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制网
本刊记者 | 邓玉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人财物保障制度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共有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去年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郑州、天津、长沙、西安等地设立15家知识产权法庭,共同构成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15”的新的大格局。
知识产权法院下一步如何布局、如何深入改革值得期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15”格局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城市,都是创新活跃度较高的城市,科技研发活动频繁,且对周边地区的产业创新有一定带动作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说道。
从18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分布来看,其中12个法院和专门法庭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2个分布在长江经济带。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设立3个、2个专门机构,其余全部在东部地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省,各设立了两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
这四个省各有一个国家级新区,分别为广州南沙新区、南京江北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四个省也均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别为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此外,拥有国家级新区的上海、天津、西安、成都、长沙、福州等地也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武汉长江新区、合肥滨湖新区则在申报国家级新区之中。而18个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城市,均已设立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意义。
越是创新活跃的地区,对创新的保护越重视。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30200件,2016年达到177705件,同比涨幅近20%。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个科创活跃省市的案件量,连续多年超过全国总量的70%。《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6》评出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前十名的省份,除了重庆和安徽,其余全部是东部沿海省市。
而2016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排名全国前12位的省份中,除了重庆,其余各省市均已拥有专门的跨区域知识产权审判机构。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亦批复重庆进一步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意见》指出,全面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三个城市能否脱颖而出
如今,在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15”的大格局下,合肥、南京跃跃欲试,希望将知识产权法庭升格为知识产权法院,而沈阳也希望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东北地区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零的突破”。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建议,对新一轮知识产权法院布局进行顶层设计时,在江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地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也建议,结合江苏知识产权审判管辖的实际情况,在今后一个阶段推动设立江苏知识产权法院。
安徽省代表团则是连续三年均有代表建议在合肥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全国两会上,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时任省长)提出“争取在安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2017年,时任安徽省高院院长张坚、副院长汪利民都称,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可批准在合肥先行设立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这一愿望实现后,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安徽代表团又以代表团名义建议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院。
进入2018年,如何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认为,一定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招商引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让东北地区创新驱动战略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得到健康发展。她建议,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基础上,争取最高法院同意,在(辽宁沈阳)设立(东北地区)知识产权(中级)法院。
那么,这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司法保护环境如何?
江苏省的优势在于经济发达和科技创新活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介绍,《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范围包括江浙沪皖三省一市共26个城市,江苏就有9个,南京唯一被定义为特大城市,苏州与杭州为大城市,江苏在长江经济带等战略中的区位优势明显。长期以来,江苏地区生产总值仅次于广东,位居全国第二,在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江苏地区生产总值超过上海、浙江地区生产总值的总和,约占全国的10%;江苏的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与上海、浙江两地的总和基本相当。
2016年,江苏获批成为全国首批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江苏区域创新能力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一。201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3.5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分别占比42.7%和31%;全社会研发投入占比2.7%左右,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3万家;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2%,高出全国4.5个百分点。
夏道虎还介绍,2017年,江苏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达到514402件、227187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87005件,同比增长15.12%,成为全国首个发明专利申请量累积超过100万件的省份;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2.50件,位居全国第三。
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的科技创新活跃度的上升速度则在国内领先。“安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已进入全国前十强。”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科技厅副厅长罗平介绍。
合肥市区位优势显著,是全国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之一及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既是国家四大科教基地之一,也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相比于两地,东北地区则希望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来改善营商环境、提振经济活力。杨松认为,在辽宁沈阳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能够加强东北地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东北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杨松的建议中,在沈阳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不只是为辽宁省服务,而是辐射整个东三省。安徽代表团的建议也指出,“在安徽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院,辐射安徽全省乃至周边地区”。这将是对目前“一省之内、多个地市”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管辖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探索。
对此,《意见》明确指出,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其中提出,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探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在推动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为京津冀形成协调创新共同体、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过去的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之路不断向前。
2014年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初步探索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构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重大飞跃。
据了解,截至2017年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达224个。
《意见》指出,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应该增设一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二审案件都是存在争议的案件,否则案件的当事人不会选择上诉,这些案件的审理更具有指导价值。”他说。
李顺德还认为,可以先在全国设立若干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分别管辖若干省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等将来条件成熟了再研究合并为一家。
“司法标准的统一对于整个法治的发展和保障非常重要。我们经常讲,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会让人民对法律后果没有一个可预期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2月2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说。
陶凯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过多种途径来保证司法统一,如通过案件的审理来规范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重大的法律颁布后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形势制定并发布司法政策,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和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
“案例制度成立以来截至2017年底,最高法院一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占了20个,算了一下大概超过1/5,这个比例是很大的。这种指导性案例当然也为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依据。”陶凯元介绍。
同样需要完善的还有知识产权法院人财物保障制度。
“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刚成立时就变得极其突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的李燕蓉法官2015年7月时就曾对媒体表示:“截至5月8日,我个人已收案211件,其中一审案件207件。此外,还陪审了120多件案件。我们的审判力量相对案件数量严重失衡。”李燕蓉表示,法官除了审判任务外,还承担了多项调研任务。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之下,法官要想提升审判业务质量,还需要不断学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当时表示,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法官急需扩编,否则无法解决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难题。
对此,《意见》提出,建立分类管理、定向培养、跟踪考核、适时调整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案件的受理数量、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动态调整法官员额,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意见》还提出,根据知识产权法院隶属关系和工作实际,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知识产权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依据,促进知识产权法院财务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