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特百惠(中国)公司的第1052032号“Tupperware”、第157509号“TUPPERWARE”、第6974718号“特百惠”商标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被告人徐林、李玉福原系特百惠(中国)公司的分销商。2012年11月,两人以徐林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特百惠店铺”网店(店铺号117683),从特百惠(中国)公司进货在网店销售。2015年6月,徐林和李玉福不再从特百惠(中国)公司进货,开始在网上联系低价购进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和包装盒,包装后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牟利。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徐林、李玉福通过经营的淘宝网店“特百惠店铺”共计对外销售标有特百惠“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塑料水杯共计2108369.56元。经计算,销售假冒“Tupperware”注册商标的水杯1908369.56元。经查实,被告人徐林与李玉福合作经营,利润五五分成,二人均参与发货、客服。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林、李玉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908369.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林、李玉福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林、李玉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林并非主动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本案中,被告人的实际销售金额已达1908369.56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25万余元,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故本案未销售的部分应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李玉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徐林、李玉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所得1908369.56元予以追缴;并将相关财务予以没收或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权商标的知名度高,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利用网络不易监管的劣势,通过网络销售明知系侵害商标权的商品,数额巨大,主观性比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首先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亦破坏了国家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标管理制度,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亦存在互联网监管缺位、法律环境较为薄弱等弊端,但这并不能够成为经营者利用法律漏洞牟取非法利益的借口。本案逐一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量刑、罚金的法律规定及是否适用缓刑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分析和认定,不仅有力地打击了提供社交网络平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利欲熏心、心存侥幸的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