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之六——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蓝草香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江苏丰源种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丘陵地区镇江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镇江农科所)系“镇糯19号”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丰乐种业公司)在全国适宜区域范围内独占使用“镇稻18号”、“镇糯19号”新品种权利,授权期间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6年3月27日,合肥丰乐种业公司发现舒城蓝草香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城蓝草香公司)以“镇糯19”的名义销售种子,孙正友系舒城蓝草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丰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舒城蓝草香公司、孙正友停止侵权并对库存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进行灭活性处理,赔偿经济损失等并公开道歉。舒城蓝草香公司庭审时认可其销售的种子为“镇糯19号”,但认为其收购该种子系为了验证出米率,并未以种粮名义对外出售。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肥丰乐种业公司享有“镇糯19号”水稻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合肥丰乐种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证明,舒城蓝草香公司销售涉案种子时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了品种名称为“镇糯19号”,且种子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均为种子的信息,故舒城蓝草香公司辩称其购买种子仅用于验质需要,并未以种子名义对外销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舒城蓝草香公司作为粮食加工、购销企业,未经合肥丰乐种业公司许可,擅自收购“镇糯19号”水稻种子并对外销售,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镇糯19号”品种权初审合格公告、且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已作出授予品种权决定之后,故丰乐公司有权对涉案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并对舒城蓝草香公司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进行追偿。综上,判决舒城蓝草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丰乐公司经济损失并对库存侵权种子进行灭活性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及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均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本案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对“镇糯19号”种子的品种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将“镇糯19号”作为种子进行销售。被告辩称其收购涉案种子系为了验证出米率,并非为了销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安徽是农业大省,在农业系其支柱产业背景下,本案一并对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权利的期间及法定赔偿数额依法进行了确定,为依法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和经济秩序,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