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综述
2015年至今,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1/10以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73起,2016年受理180起,2017年受理198起,案件数量呈不断递增趋势;其中,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约310件,占2/3左右。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仅呈现出数量多、类型新、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也因为多数案件涉及新型商业模式合法性的判断、行业规则的建立等,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
从海淀法院近三年来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来看,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全国首例网络拍卖案系此类纠纷中之典型;二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全国首例网贷评级商业诋毁案系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商业模式下引发的纠纷;三是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如全国首例涉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脉脉案”、浏览器更改UA跳过广告案、搜狗输入法歧视性对待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上,均与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差异,难度更大,裁判标准亦存在不相统一的情形。正因如此,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的生效裁判,对类案的处理才具有参考意义,对新兴行业的发展才具有指引价值;这也是我们此次发布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目的,希望以此为契机,为提升类案的审判质效提供借鉴,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提供建议,也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的竞争提供有益指引。
案例一:乐视浏览器更改UA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张弓、曹丽萍、梁铭全
承办人: 张弓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
【案情简介】
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其发现乐视公司经营的乐视盒子中的乐视浏览器点播优酷网免费视频时,屏蔽了优酷网的贴片广告,有意针对优酷网更改浏览器UA设置并使用乐视播放器覆盖优酷播放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乐视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乐视公司则表示由于优酷网针对不同端口有不同的广告规则,对iphone端浏览器不提供视频广告,用户体验和资源较好,所以,安卓系统的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乐视公司将浏览器UA(User-Agent)设置为iphone端标识。乐视公司否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优酷网针对iphone端提供的免费视频不加载贴片广告,这与其他系统终端提供免费视频时加贴片广告不同。乐视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主动将安卓系统的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的UA设置更改为iphone端标识。乐视公司针对优酷网有意更改浏览器UA的行为导致市场中iphone端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的用户增加,优酷网针对安卓系统端获得广告收益减少,乐视公司的行为干扰了合一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于合一公司提出的乐视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视公司不得更改乐视浏览器UA设置、链接优酷网iphone端并赔偿合一公司20万元。一审宣判后,乐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浏览器经营者有意对自己的浏览器采取技术措施以获得视频网站为特定系统终端提供的服务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与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的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贴片广告的行为结果表现形式相同,但本案中,法院通过分析当事人抓包公证书、专家辅助人出庭、当庭勘验等多种方式,查明了被告采取的技术措施并不是直接改变视频网站广告播放模式,而是直接对自己浏览器UA设置进行修改,使用户通过乐视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优酷网将安卓端乐视浏览器误认为iphone端浏览器,从而推送不带广告的视频内容。并且,乐视公司在诉讼中承认,其更改UA设置的行为是在发现优酷网就不同终端推送不同内容后才针对性作出的。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浏览器经营者的行为规则:由于终端设备系统设置、技术原因以及权利人区分终端设备授权等因素,视频网站或者出于主动的商业安排,或者由于技术兼容性等问题,会针对不同系统的终端设备推送不同的视频资源、提供不同服务。浏览器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有意采取技术措施获得视频网站为特定系统终端提供的服务,导致视频网站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
合议庭成员: 张弓、李盛荣、曹丽萍
承办人: 张弓
原告:北京瑞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简称瑞平公司)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房公司)
【案情简介】
瑞平公司为一家具有AAA资质的拍卖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瑞平公司曾于2012年与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开展的“搜房拍”房产拍卖活动提供网络拍卖服务支持。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没有续约。此后,搜房公司未及时撤回搜房网上的瑞平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仍将瑞平公司作为“搜房拍”活动的合作伙伴,在近两年期间共组织房产拍卖400余场次,成交金额超过3.8亿元。瑞平公司表示,由于一起房产拍卖纠纷,瑞平公司被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才得知搜房公司未经许可仍一直使用其企业名称组织房产拍卖活动。瑞平公司认为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其企业名称,故而将搜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搜房公司抗辩称由于公司员工离职交接疏忽,未撤回搜房网上瑞平公司的相关信息,故其主张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仿冒瑞平公司企业名称,仅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仿冒行为。要认定构成该行为,应满足三项要件:一是被冒用的客体是他人企业名称,二是仿冒者具有“擅自使用”的主观过错,三是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被仿冒企业的误解。本案中,根据以上三个要件,法院认定搜房公司在搜房网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存在主观过错。