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傅敏将傅雷、傅聪父子早年的往来家信整理编选成《傅雷家书》,1981年8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发行。多年来,由于不断发掘整理、丰富内容,《傅雷家书》不仅成为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并由刚出版时的一本小书逐步形成如今拥有十余种品种的《傅雷家书》系列。后傅敏发现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删改选编《傅雷家书》,增加与家信无关的傅雷其他作品,并以《傅雷家书》相同的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傅敏认为中国文联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召回并销毁擅自出版发行的《傅雷家书》,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告道歉。
中国文联出版社辩称,其审查了作品来源,尽到了审查义务。其出版的图书均是傅雷的作品,没有侵权。文联版本的《傅雷家书》在内容上与傅敏版的《傅雷家书》有显著不同,有一半以上是新增加的内容,其版本有独创性。两种版本的《傅雷家书》都是汇编性作品,在分类选编等各方面不一样,都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其没有侵犯傅敏名称权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是我国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及夫人写给其孩子傅聪、傅敏的家信选编,文联版《傅雷家书》书信及文章选取的全部是傅雷所作,两部作品均具有独创性,是享有汇编权的独立作品。但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傅敏长达近三十余年的宣传推广,在实体书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和赞誉,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中国文联出版社未经傅敏同意擅自使用与其相同的书名进行出版发行,其行为误导了读者,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涉案图书上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并不再印刷发行,同时赔偿傅敏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商品名称排他权利的实现,需要该名称与商品间建立稳定的联系,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内容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均不是否认商品名称排他权利的正当理由。若书名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图书与他人出版的图书存在特定联系,使得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识别功能趋于弱化,则构成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侵害。本案判决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实施,法院认定《傅雷家书》书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当受到保护。新法实行后,旧法第五条第(二)中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修改为第六条第(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可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品名称的保护较之旧法,力度更大。无论在旧法、还是新法语境下,商品名称本身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都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
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图书的保护不仅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当图书作为著作权的载体成为商品且该商品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时,适法产生了竟合,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傅敏版《傅雷家书》经过付敏长达近三十余年的宣传推广,多次再版并上榜畅销书榜,为相关公众知悉,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本案的处理,为图书作品的保护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