶源公司的该项专利采用海水脱硫,一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可使脱硫成本降低2/3。
在本次无效请求提出之前,专利权人已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61.24万元。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FKK和华阳公司侵犯专利权。而后晶源公司、FKK和华阳公司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FKK和华阳公司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该案是我国民营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业内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
3、“电压力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至11月,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天伦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3家厂商分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针对专利号为91100026.7、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专利权人为王永光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0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8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宣布权利要求中涉及桶式结构技术方案的部分无效,而权利要求中涉及ㄈ式结构、口式结构技术方案部分有效。随后,专利权人不服,上诉到法院,两审均维持该决定。
本专利解决了困扰电压力锅生产商的安全性技术问题,多家知名企业采用了该技术,并获得可观利润。专利权人在1999年至2005年以侵权为由,陆续将宁波唐人、容声、利仁、联强电通、爱德等十几家知名电压力锅厂商告上法庭,法庭均判定侵权成立。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专利是实现了大规模产业化并占有国际领先地位的电压力锅基础专利技术。虽然2011年1月8日,本专利保护期已届满,但是电压力锅专利联盟已拥有大量该行业的尖端专利技术,多家知名家电制造商跻身其中,并掌握着市场命脉,这些专利技术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丰厚利润。其中仅美的公司2005年电压力锅的市场销量就达10万台,截至2010年,美的电压力锅销量增长了约90倍。而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审查决定对于我国电压力锅产业亦具有重要意义。
4、“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针对专利号为99114212.8、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权人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的发明专利,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12月14日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
当事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案一波三折。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决定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撤销被诉行政决定以及一审判决”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6年11月3日以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作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无效决定”的判决。
案例点评
“芒硝开采方法”无效行政诉讼案,是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本案的实体问题涉及专利法的核心问题——创造性判定中的技术启示判断;作为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历时8年、3次审判跌宕起伏,集中反映了无效案件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此外,围绕此案的行政诉讼是对二审终审制的又一次挑战,终审难终,体现了司法即判力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冲突,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
5、JC000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日,深圳市富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有权人富享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产品(IC FS9932)在其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2年前,就已经投入商业利用,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应当撤销其05500149.1号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权人辩称,专有权人产品在其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2年前投入生产销售不是客观事实;专利复审委撤销程序启动不当,并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启动撤销程序的唯一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撤销请求权等。后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最终维持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
案例点评
JC000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是《条例》实施以来的首例撤销案件,合议组根据《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撤销程序由专利复审委依职权启动。布图设计的撤销审查与专利的无效审查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多不同之处,由于保护客体的不同,程序设置的不同,导致两者的审查方式、证据认定及技术判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本案对布图设计撤销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首次商业利用的审查给出了很好的诠释,对以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6、“青蒿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作为由我国首先在世界上研制成功的抗疟新药,青蒿素为全球疟疾患者带来了福音。2008年1月8日,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针对00113134.6号、名称为“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人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2148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本案无效所用证据为与本专利发明人为同一人的另一件发明专利,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前者为4组分的组合物,而本专利为3组分的组合物。由于本专利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的创造性,因此被宣告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青蒿素专利中的1件,背后涉及的企业纷争达10年之久,这其中除了权属纠纷外,还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专利权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企业在进行专利系列申请,或者在核心专利基础上申请外围专利,或对前专利申请进行改进而再次提出申请时,需要注意后续专利的撰写技巧及注意事项。目前,我国青蒿素在国际市场产业链中还处于低端,企业间的专利纷争可能影响其国际市场,对中国青蒿产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本无效宣告请求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其结果也令人遗憾。
7、宝钢公司诉纽科尔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钢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01815839.0号、名称为“生产钢带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纽科尔公司(Nucor,又称纽柯钢铁公司)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2次修改。此外,由于证据和理由众多,本案先后进行了2次口头审理。2010年3月31日,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至16均不具备创造性,从而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两位世界级钢铁巨人之间的较量,专利权人纽科尔公司钢铁产量美国第一;请求人宝钢公司2009年度的钢铁产量全球第三。纽科尔公司拥有钢带连续铸造技术的专利,并为此与宝钢公司进行了专利许可谈判,宝钢公司称,该专利的许可费高达10亿美元。宝钢公司基于知识产权防御的策略,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证据包括国外的专利文献和国际会议的论文等。纽科尔公司一方面通过合并式修改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一方面对国际会议论文等证据提出了质疑,同时派出外方技术专家参与口头审理。本案充分体现了专利无效制度的价值,同时也是国内企业利用专利无效程序打破国外企业专利垄断的良好尝试。
8、福耀公司诉法国圣戈班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法国圣戈班玻璃厂在我国拥有专利号为01121694.8、名称为“具有机械强度和隔音性能的层状玻璃板”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玻璃加工的测定方法,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于2008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经过公开口头审理,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法国玻璃制造企业,无效请求人是国内玻璃制造巨头,两大巨头的专利之争在行业内引起震动。专利复审委秉承实事求是、平等对待的原则公正审理本案,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对国外企业的国民待遇。本案无效理由众多,几乎涉及所有可以宣告无效的条款,其中主要的一条理由是该方法专利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而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手机短信服务”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28日,专利复审委公开审理了上海世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针对晟展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480009850.2、名称为“电信数据传输内容中字词符联接电信号码的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审理后,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第14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于2010年9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还未开庭审理。
案例点评
该专利实质上是一种应用手机短信的互动服务的短信数据库模式,是一种手机“精准营销”服务。目前,已有多家服务提供商提供此服务并被手机用户广泛使用。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前,专利权人作为原告之一(另一原告为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先起诉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所拥有的上述专利权。随后,专利权人又追加了上海世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名被告。该侵权案件一度被称为“移动商务知识产权第一案”、“中国最牛反侵权案”等。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并且可能影响众多信息名址服务提供商和广大手机短信用户,该侵权案件和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受到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10、“3cc扑克牌”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日前,无效宣告请求人美国扑克牌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0730060715.7、专利权人为曾庆松、名称为“标贴(3cc扑克牌)”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侵犯其在先商标权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及核准续展证明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据。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与其在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权的冲突,故作出第15530号决定,宣告其全部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后,专利复审委受理并审查的第一批权利冲突案件中的一个疑难案件。专利复审委认为,本专利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似的设计,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于同在先商标发生混淆,导致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故本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判定其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本案的审查一方面体现了如何在个案中从在先权利的性质、特点和保护对象出发,适用针对在先权利的侵权判断标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客体;另一方面体现了从相关立法目的出发,对权利冲突案件审查方式进行的探索。
2011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JC0004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3日,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微电子)所拥有的登记号为BS.08500671.8、名称为SM9935B(MW7001)的布图设计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相对于其在先销售的TM9936产品不具独创性,该TM9936产品已经获得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明微电子则认为,首先,无法认定已经公开销售商品是登记时的布图设计,原因是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在对其产品进行改造时,如无太多变化则可能并不改变产品的名称;其次,关于独创性,两布图设计存在本质区别。后经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为,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有关独创性的规定,遂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首例专有权被撤销的布图设计案件,涉及到布图设计在先商业利用问题,证据繁多且错综复杂。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对象是集成电路的三维配置图形,与专利权相比,其保护范围较难界定,其独创性的技术判定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理工作的最大挑战。该案审查决定中关于独创性的判断原则对独创性判断标准和方法给出很好地诠释,对今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2.“风轮”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电器)于2009年2月20日针对专利号为ZL200630067850.X、名称为“风轮(455-180)”(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美的)的外观设计专利,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审查后作出第13585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广东美的不服第13585号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了上述决定,认为二者应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委及格力电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相同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格力电器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在(2011)行提字第1号再审判决中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上述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一波三折,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明确了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要给与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加以判断。同时,还明确了判断主体应是法定虚拟人,并针对功能和技术效果对相近似判断的影响提出见解。此案涉及的判断标准对专利复审委以及各级法院审查标准适用有一定指导意义。