特别是搜房公司在“搜房拍”活动的“竞拍规则说明”中明确该活动适用《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瑞平公司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同时也向与其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存在与其合作的拍卖行。搜房公司已使包括竞买人、委托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误认为瑞平公司是为“搜房拍”活动提供拍卖服务支持的拍卖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于搜房公司的行为不是仅以瑞平公司为名为“搜房拍”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该活动的一方重要主体,因此法院对搜房公司关于虚假宣传的辩称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考虑到搜房公司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房产拍卖的场次、金额以及行为的恶意程度等, 判决搜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瑞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中主要涉及仿冒他人企业名称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网络拍卖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网络拍卖的相关立法还未健全和完善,如何在行业层面和立法层面规范如本案中拍卖行业这种传统行业从线下拓展至线上的各项行为是立法部门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案则从司法的角度,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为网络拍卖立法规则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素材,亦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的基本商业活动和行为,为维护好网络拍卖行业的竞争秩序和建立行业基本准则和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脉脉非法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曹丽萍、王嘉佳、梁铭全
承办人: 曹丽萍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告)
【案情简介】
微梦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被告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帐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软件,用户注册时还要向脉脉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昵称、好友关系、标签、性别等信息。
微梦公司后来发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后双方终止合作,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微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提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教育等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为此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被告否认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通过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脉脉帐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这些联系人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在这些人未注册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同时显示有这些人的新浪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而且,双方合作终止后,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而是继续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等。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注重用户信息保护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内容。本案是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判断经营者行为正当性依据的典型案件。本案对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指引,用户有权在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权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范围,并对不合理的用户信息使用行为予以拒绝。同时,用户信息是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经营资源,如何展现这些用户信息是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保护社交网络平台上的各类用户信息,不仅是互联网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维持并提升用户活跃度、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广大用户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他经营者在与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开展合作时,不仅要合法获取社交网络平台的用户信息,也应妥善保护并正当使用用户信息。
案例四:短视频界面设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杨德嘉、曹丽萍、周元卿
承办人: 曹丽萍
原告: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一笑公司)
被告: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乐鱼公司)
【案情简介】
一笑公司开发经营的“快手软件”是一款短视频制作软件。乐鱼公司开发经营的“小看软件”也是短视频制作软件。一笑公司发现,小看软件抄袭了快手软件的18个操作流程和对应界面设计以及大量编辑元素,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乐鱼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一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乐鱼公司否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一笑公司所主张的界面布局、操作流程、编辑元素等内容属于功能性设计或业内公知设计。
