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林峰是一名中学生,系专利号ZL2012 2 0602287.1“儿童护眼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2013年4月18日,李林峰与合肥好视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好视野公司)就该专利产品签订为期十年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2015年7月30日,李林峰与合肥好视野公司发现宁波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锐源公司)在淘宝网等网站销售侵权商品,遂起诉要求宁波锐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模具、设备,赔偿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开支并赔礼道歉。宁波锐源公司认可网上购买的经公证的产品系其公司生产,但认为其产品没有侵权。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合法拥有该专利权。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李林峰的授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存在以下相同点:均是儿童护眼架,包括托架、中心支杆和底座。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技术特征存在两处不同,即托架与支杆的连接方式不同、支杆与底座的连接方式不同。关于托架与支杆的连接方式,虽两种产品连接方式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调节底座高度”这一功能。关于支杆与底座的连接方式,虽然两种连接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中心支杆与底座连接并定位”,以达到护眼架处于使用和非使用两种状态这一功能。
本案争议焦点即该两处不同的特征能否构成等同。在托架与支杆的连接方式上,双方的产品均采用的是栓状的圆柱体这样一个基本的手段。虽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在中心支杆上采用的卡位结构与李林峰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螺栓结构不相同,但在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手段基本相同、与专利权所要实现的效果基本相同,都是为实现将托架上下调节的功能,且卡扣方案是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在中心支杆与底座连接方式上,双方的产品均采用的是夹臂上通孔与穿轴孔连接,通过这个孔施加一个压力给限位装置以改变限位装置的位置达到中心支杆旋转这一基本手段。虽然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轴向移动与李林峰专利权产品要求记载的径向移动不相同,但产品的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手段和实现的效果基本相同,而通孔位置的改变亦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异的两个特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等同,宁波锐源公司的产品技术、产品特征落入李林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李林峰专利权的侵犯。综上,判决宁波锐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林峰、合肥好视野公司7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专利侵权案件逐步增多,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重点。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不仅涉及技术特征的比对,还要在法律上对侵权进行界定,对于法院来说也是一种挑战。本案根据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从产品的相同点及不同点进行比对,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不同点,再根据等同原则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进一步比对,得出两者以基本相同的设计、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一结论,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授权专利权。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本案更体现了法律和技术的专业性。本案的判决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青少年学生发明创造,推动创造与应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均具有积极作用。