3.“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德国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获得“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发明专利权。此后,德国西门子的全资子公司——奥斯兰姆有限公司(即欧司朗,下称欧司朗)将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并购,进而获得上述专利权。2005年10月,欧司朗以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宏源)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上海宏源先后于2005年、2006年两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第93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2008年2月25日,上海宏源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剩余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同年8月1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2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上述决定。
案例点评
上海宏源坚持自主研发,在无极灯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并抢先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电极节能荧光灯。随后,欧司朗在国内外不断对上海宏源提起侵权诉讼,后者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积极应诉,并在欧司朗的专利侵权指控中胜诉。此案在国内照明电器行业影响巨大,为我国研发自主知识产权LVD无极灯拓宽了发展道路。
4.“抗β-内酰胺酶抗菌复合物”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3日,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双鹤)针对专利权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97108942.6,下称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3年8月27作出第811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以专利复审委应当中止无效程序、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另一诉讼。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第8113号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第8113号决定,另外还在(2007)高行终字第142号判决中裁定专利复审委程序合法。2011年,北京双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提字第8号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第8113号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历时9年,因涉及近10家国内知名医药企业以及巨大的市场利益而备受关注。在经历了专利权无效、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定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医药领域中复合制剂创造性和相关实验证据的审查标准和实践。同时,此案中接二连三的中止请求也引起了相关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专利复审委对于无效程序中中止程序的处理也得到了相关司法部门的肯定。有关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5.“老人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名称为“手机(老人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产品系专门针对老年人而开发,其整体弧面造型产生一种圆润的形态感觉,正面采用单显屏幕以及大按键、大字体,背面独特的“SOS”紧急求救按键,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该项外观设计曾荣获被誉为“工业设计的奥斯卡奖”的德国IF产品设计金奖,并获得第十二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专利权人深圳市嘉兰图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嘉兰图)于2010年7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创维)未经授权许可,大量生产并销售使用了涉案专利,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要求经济赔偿100万元。深圳创维以一份韩国专利文献为证据,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2月11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6056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针对上述决定,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认定深圳创维产品侵权。
案例点评
涉案专利因产品设计新颖、实用,荣获国际设计大奖,且涉案侵权诉讼标的数额较大,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专利复审委依据产品设计空间,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出发,结合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以及不同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比重进行深入剖析。该无效决定保障了专利权人在侵权程序获得胜诉,体现了专利确权审查在专利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护了创新设计。
6.“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011年4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迈瑞)指控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理邦)“M8病人监护仪”、“DUS3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等多款型号的监护仪产品和超声诊断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及商业秘密,其中专利侵权案涉及系列专利,诉讼标的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随后,针对深圳迈瑞的6件专利,深圳理邦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本案涉及6件专利中的1件。
深圳理邦以名称为“便携超声诊断仪”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案件审查中,专利复审委委派合议组赴深圳对涉案的两家企业进行了技术调研,并在深圳当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第1487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例点评
深圳迈瑞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理邦是为数不多的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医疗器械企业之一。截至2011年8月底,前者拥有850多件中国专利申请,后者拥有140多件中国专利申请。虽然两者在专利数量上差异较大,但在小型监护、监控设备方面的专利申请量旗鼓相当。这一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和侵权诉讼案件仅是两大新贵之间的一次博弈。但是也反映出国内企业日益重视科技创新,已开始适应知识产权各项规则,专利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7.“耐冷动性球菌”复审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驳回了申请号为200710065134.1、名称为“一株耐冷动性球菌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的专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未按照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微生物菌种保藏,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注明公众获得该申请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途径,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09年12月3日,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复审请求,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看到“AS1.2722”编号,即可知晓该菌株为保藏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普通菌株,可以从该中心获得。专利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尽管本案中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没有进行《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形式的保藏,也未能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中例举方式获得,但正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所述理由,对社会公众而言,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在申请日前是已知的,并且在专利有效期内均可获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因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案例点评
在目前提倡绿色环保的大环境下,生物材料是极具发展前景的新材料。特别是在本案涉及的污水处理行业,由于生物材料具有自然降解等特点,其应用将呈现强势发展态势。本案对涉及生物保藏问题的专利申请如何达到公开充分作出进一步解释。针对生物材料是否一定要保藏、如何判断公众可以获得进行了深入思考,鼓励发明人及社会公众对已知生物材料进一步开发,推动生物材料在更大范围内利用,从而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生物材料产业化进程。
8.“SAPO分子筛催化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当前,随着石油资源的日益紧缺,煤制烯烃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其中将甲醇转化为乙烯、丙烯的工艺(MTO)是煤制烯烃路线的核心,开辟了由煤炭或天然气生产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新工艺路线。此案涉及“使用SAPO分子筛催化剂将含氧化合物催化转化为乙烯和丙烯的OTO方法”(下称涉案专利),可替代传统石油裂解生产轻质烯烃的方法。而SAPO-34分子筛催化剂的研发成功是对MTO工艺研究的极大推进。
美国环球油品公司与托塔尔石油化学产品研究弗吕公司分别针对埃克森美孚公司的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除专利文献、中试实验证据外,还包括一系列域外书证、美国公证文书、域外证人证言,口头审理中出具证言的外国人出庭作证。专利复审委审查后作出第16628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
案例点评
此案是几家涉案国际巨型石油公司之间关于使用SAPO分子筛(尤其SAPO-34)催化剂的OTO工艺方法的专利战,其结果将对石油行业或石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此案着重探究了域外证人证言和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效力,其审查结果不仅对我国MTO工艺的研究开发、专利战略和市场应用有重要启发,而且对于如何看待和评价中试实验证据、域外公文和书证以及出庭作证的域外证人证言等复杂证据和疑难问题也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
9.“天线控制系统”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1月29日,请求人吴慧瑛针对专利号为95196544.1、名称为“天线控制系统”(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安德鲁公司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0009号决定,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
安德鲁公司不服上诉决定,上诉至法院。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定,专利复审委与请求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专利复审委依法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进行审理。2009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048号决定,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专利权人再次上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支持第14048号决定观点的判决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案例点评
安德鲁公司在射频产品和服务以及卫星通信系统领域处于世界前列,其凭借涉案专利曾分别在中国和巴西诉中国相关企业专利侵权,索赔金额达1200万人民币。本案的审查及相关诉讼程序得到了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多家媒体的极大关注,有效提升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审查制度的认识,对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打破专利壁垒提供了经验支持。
10.“三轮摩托车车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9 年,先后有5 位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为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三轮摩托车车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此前已有请求人于2008 年12 月2 日,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主要证据。专利复审委于2009 年作出第1323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上述两份公证书可以作为公开使用的证据,但尚不能影响涉案专利的新颖性,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此次请求人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3份主要证据中包括与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完全相同的两份证据。
专利复审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虽然请求人在此案中所使用的部分证据与在先审查决定中评述过的部分证据相同,但是鉴于在后请求案中请求人对相同证据的使用方式已经明显不同,而且其无效理由也不相同,因此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经公开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依法作出第1732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案例点评
此案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现场勘验、使用公开、举证期限等诸多问题,关键性证据为公证书。其中一份公证书反映出相关型号的三轮摩托车经局部拆解、拍照后的情况,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进行现场勘验。专利复审委考虑到请求人的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要求其进一步举证确实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且相关证据对本案的审查结论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有必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本案通过现场勘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做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2012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无汞纽扣电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