法院认为:一笑公司对其经营的短视频软件所设计的视频编辑操作步骤是为了实现软件功能,不享有合法权益,即使乐鱼公司在其经营的软件中设计了与一笑公司软件相同的编辑操作步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界面设计,尽管一笑公司主张分帧编辑界面设计由其独创,但经比较,该界面设计与其他功能步骤的编辑界面设计差异不大,且18个操作步骤对应界面设计中有部分属于为实现功能所必备的设计,部分借鉴了其他软件的界面设计,部分为出于手机屏幕局限性、用户操作习惯等因素进行的设计,不论是分帧编辑界面,还是18个操作步骤界面整体都无法成为独特设计,并与一笑公司形成稳定的指向性联系。至于一笑公司所主张的编辑元素亦过于简单,主要体现功能性作用。最终法院驳回了一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工具类软件的功能界面保护问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的模仿边界规则。移动互联网时代,工具类软件操作界面碍于手机等硬件屏幕的局限性、用户操作习惯、在先设计等因素,在功能设计界面方面要体现出足以制止其他经营者模仿的独特设计并不容易。同类软件对于功能和功能界面的选择,一方面,在后推出的软件可以选择使用在先软件中的相同功能,选择相同功能提供产品或服务正是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法律不保护软件功能本身,即使是创设新功能的经营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开发相同功能的软件。另一方面,在后软件可以合理借鉴在先软件中对应的功能设计。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能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如果经营者不仅借鉴了他人产品功能层面的设计,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模仿,还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了实现必要功能、操作便利、满足用户习惯等功能性要求,以及无法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界面设计属于可自由模仿的界面设计,经营者无权要求禁止使用。
案例五: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曹丽萍、梁铭全、袁卫
承办人: 曹丽萍
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久亿公司)
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世纪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简称苏州研究院)
【案情简介】
久亿公司诉称,其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为同业竞争企业。融世纪公司联合苏州研究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久亿公司发现,融世纪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一期)》中将久亿公司开办的短融网列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经验方面存在不足”等;于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二期)》中将短融网进一步降级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等,上述评级报告等文章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久亿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合法评级业务资质,其在上述两期评级报告中对久亿公司的评价构成了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融世纪公司辩称,互联网金融网贷评级领域尚无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其收集了大量公开事实和数据,并有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关于评级资质,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实质性评判,而非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准入资质进行评判;关于评级要求,双方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但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综合以上意见,法院驳回了久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久亿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亦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体现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亦是体现司法裁判如何看待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合法性的典型案例。
2015年初,正是我国网贷市场高速发展的时候,在当时的网贷市场环境下,相对客观、科学的网贷评级对网贷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发展时间短、风险高,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本案正是充分考虑当时网贷市场行业现状,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对于涉案网贷评级的行为进行了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职能。
案例六:搜索引擎恶意“导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曹丽萍、陆友才、赵齐
承办人: 曹丽萍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被告)
【案情简介】
奇虎公司为从事互联网安全及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系360清理大师、360手机桌面、360锁屏、360省电王、360天气、360超级ROOT等多款软件的权利人、经营者。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手机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和搜狗手机助手官网的运营方。奇虎公司发现,通过搜狗搜索引擎搜索上述360相关软件时,第一项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与360相关软件名称近似,链接描述及链接地址都指向搜狗手机助手,分别通过该链接下方所附“绿色通道”“更多选择”“立即下载”点击下载,均下载搜狗手机助手到手机中;点击该链接后进入搜狗手机助手网站中360相关软件的图文介绍页面,点击页面中两处“高速下载”,亦下载搜狗手机助手到手机中。将下载到本地的搜狗手机助手安装包再次安装到手机中,未显示下载360相关软件。奇虎公司认为被告上述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被告认为搜狗手机助手与360省电王等应用软件在功能、服务等方面不同,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用户在安装搜狗手机助手过程中,被告已经充分告知,给予用户自主权,用户可以决定是否下载安装搜狗手机助手等,故否认侵权。
法院认为,在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相关手机应用软件并实现下载的环境中,一般用户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能否顺利下载到其所需软件的结果上,难以精准分辨图标所代表的应用软件,也难以准确记住链接地址所对应的网站。本案中,搜索结果第一项的链接名称与360相关软件名称高度近似,在链接描述文字识别度明显弱于链接名称文字识别度的情况下,用户容易通过链接名称将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误认为其通过搜索希望下载的相关软件,并被该链接以特定颜色、功能重点突出的下载按钮所吸引而选择下载。即使有部分需要进一步了解360相关软件主要特性的用户点进链接进入相关软件图文介绍页面,一般也不会从该页面网址判断出已经进入搜狗手机助手网站,了解完即会选择该页面中突出显示的两处“高速下载”按钮下载。同时,上述链接还有“官方”等措辞并标注“商业推广”字样,足以使用户将该链接误认为其他经营者向用户提供软件的“官方”下载网站链接。此种行为系经营者为推广自己的应用并吸引用户而对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软件实施的恶意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被告为奇虎公司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2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典型的恶意“导流”案件。当准备下载安装奇虎公司多款软件的用户使用搜狗搜索查找时,搜狗公司通过其搜狗搜索的优势,将搜索结果第一项的搜狗手机助手链接伪装成用户希望下载的奇虎公司相关软件下载链接,在用户难以精准分辨的情况下下载安装搜狗手机助手,实现搜狗搜索为搜狗手机助手的“导流”。该“导流”行为属于搜狗公司通过对奇虎公司恶意搭便车的方式,增加搜狗手机助手用户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网络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经营者为了最大程度吸导流量并变现赢利,会将自身多款产品精心布局安排,特别是将其新产品或潜力产品借用优势产品的平台和用户流量进行营销推广,在经营者自己的多款产品中充分发挥相互助力作用,以获得最大收益的经营行为本无可指责,也是市场竞争常见的竞争策略和竞争方式。但经营者恶意利用他人产品信息,通过自己的优势产品误导用户使用其他关联产品,急功近利地推广扩大其他关联产品的用户规模,这种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自己“导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七:抄袭网页页面及手机应用APP界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卢正新、王栖鸾、张金海