专利权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
无效宣告请求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等10家企业或个人
实用新型名称: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
专利号:01234722.1
决定号:13560
【案情】
专利权人申请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于2002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针对国内多地的电池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超过10家国内电池企业及个人先后数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曾于2004年、2007年、2009年先后3次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但3轮审查决定均被人民法院撤销。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认定专利复审委审查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点评】
水银是防止电池膨胀所不可缺少的材料,但是,废弃电池中的水银往往成为破坏环境的凶手,“电池无汞化”已成为目前电池制造业的必然要求。涉案专利与纽扣电池行业、环境保护密切相关,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日本、欧洲的多篇专利文献公开了无汞电池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无汞电池基础技术的不当垄断,必将造成我国电池无汞化的发展壁垒。本案件充分体现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存在价值: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再次审查,从而防止不当授予的专利权对自由竞争产生消极影响。
本案例诉讼周期过长也是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10年来,专利复审委四个合议组、数位诉讼代理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确保了历次审查结论的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证明了专利复审委历次审查决定的正确性。今后,如果能够明确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审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将避免双方当事人多年来侵权诉讼的诉累。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确定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行政诉讼中引入司法鉴定”等问题,均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易清洗豆浆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发明名称:易清洗的多功能豆浆机
专利号:200410036418.4
决定号:19499、19513、19505
【案情】
九阳公司以侵犯“易清洗的多功能豆浆机”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将飞利浦、苏泊尔等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2月,珠海飞利浦公司、江苏苏泊尔公司等分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依法审理后,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点评】
专利权人九阳公司被认为是豆浆机行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在国内豆浆机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面对一直困扰业界的家用有网豆浆机难于清洗的问题,九阳公司研究出无网豆浆机,解决了上述问题,并对豆浆机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涉案专利被授权后,成为豆浆机行业的一项基础专利,还曾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第二届中国山东专利周金奖。
针对涉案专利,自2007年至今,先后有飞利浦、苏泊尔、欧科等不同的请求人共计8次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结论充分体现了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和价值所在。值得一提的是,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较高,为国内中小家电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3.“剃须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剃须器
专利号:95190642.9
决定号:19631
【案情】
菲利浦公司一直是全球剃须刀领域的龙头企业,拥有众多专利技术。飞科公司是国内剃须刀领域知名品牌的生产商。随着飞科公司的发展壮大,菲利浦公司针对飞科公司的侵权诉讼接踵而来。本案即因菲利浦公司指控飞科公司侵犯专利权引起,随后,飞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剃须刀中非常畅销的三刀头剃须刀。
在无效程序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意见陈述和争辩,最终菲利浦公司放弃了部分权利要求,而飞科公司随后提出了撤销无效宣告请求的书面材料。最终,本案合议组作出第19631号决定,维持专利权人未放弃的权利要求4-7继续有效。
【点评】
菲利浦公司和国内剃须刀企业间的诉讼一直广受业内关注,多次被媒体报道。目前,国内剃须刀企业联合起来制定行业专利战略,主动出击,运用法律武器应对侵权诉讼。飞科公司与菲利浦公司间的三刀头剃须刀之争就是这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之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适用了上述法律条款。
4.“汽车发动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挺杆导管
专利号:200410101383.8
决定号:19395
【案情】
本案是安徽江淮汽车公司请求宣告日本三菱株式会社专利权无效系列案件(共5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例。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外知名汽车企业,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专利复审委成立五人合议组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后,其中三项专利宣告部分权利要求宣告无效、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两项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评】
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已然成为世界各大汽车品牌的必争之地。国外汽车公司通过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构筑了坚实的技术壁垒,给正在崛起的中国民族汽车工业从模仿到创新的发展之路设置了重重障碍。本系列案件作为汽车领域的典型案例,反映出面临创新困境的中国汽车企业已经开始逐渐适应并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企业利益,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5.“车”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外观设计名称:车
专利号:200430088722.4
决定号:14484
【案情】
德国尼欧普兰公司拥有的“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一种公路长途客运大客车,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威客车公司专利侵权,并于2009年胜诉,判决赔偿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同年,中威客车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为了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中威客车提交了德国出版的《Bus Aktuell(今日客车)》杂志,并聘请德国律师收集了杂志零售商电脑上记录的杂志上架时间,由德国公证员到零售商的销售场所现场取证获得杂志销售记录,从而证明了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前已被公开。专利复审委做出第1448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点评】
本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典型,即中国企业在欧盟国家的取证问题,以及对此类证据采纳的标准问题,在本案例中都给出了较为圆满的答案,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先例。
涉案外观设计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我国企业如释重负,除了在经济上免除了巨额赔偿之外,同时也消除了中国企业侵犯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
6.“葡糖淀粉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丹麦)诺维信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
专利号:98813338.5
决定号:17956
【案情】
丹麦诺维信公司于2006年获得“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发明专利权。2011年,该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山东隆大和江苏博立两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同年,上述两家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经审理作出第17956号决定,宣告单纯以同源性和功能限定的淀粉酶权利要求无效,维持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菌种和功能的权利要求有效。随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81/82号判决,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
诺维信公司是全球工业酶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的主导企业,2012年其酶制剂占世界47%的市场份额。山东隆大和江苏博立是国内生产酶制剂的公司。
涉案专利涉及酶制剂领域,酶制剂是一种生态型高效催化剂,具有高效、安全、生态和环保等特点。葡糖淀粉酶广泛应用于酿酒、淀粉加工、淀粉糖、酒精和抗生素等行业,国内多家企业都有生产。
对生物领域涉及新蛋白质产品的发明,授予多大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本案诠释了允许的限定方式,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读和明晰该类发明可授权范围的边界。
由于技术难度高,产业应用困难,生物技术领域专利无效与侵权纠纷紧密联接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例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7.“桥式盾构施工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
专利号:200510100795.4
决定号:19287
【案情】
本案例涉及一种“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其主要用于下穿式铁路桥或公路箱型桥梁的施工。有证据显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成功,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在该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为了证明涉案技术在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请求人提供了关于该工程的图片新闻、报纸、施工合同书等证据。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相应技术的公开性是本案例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合议组在综合考虑工程性质、施工技术难度的基础上,结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并未处于公开状态,最终维持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点评】
虽然本案例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实施,但鉴于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以及施工特点,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日前该技术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才能证明其由于使用公开而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在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进度的基础上,给出了专利法意义上的特定人以及合同中明示和默示保密义务在本案例的具体适用。
8.“凝胶面膜”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钟春燕
无效宣告请求人: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
发明名称: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
专利号:200610075040.8
决定号:19154
【案情】
本案例涉及以废弃椰子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于2008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11年,海南省椰果协会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审查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请求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经审理,专利复审委认为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规定,并最终做出第19154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评】
本专利曾获第十一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并被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利产品现已产业化,出口供应韩国、日本、台湾等地。本专利是国内椰果产业首次由食品领域向非食品领域渗透和转移的成功范例,其有效提高了椰子的附加价值,使椰子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升级,同时也开辟了椰子应用的新领域和新产业。本专利是否有效对海南省的椰果产业具有重要影响。
9.“车载导航及安防系统”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专利号:200610157027.7
决定号:18911
【案情】
2010年,赛格导航公司就涉案专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广汽丰田公司专利侵权。广汽丰田公司前后两次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先后提交了包括专利无效、期刊杂志、视频资料、公证认证等在内的28份证据。在逐条梳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后,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8911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评】
该案所涉专利权以GPS定位技术作为基础,将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进行结合,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建立车载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的通信连接,实现动态的、交互式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
随着我国机动车市场的迅猛增长,用户对机动车的导航、安防等服务的准确性、便利性、实时性需求也日益提高,涉案专利权中的技术方案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和较高的经济价值。
10.“丙肝抑制剂”专利复审请求案
复审请求人:贝林格尔.英格海姆国际有限公司
发明名称:丙型肝炎抑制剂化合物
申请号:200480013783.1
决定号:48444
【案情】
本案例中,申请人于2004年向PCT国际局提出专利申请, 2005年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09年因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被实质审查部门驳回。申请人不服,于2009年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提交了对比实验数据,同时以涉案申请已经在欧洲专利局被授权为由请求撤销驳回决定。合议组经仔细比对后,认为对比文件从整体上已经给出了制备本案权利要求所述化合物的技术启示,且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因此维持原驳回决定。
【点评】
丙肝是一种传染性肝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丙肝的患病率在3%,而在我国,丙肝的患者人数比例更高。本案涉及一种用于治疗丙肝的新型干扰素药物,干扰素是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丙肝治疗药物和首选治疗药物。
新型丙肝治疗药物的合成对我国制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例反映了专利复审委从案情出发,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对待复审工作,不受他局的审查结果影响案件审理,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文化。
2013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号:200410053749.9
发明名称: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
审查决定号:21307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申请于2009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苹果公司在其iPhone中使用的siri程序侵犯其专利权。针对该诉讼请求,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1307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于2013年底针对该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五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点评】
针对此案,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问题进行全面审理,最终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小“i”机器人虽然不及苹果公司的siri程序那样名声在外,但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建设银行、QQ、微博等提供的各类智能聊天功能背后均有小“i”机器人在提供技术支撑。该技术通过语音、视觉、体感控制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服务,在未来智能网络机器人领域市场潜力无限。目前,社会各界仍在关注此案进展。
2. “抗生素给药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
专利权人:卡比斯特制药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
专利号:99812498.2
发明名称:抗生素的给药方法
审查决定号:13188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涉案专利号99812498.2、名称为“抗生素的给药方法”,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涉及潜霉素在制备用于治疗患者细菌感染而不产生骨骼肌毒性的药剂中的用途,并限定了剂量和重复给药的频率。请求人以治疗剂量和重复给药的时间对于制药用途类型的权利要求不起限定作用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给药剂量和给药时间间隔等治疗方案的信息不能使涉案专利的制药用途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已知用途,故作出第13188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审查决定。
【点评】
潜霉素为已知抗生素,现有技术采用高剂量给药容易产生骨骼肌毒性,导致无法临床应用,原研药公司因此放弃了对该药物的进一步研究。卡比斯特制药公司发现按照适宜的给药间隔、给与适宜的剂量不会产生骨骼肌毒性,使得潜霉素的临床应用取得重要进展。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限定的剂量和重复给药频率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并没有导致制药过程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并首次就用药特征对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问题表明态度,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3.“在线黄页电话簿”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专利号:200910084756.8
发明名称: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
审查决定号:21763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专利权人以微信应用程序中的某些功能侵犯其专利号为200910084756.8、名称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专利权为由,于2013年将腾讯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腾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先后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上述两件无效请求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第21763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智能手机免费应用程序,集成了文字、照片传送、朋友圈、附近的人、公众帐号查询等功能。截至2013年11月,微信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6亿,是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
由于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使用“附近的人”“微信公共账号”功能的诉求可能影响众多微信用户,因此本案引起业内及诸多媒体的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从案情出发,充分听取双方的答辩意见,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多次合议后作出审查决定。
4.“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和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重庆城投金卡交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01140246.6
发明名称:机动车电子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和管理方法
审查决定号:21469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车联网是指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传感设备等交互,实现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所有车辆的属性信息和静、动态信息进行提取和有效利用,并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对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提供综合服务。
专利权人于2013年2月对包括上述请求人在内的多家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认为后者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01140246.6、名称为“机动车电子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和管理方法”的专利权,诉讼标的额高达6千余万元。同年3月,上述请求人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2146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未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并撤销了相关侵权诉讼。
【点评】
车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被视为当前汽车技术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企业也先后加入到该技术的研发布局当中。根据相关预测,预计到2015年,车联网应用和服务的市场规模有望突破1500亿元人民币。本案为我国车联网领域发生的第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件,也被称作“拉开了车联网专利战的序幕”,由于涉案诉讼标的高,备受业界关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此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审查结论对于国内车联网产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鉴于车联网专利中常见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典型特点,上述决定对于今后车联网甚至物联网领域相关案件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也具有指导意义。
5.“口腔炎中药制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
专利权人:广州白云上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延安常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号:200710151989.6
发明名称:治疗口腔炎症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
审查决定号:18566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延安常泰药业公司于2011年11月,针对专利号为200710151989.6、名称为“治疗口腔炎症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系在口腔炎中药制剂中使用山银花替代现有技术中的金银花,并宣称这种替代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成为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焦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和二审判决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山银花替代金银花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通过统计分析后部分存在、部分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的实验数据并不能证明使用山银花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第18566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目前,上述决定已生效。
【点评】
本案涉及日常生活中一种名为“口炎清颗粒”的口腔炎症常用中药,该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200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金银花和山银花进行了明确区分。
本案的审理,使普通公众进一步了解了使用山银花替代金银花后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差异,对于帮助公众理性选择合理的药物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本案在中药领域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常见的药味替代类型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6.“硅酸锆陶瓷喷砂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中贸促商贸咨询中心
专利号:200810045235.7
发明名称:硅酸锆陶瓷喷砂珠
审查决定号:21569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专利号为200810045235.7的涉案专利于2010年获得授权,其背景技术CN1050589C号发明专利系使用氧化钇和氧化铈作为稳定剂制备陶瓷球,因价格昂贵,在喷砂领域具有局限性。涉案专利在上述背景技术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利用氧化铝和氧化钙代替氧化钇和氧化铈作为稳定剂,显著降低了成本,并取得相似的技术效果。
2013年,北京中贸促商贸咨询中心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证据之一为已经生效的涉及CN1050589C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其主张判决书中认定的侵权产品构成了本专利的使用公开。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569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陶瓷喷砂珠可用于金属和塑胶工件表面处理,广泛应用于金属加工、航天航空特种器材工件表面强化处理等领域。涉案专利采用低成本原料制备生产各项理化参数均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由此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属于典型的改进型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出发,准确把握发明实质,合理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据此作出全面判断,对相关领域专利审查标准的执行一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硅酸锆陶瓷喷砂珠由于具有价格低廉、可以循环利用等优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将有助于其在金属和塑胶工件表面处理等领域推广使用。
7.“电连接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江弘汉商贸中心
专利号:200810128623.1
发明名称:插座电连接器及插头电连接器
审查决定号:20052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作为一种标准的输入/输出接口,被广泛应用于众多电子设备的设计中。涉案专利为USB3.0标准中的一项重要专利,专利号为200810128623.1。请求人之一系台湾嘉泽公司的子公司,台湾嘉泽公司与专利权人鸿海公司均为全球IT设备的电连接器设计、生产的龙头企业,且同为USB3.0贡献者协议的签约方。
2012年7月,鸿海公司的关联公司富士康(昆山)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禁止嘉泽子公司制造并销售与USB3.0技术标准相关的两项中国专利产品。相关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嘉泽子公司构成侵权,嘉泽子公司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0052号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公司的USB3.0专利战历时多年,双方专利战火由中国蔓延至美国。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关系到USB3.0电连接器的产业布局,对此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多家媒体均给予了相关报道。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为一体对于企业而言是把双刃剑,挑战与机会并存。本案合议组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许可问题作了较好的处理,对于厘清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审理也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精神相一致,具有典型意义。
8.“赖氨酸的生产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
专利权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专利号:94194707.6
发明名称:物质的生产方法
审查决定号:13841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微生物发酵制备赖氨酸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94194707.6。长春大合生物公司于2008年9月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合议组经审理后,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在审查决定中明确了微生物领域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进行合理概括的范围以及程度。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41号审查决定。
【点评】
涉案专利权人系国际食品制造行业巨头,其自2006年起先后在美国、德国及国内多次起诉长春大合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我国生物企业的发展之路设置重重障碍。不仅如此,包括本案请求人在内的多家国内企业在美国被卷入赖氨酸“337调查”案长达3年之久,不过最终以中方胜诉结案。
本案审查决定明确了由保藏菌株能否合理概括为特定种属菌株或特定分类菌株的审查思路和方法,对于微生物类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审查实践具有较高的指导性。
9.“落地式电风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东莞市旭尔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戴森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130243517.0
外观设计名称:落地式电风扇(2)