承办人: 王栖鸾
原告:北京金未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未来公司)
被告:武汉昊古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昊古公司)
【案情简介】
金未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从事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服务。金未来公司开发并运营简理财APP软件,并使用域名“jianlc.com”运营简理财PC端官网简理财网。武汉昊古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8日,与金未来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金未来公司主张武汉昊古公司运营的爱简理财网首页页面及爱简理财手机应用界面抄袭简理财网首页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侵犯了金未来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金未来公司主张武汉昊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金未来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9900元。
法院认为,金未来公司通过具有明显特征的官方网站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介绍、宣传其理财产品,独特的页面设计实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提高了其产品吸引力及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关注度,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爱简理财网及被诉手机应用上线时间晚于简理财网及手机应用上线时间情况下,爱简理财网首页页面以及手机应用界面在整体设计、内容布局、颜色搭配、文字内容、图案运用及组合等方面与简理财网首页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高度一致,显然来源于对后者的抄袭,且两产品名称“简理财”与“爱简理财”仅一字只差,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公司产品产生混淆。同时,爱简理财网网站域名“ijianlicai”与“简理财”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ijianlicai”完全相同,因此武汉昊古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同类产品经营者恶意抄袭网页页面及手机应用APP界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在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且经营的产品是同类产品的情况下,产品、官方网站及手机应用APP上线时间在后的一方,在确定产品名称及通过官方网站及手机应用介绍宣传其经营产品时附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使消费者可以对原被告双方的产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本案中,武汉昊古公司的官方网站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与金未来公司高度一致,主观恶意明显,有借助简理财产品影响力的搭便车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特别是P2P平台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八:涉网络剧及综艺节目《万万没想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李颖、姜琨琨、袁卫
承办人: 姜琨琨
原告: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万合天宜公司)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 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风行公司)
【案情简介】
万合天宜公司于2013年出品了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该剧一经播出即受到广大网民的热烈追捧。后该公司又陆续推出了《万万没想到》书籍、游戏等衍生产品,《万万没想到》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品牌,具有相当的知名度。2015年,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并推出了一档同样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该节目在四川卫视播出,风行公司在其风行网站上播放了该节目。万合天宜公司认为该节目在名称的字体、颜色等方面与原告构成近似,且部分创作元素与原告节目相同,结局都有使人意想不到的效果,据此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二被告则表示原告《万万没想到》的节目名称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具显著性,就其独创性、知名度等不足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且双方节目在节目类型、受众、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作为网络剧的名称,“万万没想到”是公众用于识别该剧、判断其他衍生产品或合作剧目是否与该公司有合作、授权关系的重要标志,他人不应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上使用该节目名称。被告综艺节目与原告网络剧的字形、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存在字体颜色、艺术字型等细微差别,但该种差别并不影响认定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达到了较高的相似程度。从节目类型上看,二者的节目类型虽然存在网络剧和综艺节目的差别,但由于网络剧和综艺节目在娱乐功能、受众群体、播放平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且基于万合天宜公司的节目推出在前,也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的节目时,难免会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授权合作等特定的关联联系,而且四川广播电视台不仅采用了与在先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和近似的设计,还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的海报和微话题对节目进行宣传,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车的嫌疑,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四川广播电视台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攀附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认了视听节目作品名称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名称,且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万万没想到”一词虽并非原告独创,但是其以高度的概括性和简洁的语言准确表达作品的主题或风格,该种表达主题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万万没想到”作为该网络剧的名称,已经成为该剧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词语建立与其《万万没想到》作品相对应的关系。