审查决定号:21625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旭尔美电器公司于2012年6月获得专利号为201130243517.0、名称为“落地式电风扇(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戴森公司于2012年10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系戴森公司宣告国内多家企业或个人的无叶风扇相关专利权无效案件中的一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所示风扇喷嘴边缘的沟槽、支架上的螺母以及喷嘴与基座的直径比等设计特征或者处于视觉不易关注的部位,或者属于常见设计、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故作出第21625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戴森公司作为无叶风扇领域的技术领先者,自2008年起就无叶风扇在中国提交了一系列专利申请,与此同时,国内一些企业或个人也开始研发相关产品并申请专利,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戴森公司维权意识强,连续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上开展专利维权行动,并对侵犯其相关风扇产品专利权的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戴森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一度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在接受《泰晤士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其权利在华受到侵犯提起维权诉讼。本案合议组秉承实事求是、平等对待的原则,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保护了国外企业在华合法权利。
10.“提高不锈钢管拉伸强度的方法”复审请求案
案件编号:1F125140
申请人: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申请号:200880002300.6
发明名称:双相不锈钢管的拉伸强度的提高方法
审查结论:视为撤回
【案情】
申请人于2008年提交了一件涉及一种提高双相不锈钢管拉伸强度的方法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0880002300.6。201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实质审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涉案申请。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不服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合议组采用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文件并结合充分的说理评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涉案申请视为撤回。
【点评】
申请人为日本大型钢铁流水作业生产厂商,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和加工业务。双相不锈钢材料强度高、应用领域广泛,其加工矫正程序备受关注。现有技术通常采用调整化学成分或调整固溶热处理条件等方式来调整双相不锈钢材料的机械强度,而涉案申请则通过调整矫直机的滚压量来调整机械强度。
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合议组采用一篇对比文件并结合充分的说理,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说理充分,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进行专利审查。
2014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马尼托瓦克起重机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810092407.6
发明名称: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
审查决定号:22307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专利号为ZL200810092407.6的“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于2011年在中国获得授权,并享有两项美国优先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2307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美国及中国起重机行业的龙头企业。本案通过对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分析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得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的运用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用抗ErbB2抗体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
专利号:ZL200610008639.X
发明名称:用抗ErbB2抗体治疗
审查决定号:23948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抗ErbB2抗体(即“赫赛汀”)的药物制品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0610008639.X。国内某个人于2014年2月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第23948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赫赛汀”是第一个分子靶向的抗癌药,对于乳腺癌的治愈率达到95%,全球年销售额超过70亿美元,其专利权人系国际生物医药行业巨头,在中国围绕该抗癌药申请的专利有近40项,涉案专利为其中的核心专利之一。本案明确了医药生物领域中给药特征所限定的产品及相应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思路和方法,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审查标准的合理把握和标准执行一致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亨特博士实验室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3139760.3
发明名称: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
审查决定号:24591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案件涉及中国自主创新药物西达本胺的化合物核心专利,专利号为ZL03139760.3。该药物在T细胞淋巴瘤的治疗方面有较好疗效,已于2014年12月获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目前已完成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I期临床试验研究。针对本专利,无效请求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应予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五人合议组进行审理,在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第24591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本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制药行业开始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在制药行业具有深远影响。本案涉及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审查中对相关审查规范进行了有益探索,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审查规范的完善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4、“寻呼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GPNE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号:ZL95190550.3
发明名称:寻呼方法及装置
审查决定号:23050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专利号为ZL95190550.3的“寻呼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申请于2001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中国、美国均针对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等通信企业巨头提起侵权诉讼。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苹果公司、诺基亚公司先后多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并审理后作出第23050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点评】
涉案专利主要涉及双向寻呼方法及系统,属于通信领域的基础专利,多家国际通信企业巨头多次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所涉及的侵权诉讼标的额高达数亿元,在通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书中的关键技术术语“请求使能信号”的含义进行解释,合理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对于相关领域类似案件的审查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5、“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美利肯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呈和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润源化工有限公司、国内个人
专利号:ZL93105006.5
发明名称: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
审查决定号:23770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专利号为ZL93105006.5、名称为“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的专利在中国授权后,先后经历了8次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3770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涉案专利自1999年授权之日起,就受到行业内的高度关注。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上述三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了相同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但对于证据公开内容的解读以及在证据的使用方式上存在分歧。合议组在认真考量该证据中对于重要技术信息的描述后认为,查证引证原文的信息是必要的,从而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本案对于准确认定公知常识性证据所公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6、“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
专利号:ZL200710068545.6
发明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
审查决定号:21471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专利号为ZL200710068545.6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授权后,9家企业及个人先后共14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作出包含本案在内的7个无效决定, 本案涉及第21471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涉案专利授权后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成为助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核心技术,在建筑领域具有突出的市场价值,对本案的审理也受到了建筑行业的普遍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发明构思为切入点,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三个方面分析了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不同,对于该技术领域创造性的审查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7、“一种透明导电膜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大学
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
专利号:ZL201010533228.9
发明名称:一种透明导电膜及其制作方法
审查决定号:24621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申请号为ZL201010533228.9的“一种透明导电膜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3年获得授权,专利权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在微纳米领域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代表性企业之一。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4年05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621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涉案专利涉及采用微纳米图形化和纳米压印技术成功实现量产大尺寸透明导电膜的核心技术,提供了一种非ITO透明导电薄膜的新型制造方法,为专利权人在微纳米制造领域的核心专利之一,是低成本制造大尺寸透明导电膜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突破。专利复审委员会清晰把握发明实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本案的审理对于中国微纳米制造领域产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8、“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720142844.5
发明名称: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
审查决定号:21304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720142844.5、名称为“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专利权人于2013年1月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中两被告分别赔偿6060 万元和2690 万元。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21304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本案的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是全球主要的透射式电容式触控屏生产商,本案被视为对移动互联终端产业链上游厂商具有深远意义的标志性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对于已在现有技术中普遍存在,但不具有特定名称的部件,认定其名称的变换不能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功能、作用的认识。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9、“汽车(SUV)”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
请求人:大众汽车公司
专利号:ZL201330096428.7
发明名称:汽车(SUV)
审查决定号:24267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于2012年在巴西圣保罗车展中推出“Taigun”概念车,同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注册外观设计。次年,专利权人在中国提出名称为“汽车(SUV)”的ZL201330096428.7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14年,请求人启动无效程序,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请求人在WIPO注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4267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本案以功能和美学设计并重的汽车类产品为例,强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满足一定创新高度的发明创造,明确了不同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应有不同影响权重。在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以现有设计状况为依据,客观区分产品中的创新性特征和非创新性特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考虑创新性设计特征较大权重的同时不应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并基于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综合分析、科学得出结论。本案深入诠释了“明显区别”判断的客观审查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0、“使胺催化剂在界面聚碳酸酯生产工艺中再循环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复审请求人:思迪隆欧洲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号:200980146668.4
发明名称:使胺催化剂在界面聚碳酸酯生产工艺中再循环的方法
审查结论:视为撤回
【案情】
涉案专利的申请号为200980146668.4,涉及使胺催化剂在界面聚碳酸酯生产工艺中再循环的方法。2012年12月,经实质审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申请人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重新分析确定,并依职权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本案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说理。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放弃答复,涉案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点评】
聚碳酸酯性能优越、应用广泛。本案是对聚碳酸酯主流制备方法的改进——在洗涤步骤之后,用碱性溶液处理酸性洗涤液,并调整其pH值以获得碱性洗涤水溶液,并将其再循环到聚合步骤中。本案是在复审过程中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审理对中国聚碳酸酯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015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核重新编程因子”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蕾雅
专利号:ZL200680048227.7
发明名称:核重新编程因子
审查决定号:26398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刘蕾雅就专利权人国立大学法人京都大学的第200680048227.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39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5条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涉及既可直接从胎儿获得,也可商购获得的细胞的发明,如果该发明的目的之一即为避免从胎儿获取某种细胞而导致的伦理问题,同时说明书中没有涉及任何对胎儿进行操作的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现有技术中存在可商购获得所述细胞的途径,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已从整体上排除了直接从人胚胎中获取相应细胞的技术内容,不应当将相关内容解释为直接从胎儿获取。对于不具有发育全能性的人类细胞而言,如果其获得及制备不涉及任何破坏或使用人胚胎的方法和操作过程,则所述细胞本身及其制备没有涉及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不能因为发明具有某种潜在应用的可能性而认定其违反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
2.“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付磊、王露
专利号:ZL03108814.7
发明名称: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
审查决定号:27258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付磊、王露就专利权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3108814.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258号无效决定,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在对于权利要求中通式化合物取代基的定义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中,应重视实施例所给出的技术信息,如果实施例中绝大部分化合物的取代基均为某一种类型,那么实施例就给出了该取代基为此类型的修改指引,应允许基于实施例对于取代基的定义修改为该类型,同时,这样的修改不会导致将申请日时未完成的发明内容补入专利文件中,不会导致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在通式化合物的创造性审查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基于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技术发展的脉络与趋势,考察申请日前是否有动机对现有化合物的结构进行改进,而非阅读发明之后考虑是否具有改进的可能,以避免落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此外,对于高度依赖技术支持、技术革新以及疗效决定市场的新药领域而言,在排除销售手段、广告宣传等非技术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药物在商业上的成功是佐证其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因为这样的成功往往是技术上取得显著进步的标志。
3.“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布赖汉姆妇女医院、达纳-法伯癌症研究公司、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1817895.2
发明名称: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
审查决定号:27371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等的第01817895.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371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以“某物质在制备用于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形式撰写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治疗某疾病”应理解为对患有某疾病的患者进行治疗,其中“患者”既包括病人,也包括动物患者。尽管如此,在说明书中提供临床试验数据并不是为此类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提供支持的唯一方式,在说明书中提供体外细胞实验或动物模型实验也是可选方式,但采用这些方式时应达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提供的内容能够预期该物质具有所述用途和/或效果的程度。
关于医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能反映该物质能够有效治疗所述疾病患者的确切结论,则该医药用途发明具备新颖性。
对于医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不仅需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尝试采用某物质治疗某疾病,即考虑是否会尝试技术方案本身,还应考虑该尝试是否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成功预期属于合理时即可,并不需要“绝对的成功预期”。
4.“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索尔维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480034393.2
发明名称: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
审查决定号:20060(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索尔维公司的第200480034393.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0060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在化学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将该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要素使用其他的已知要素进行替代,则判断该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如果被替代要素与已知要素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相当,则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提供一种现有技术的替代方案。在此基础上,如果这种要素替代的手段被证明是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确定的,则最终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同于已知要素所起到的作用或者达到了由已知要素预料不到的程度,则应当基于该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再进行这种要素替代的手段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在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声称了多种有益效果的情况下,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发明构思、全面整体考虑全部技术信息的前提下,客观分析这些技术效果与替代要素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替代要素取得的技术效果,由此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5.“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尼康
无效宣告请求人:卡尔蔡司SMT股份公司
专利号:ZL200480012069.0
发明名称:投影光学系统、曝光装置及曝光方法
审查决定号:26658(审查决定浏览)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卡尔蔡司公司就专利权人株式会社尼康的200480012069.0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658号无效决定,其中认定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宣告其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判断一项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应单独对比,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分别清楚地记载在一份在先申请的文件中。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可,但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的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做了笼统或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知识亦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判断者应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将在先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从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整体对比,判断在后申请的主题能否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认定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是否涉及相同主题。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且其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在先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概括或组合而成,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6.“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010229920.2
发明名称: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
审查决定号:27801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的第201010229920.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801号无效决定,认定专利权人于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是创造性判断中关键的一步,而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从对比文件本身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客观、整体考量,不应带着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去解读对比文件。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同样应当从对比文件面临的技术缺陷、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进而客观认定是否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不应当在对比文件中引入本专利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推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脱离了对比文件整体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孤立地分析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且引入发明涉及的技术特征推导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则导致脱离对比文件本身客观展现的技术内容,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客观公开事实的认知范围。
7.“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20342548.5
发明名称: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
审查决定号:27267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第20132034254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267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三个层次的分析和判断。首先,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手段本身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第二,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手段用于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所能起到的特定作用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或普遍采用的,该特定的技术问题或作用通常是与该技术手段在发明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应的;第三,公知常识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技术手段才可以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判断其是否构成相反的技术教导,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现有技术对已有技术进行改进时,出于某一方面优势考虑而选择所属领域中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不必然意味着排除采用所属领域在其他方面具有优势的另一公知技术手段,从而构成相反的技术教导。
8.“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专利号:ZL200780009180.8
发明名称: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
审查决定号:24367、28343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就专利权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第200780009180.8号发明专利权前后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分别作出第24367、28343号无效决定。第24367号决定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第28343号决定认定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采用推定的方式判断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是化学领域审查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由于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结构和组成直接相关,并且,相同的制备方法通常得出相同结构和组成的产品,因此在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评价中可以从制备方法的角度进行对比和判断。
在确权程序中,运用制备方法推定判断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的程度往往问题的关键,此时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这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其提供的证据应该全面、准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一致性,使得合议组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按照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证据所示的制备方法能够得到与发明的化学产品相同的产品,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相应后果。