结合《万万没想到》已经取得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该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车的嫌疑,客观上使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案例九:搜狗手机浏览器顶部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李颖、陈敏、张璇
承办人: 陈敏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二原告发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二被告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二被告认为,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在顶部栏中输入关键词后,在浏览器的工作区域(浏览器窗口中)以全屏模式出现搜狗提供的浏览建议(包括垂直搜索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以上过程属于搜狗浏览器的浏览行为,并不涉及百度网的搜索服务;不存在二原告所称的“流量劫持”情形;搜狗手机浏览器的设置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首先,二原告主张的“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量”并非必然是其应该获得的商业机会。搜狗手机浏览器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将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作法,是在利用用户使用自己浏览器的商业机会而吸引用户使用、体验自己所经营的其他服务,旨在争取更多商业机会,二原告有关二被告恶意劫持其流量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置显示方式时,采取以下设计:当用户选择百度作为预设搜索引擎而使浏览器顶部栏左侧显示百度图标时,浏览建议中显示的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浏览器顶部栏在预设搜索引擎后,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手机浏览器作为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窗口,一直以来均是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夺之地。一般而言,手机浏览器均会设置顶部栏,以供网络用户进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键入网址进入网站,目前该种运营模式已经形成了行业习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对于规范手机浏览器显示方式设计的运营模式具有积极的行业指导意义。
案例十:58网站抓取奋韩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郭振华、刘君婕、刘佳欣
承办人: 郭振华
原告: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韩华公司)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五八公司)
【案情简介】
韩华公司经营的“奋韩网”(www.icnkr.com)成立于2006年,向网络用户提供包括韩国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其中可在发布的信息中加入房源图片。五八公司经营的“58同城”,特别是本案涉及到的“58同城韩国站”成立于2013年,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招聘、房产等分类信息,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奋韩网中的经营信息数据属于韩华公司的经营权益,该数据系韩华公司通过长期经营,吸引了大批留韩学生在其网站注册和发布的,通过这些信息发布能够有效地形成一定的生活服务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五八公司采集他人的网站特定信息后以用户名义发帖,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五八公司根据奋韩网的数据信息进行了采集加工,进行二次传播,自行编辑并上传了涉案文字和图片。韩华公司曾在邮件中要求五八公司对58同城韩国站中存在的使用了带有“奋斗在韩国”水印的图片予以删除处理,而截止到首次开庭之时,五八公司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此进行过相应处理,依然采用不当手段、不劳而获地将奋韩网中有效信息复制到自己网站中以抢占市场,五八公司主观恶意明显。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取相应的竞争优势,不应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五八公司将韩华公司网站上图片、文字直接发布在自己网站中的行为,不仅可以不劳而获的挤占奋韩网在租房市场上的份额,进而影响到在韩留学生发布更多种类生活信息于五八网上,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截取奋韩网的流量,分流奋韩网的客户群,进而影响到奋韩网的网站生存问题。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可能造成浏览相关信息的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从而对奋韩网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五八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韩华公司向相关公众消除影响,其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为限,同时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韩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五八公司在58同城网站(www.58.com)首页上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 1万元,以上共计601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被告五八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了原告网站上用户发布的信息,手段比较隐蔽,规模较大,用户引流的作用比较明显。在大数据时代,通过这种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从而能够实现己方的竞争优势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环境。市场后进入者,通过抓取特定来源网站的信息,可以有效地获取用户关注,将用户吸引到己方的网站,从而实现弯道超车的竞争模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竞争对手来说,一方面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竞争优势被破坏,另外通过隐蔽的手段获取他人网站信息资源,以用户的名义伪装发帖的形式,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本判决采取多种分析方法,论证和剖析案件的争议焦点,体现了司法对于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