9.“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430009113.9
发明名称:手机(100C)
审查决定号:27878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第201430009113.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787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决定要旨】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具备基本的读图能力,能将六面视图还原成立体产品,以及具备运用常用设计手法进行简单设计的能力。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站位,以现有设计状况作为客观参照系,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原则,全面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创新性设计特征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考虑各个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终才能得出合理结论。
10.“装饰柜(6102-17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北京皇家现代家具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铭轩家具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430429543.6
发明名称:装饰柜(6102-173)
审查决定号:26912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请求人上海铭轩家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皇家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均涉及微信类网络证据。本案为该系列案中之一案,涉及第201430429543.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912号无效决定,确认了微信类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决定要旨】
基于网络证据的特点,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网络所属公司的信誉度、资质、运营情况;2.发布、修改、删除信息的管理机制;3.浏览权限等。
本案中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为智能终端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腾讯公司的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管理机制相对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平台来说,微信公众号一经取得后即由账号管理员负责信息发布,但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一经平台发布,账号管理员仅能对其进行删除操作,不具有其他修改权限。经公众号平台发布后,关注该公众号的订阅用户均可对其内容进行浏览;同时,通过搜索引擎的微信搜索功能可以搜索到并浏览其中的具体内容。基于以上考虑,在无相反证据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信息及所记载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且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016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2139508.X
发明名称: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审查决定号:28356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请求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核心技术,属于我国WAPI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均获得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8356号无效决定,认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对于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的理解,都应当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也就是说,在创造性判断的具体步骤中,不应将整体的技术方案进行割裂,孤立地分析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而忽略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进而影响到对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断。
当证据属于从域外网站获得的文章时,应当提交在域外网站下载该文章过程的公证书以对下载内容作证据保全,但载有其下载过程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公证日可以从互联网下载到该文章,而不能证明该文章在公证日以前真实存在且任何人均能够获得。因此,还需要考虑下载网站是否为国外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网站(例如政府类网站、知名非政府组织网站、大型科研院所网站、正规大专院校网站、知名商业网站等)、文章上传及修改机制等因素,并结合网站上的相应刊载日期,才能认定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2、“缝纫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重机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3103421.7
发明名称:缝纫机
审查决定号:20220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请求人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重机公司的第03103421.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多起专利侵权纠纷,在业界广受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0220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决定中清楚地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认定,有利于权利的有效行使。
【决定要旨】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关系着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利边界的划分,专利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对后续侵权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中,如果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仅从其字面表述难以确定其真实含义,而该技术术语又为解决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此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其技术方案从整体上判断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排除该特征的其它含义而得到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则应将该解释作为该技术术语的确切含义,进而据此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610127154.2
发明名称: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
审查决定号:30192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第200610127154.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涉及到这两大公司的键盘输入法之争,审理结果很可能对我国输入法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公开审理活动的首个重大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0192号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CNKI的一项功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二次出版传统出版方式已经出版过的内容,从而为知识资源提供互联网共享平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述来自CNKI的证据与以互联网作为首次公开出版方式的互联网证据并不相同,它实际上是传统出版物出版之后在互联网上的再次公开,其公开日期应当以该传统出版物的公开出版时间为准。
对于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把握,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即利用其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即对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考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其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对其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4、“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LG伊诺特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110369508.5
发明名称:主轴电机
审查决定号:26901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案情】
请求人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LG伊诺特有限公司的第201110369508.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技术用于笔记本电脑的薄型光盘驱动器,其在减小印刷电路板面积的同时能够防止灰尘进入,节约生产成本约70%。本案案情复杂,无效理由、证据及组合方式繁多,请求书高达780页,权利要求书经过多次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901号无效决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当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如果某区别特征离开其它区别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功能和作用,则可认为该区别特征与其他区别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此时应当将这些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其对整体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从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发明。片面关注区别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而将其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将会导致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出现偏差。
5、“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97180299.8
发明名称: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
审查决定号:21646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的第97180299.8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那度胺化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1646号无效决定,认定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技术贡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判断其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事实基础。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或者补充证明专利文件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但不能改变该事实基础。
专利权人通过补交实验证据来主张专利具有某种(或某种程度)技术效果能否被接受,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意图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由该实验证据得以证实;二是该技术效果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确认。如果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专利文件中没有记载,在创造性判断中则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6、“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ABBVIE 公司(雅培)
无效宣告请求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480024748.X
发明名称:固体药物剂型
审查决定号:23217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ABBVIE公司的第20048002474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权涉及包含利托那韦的固体制剂,该制剂对艾滋病具有较好的疗效,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3217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现有技术中某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并不意味着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记载了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而采用某一技术手段,无论该技术手段是否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通常都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选择该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采取某一技术手段的正向技术启示还是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时,需要在把握发明实际贡献的基础上,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考虑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普遍认知和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
如果新药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主要依赖于技术上取得的显著进步,则该商业成功是佐证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商业成功是由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的,则即使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也不足以证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7、“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20156576.8
发明名称:载体装置
审查决定号:30205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0132015657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属于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领域,双方当事人在航拍无人机领域均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本案专利主要涉及无人机中航拍云台系统中数据、动力线路的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0205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常规的实验能力。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能否解决技术问题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对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所要求的能够实现,是指“能够实现说明书所载的技术方案”、“解决说明书所载技术问题”、“并产生如说明书所预期的技术效果”。专利文件只要记载了相关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并获得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满足了能够实现的要求,对于其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其它脱离本专利说明书所述内容的技术问题,通常不能作为判断涉案专利能否实现的理由。
8、“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20578735.3
发明名称:新型摄像导轨
审查决定号:29889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案情】
请求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20132057873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改进了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曾获多个国际奖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9889号无效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应站位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果某一技术术语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具有不同于其在生活领域的含义,且其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正是该专业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作用,则应以该领域中的专业技术含义进行理解,进而正确地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及其智慧贡献。
在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中,如果发明的某一技术特征在其所属技术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且发明正是利用该技术特征所起的特定作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相关技术手段并不具备该特定作用,则即使发明中的该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中的该技术手段具备相同的其它作用,也不能认为后者公开了前者。
9、“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30528226.5
发明名称:越野车(陆风E32车型)
审查决定号:29146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案情】
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Gerard Gabriel MeGovern (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先后就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第20133052822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涉及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之间的侵权纠纷,本案广受业界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9146号无效决定,认定本案专利相对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车辆展示的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判断应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一般消费者”是拟制的人,不是指购买者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而是关注某类产品发展,出于对某类产品设计的关注和了解而具备一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人。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状况)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有能力知晓相应产品的设计变化。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本案中的判断步骤具体细化为五步:1)确定相同点和不同点,2)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汽车不同面不同部件的观察权重,3)从现有设计状况出发确定设计空间大小,4)评价争议点是否为惯常设计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5)对相同点和不同点逐一评述确定权重。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等因素,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10、“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复审请求案
案件编号:1F155998
专利权人:苹果公司
专利号:ZL200910175855.7
发明名称: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
审查决定号:109833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
【案情】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4月09日针对第“200910175855.7”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本案专利申请涉及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09833号复审决定,认定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正确地把握发明构思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发明构思是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路,其本身是通常是抽象的,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从技术方案层面进行具体表达和展现。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过程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而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的过程。
在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将围绕实现发明构思的、形式上进行了划分但实质上具有技术上的内在关联并共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多个区别特征作为整体而非割裂看待。此外,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例如直接将技术手段本身作为技术问题,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2017年度十大专利无效案件
1、“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85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
合议组以“创造性判断回归技术本质”为题对本案进行了讲解和分析。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可以从技术本质出发确定部分特征之间存在的特定关联。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
2、“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是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先后遇到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的挑战,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501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就本案中涉及的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于公证书,审查时应主要关注公证书是否对保全过程全面完整记录,是否体现该网络证据来源并载明相关时间等信息;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除了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综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公证书所附网页的内容和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判断。
3、“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的第201310630670.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互联网门禁系统中针对用户的开锁权限进行设定的相关技术,属于远程开锁技术领域中的核心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以“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为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对于外文教科书而言,一般属于域外证据,但如果国内馆藏或其它国内公开渠道能够获得该证据,则无需公证认证。
4、“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第ZL201510398190.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用于治疗晚期胃癌的靶向药物——“阿帕替尼”的药物晶型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3126号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对案件涉及的晶体发明的优先权认定、临床试验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使用公开以及药品晶体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等医药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享有优先权必须受先申请原则的限制。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基础,确定其保护范围,判断其是否清楚地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如果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中包含了不同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5、“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诺华公司的第201110029600.7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包含沙库巴曲和缬沙坦的药物组合物,诺华公司在本专利基础上开发了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商品名为诺欣妥(Entresto)。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43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合议组就案件涉及的两大焦点问题——应如何认定联合用药原则对药物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以及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解读。
联合用药往往是临床选用药物的原则之一,其目的主要是增强药物疗效或者减轻药物毒副作用。不具有普适性的联合用药原则,不能演绎推理得到不同种类药物组合后均能获得协同增效作用。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协同效果的前提下,协同作用需要药效实验加以证实,没有以实验数据和结果为基础的定性实验结论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药物组合物各成分间的协同效果。
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也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内容,根据先申请制原则和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从原说明书能够得到的。
6、“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就专利权人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是2016年5月以来,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系列案件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
合议组对案件涉及的权利要求理解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基于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对于专业大型视频网站,其信誉度较高,其上内容及运行方式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属于可信任的网站,因此,其公开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认可,其上传时间是认定其公开时间的重要依据。
7、“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涉及市面广泛使用的“U盾”的关键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本案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指明了特定含义,原则上应采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所能够理解的通常含义。
8、“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猎豹)就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动景)的第20153028375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应用UC浏览器时的手机动态界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本案决定是2014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专利及申请的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若涉案设计既有人机交互也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则除了游戏界面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动态界面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三部分:产品外观+主界面保护内容+首界面到尾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动态界面的对比不能只比较首尾界面,而应对比整体的变化过程。
9、“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方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第201410676241.8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京东方公司的背光模组及相关液晶显示器件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31807号复审决定,撤销上述驳回决定。
本案体现了在创造性判断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地理解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查清事实,正确地认定两者技术内容的技术实质,客观准确地认定区别特征,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以此为起点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
10、“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等面膜系列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上海珍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珍馨)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第201310113848.0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该案是上海珍馨针对含有白芨等中药成分的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提出的系列申请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3119号复审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本案为中药领域创造性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对实验数据可信度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医药领域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在活性成分且辅料及用量均不相同的系列申请中,说明书得出完全相同的实验结果,则不符合实验科学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将导致说明书所提供的实验数据真实性降低,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被才信,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预期其一般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